來源:青島新聞網
2024-12-27 08:56:12
原標題:青島發布“十條措施”,對成果轉化“推一程”
來源:青島日報
原標題:青島發布“十條措施”,對成果轉化“推一程”
來源:青島日報
青島發布“十條措施”,對成果轉化“推一程”
進一步從創新體制機制、用好關鍵群體、聚焦關鍵環節、突出城市特色等方面深化科技成果轉化改革,有力支撐科技強市建設
深化改革
近日,市政府辦公廳印發《青島市深化科技成果轉化創新改革十條措施》(以下簡稱《十條措施》),提出實施職務科技成果單列管理、深化職務科技成果賦權改革、創新橫向科研項目結余經費使用方式、推行“先使用后付費”制度等舉措,進一步從創新體制機制、用好關鍵群體、聚焦關鍵環節、突出城市特色等方面,為深化科技成果轉化改革做出指引。
《十條措施》不僅從頂層架構上解綁限制科技成果轉化的“粗繩子”,還以具體舉措精準解除束縛科技成果轉化的“細繩子”,助力科技成果提速轉化、創新型產業體系加速完善,有力支撐科技強市建設。
體制上再“解綁”,讓所有的路都通著
科技成果是高校、科研院所等機構的國有無形資產,其資產價值如何確認,一直是成果轉化過程中的難題之一。為了進一步對這一無形資產進行“有形”管理,此次《十條措施》將“實施職務科技成果單列管理”這一創新舉措放在篇首進行了強調。
根據《十條措施》的具體要求,轉化前,推動高校、科研院所、醫療衛生機構等科研事業單位,建立區別于一般國有資產的職務科技成果單列管理制度,建立全流程貫通的職務科技成果管理體系——這是實施職務科技成果單列管理的前提;轉化中,單列后的職務科技成果由其科研管理部門承擔資產管理職責,實行臺賬式管理;轉化后,職務科技成果以作價入股等方式轉化形成國有資產,其劃轉、轉讓、退出、損失核銷等處置,由科研事業單位自主決定,不納入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范圍。
科技成果從“實驗室”走到“生產線”的過程中,其價值會受到市場因素影響產生變化。這種變化此前讓相關單位在不同程度上產生國有資產流失等顧慮。現在,《十條措施》對科技成果轉化的國有資產進行“單列”管理,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消除這類顧慮,讓相關單位大膽轉化。
《十條措施》的另一個機制突破是深化職務科技成果賦權改革,允許科研事業單位在設定合理路徑、規范合同約定、做好風險防控的前提下,采取“賦權+約定收益”的方式,將留存的部分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讓渡給成果完成人,形成完整權屬關系。就像最了解孩子的是父母一樣,最了解成果的是成果發明人。此舉可給予成果發明人更大的轉化自由度,在把握轉化時機、吸引社會資本等方面更有優勢。在保障單位權益方面,《十條措施》明確,成果完成人將科技成果作價入股進入企業,并約定企業上市或股權轉讓時,將對應股權收益及其衍生增值收益全部歸屬轉讓給科研事業單位。
此外,在落實技術權益激勵措施方面,對在科技成果轉化服務中作出貢獻的人員,可按規定給予其現金獎勵,計入所在單位績效工資總量,不受核定的績效工資總量限制,且不作為調控基數、不計入社會保險繳費基數。
此外,《十條措施》創新橫向科研項目結余經費使用方式,明確將橫向科研項目結余經費視為科技成果轉化收入,支持科研事業單位探索橫向科研項目結余經費與職務科技成果作價入股結合的成果轉化方式,在成果轉化中形成“現金入股+技術入股”的出資組合方式。
以往,科研事業單位不允許現金作價入股,只允許技術入股。將技術和現金綁定,允許使用橫向結余經費出資成果轉化,可助力解決成果轉化過程中的資金不足難題。
為了進一步擴展科技成果轉化渠道,《十條措施》鼓勵這些成果到市場中去“試營業”,即鼓勵科研事業單位按照“先使用后付費”方式,將科技成果許可給中小微企業使用,許可雙方可約定采取“零門檻費+階段性支付+收入提成”“延期支付”等方式,支付轉讓、許可費,過程中支持保險、擔保等機構按照商業可持續原則提供相關服務。
“先使用后付費”使企業有了更多承接成果落地的選擇,既可以提高企業的積極性,又可以緩解企業在創新發展中面臨的資金不足問題,減輕企業資金壓力的同時提高企業對科技成果的承接力和轉化效能。
用好關鍵群體,放大“科技紅娘”作用
要想高質高效地實現科技成果轉化,人才是重要推手。根據《十條措施》,青島將通過健全科技成果轉化人才選聘制度、建立技術經理人培育成長機制等方式,進一步放大“科技紅娘”等關鍵群體的作用。
在健全科技成果轉化人才選聘制度方面,《十條舉措》明確,支持科研事業單位在自主評價職稱系列專業技術崗位時,設立一定比例的科技成果轉化崗位,并制定符合成果轉化職業特點和崗位要求的評價標準。同時,要加強技術轉移人才隊伍的配備,建立體現工作特點和實際貢獻的績效評價及內部分配辦法,將科技成果轉化創造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等,作為科研人員晉升職稱、崗位聘用、績效評價的重要依據。通過加大科技成果轉化運用績效在相關工作中的權重,進一步建好、用好科技成果轉化的人才隊伍。此外,《十條舉措》提出建立“共引共享”人才培養機制,每年安排在青高校、科研院所的青年科技人才,到本地企業中擔任“科技副總”等職務。此舉可進一步推動產學研融合創新,促進科技成果有針對性地進行轉化和應用。
當前,青島已經有2000多名技術經紀人,他們活躍在科研機構及產業一線,發揮著牽線搭橋的關鍵作用。面向這一關鍵群體,《十條措施》將進一步完善培育成長機制,多措并舉為該群體描繪了更加成熟的培育和成長路徑。在人才培育過程中,支持高校開展技術轉移相關學歷教育,探索擴大科技創新券支持范圍,實施人才培育工程,有組織地開展成果轉移轉化服務;在人才使用過程中,建立技術經紀人積分評價體系,依據培訓等級、需求挖掘、成果梳理、產學研對接、成果轉化落地等方面的服務成效,發布年度優秀技術經紀人榜單。
在更高的考核評價體系內,《十條措施》將技術轉移人才納入“青島拔尖人才”選拔范疇,單設“技術經紀人”序列;結合技術經紀人積分排名和成果轉化績效,給予其不同等級的“高層次人才服務綠卡”。此外,還將遴選具有戰略科學家思維、工程化實施經驗、強創新資源鏈接能力的管理人才,體系化發現、凝練、布局開展關鍵技術攻關、科技示范工程,推動重大科技成果轉化。
面向國有企業這一“關鍵主體”,《十條措施》也鼓勵其開展賦予科研人員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或長期使用權的改革試點。具體來看,在收入方面,國有企業承接科技成果轉化和利用自有科技成果產業化成立的科技型企業,可通過股權激勵、分紅激勵等方式,對科技骨干人員開展中長期激勵;在支出方面,對開展科技成果轉化概念驗證、中試熟化等相關的研發投入,可在考核時視同利潤加回。
此外,《十條措施》鼓勵國有企業設立專項投資基金、產業投資基金等,發揮國有資本引領帶動作用,推動科技創新和關鍵核心技術攻關,超前布局前沿性、顛覆性、基礎性技術研究,培育戰略性新興產業。建立、完善“一對多”“多對一”產學研協同創新長效機制,推動企業與高校、科研院所等重大創新平臺開展聯合創新。
聚焦關鍵環節,規避轉化過程風險
科技成果轉化難,很大一個原因是其環節多、鏈條長、風險高,在不少關鍵環節中受不確定因素影響大。對科技成果轉化的關鍵環節“扶一把”“推一程”,可以有效加速科技成果轉化進程。
在科技成果轉化渠道的關鍵節點上布局建設中試基地、打造概念驗證平臺等創新平臺,提供科技金融等關鍵要素助力,今年,青島已經有了不少探索。例如,首批13家概念驗證平臺建設如火如荼,為科技成果更好地落地提供服務。
下一步,《十條措施》明確,青島將繼續鼓勵國有投資平臺設立科技成果轉化持股平臺,既可按程序購買高校、科研院所成果轉化作價入股后持有的股份,也可直接購買或與科研團隊共設企業購買知識產權,多渠道推動高校、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轉化為現金收益。同時,優化科技創業孵化股權投資資金支持政策,對進駐大學科技園、科技企業孵化器、概念驗證平臺等早期成果轉化項目,采取先投后股、股權直投、賦能基金等方式予以支持。
在科技成果轉化的過程中,需要不拘一格地探索多種新范式。此次,《十條措施》就對“集采研發”這種產學研融合的模式進行了重點關注。“集采研發”模式是專門針對行業共性難題打造的成果轉化新模式。近年來,青島已經通過云端研發中心等互聯網平臺凝練產業需求、“集體”對接行業創新資源,“以點帶面”地讓前沿技術“普惠化”解決行業共性問題,推動產業集群實現規模化發展。
《十條措施》明確,進一步支持專業化、市場化技術轉移機構依托開放服務平臺,一端匯集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另一端對接中小企業技術需求,凝練行業共性難題。通過“集采研發”等模式,組織“平臺+高校院所”簽訂委托孵化協議、“平臺+企業”簽訂預采購協議,形成預期市場訂單后,面向市場以“眾籌”的方式解決研發資金,加速科技成果產品化。
在突出城市優勢和特色方面,《十條措施》還強調,支持海洋科技大市場加快特色化、國際化、市場化發展,聯合各類專業機構打造共建共享的成果轉化服務平臺。例如,聯動國家海洋技術轉移中心,鏈接全國海洋領域科技成果和產業需求,推進海洋科技成果轉化;再如,深化開放創新,協同國際技術轉移機構,面向上合組織國家及共建“一帶一路”國家,建立科技企業出海通道,助力企業加速融入全球創新網絡。
此外,《十條措施》還明確,引導企業、社會資金多元投入,推廣財政資金“撥改投”“撥投結合”等模式,連續三年以每年最高1000萬元資金的支持力度,依法、依規支持海洋科技大市場建設,完善其成果評估交易、供需精準對接、技術轉移人才培養、企業孵育和金融賦能等功能,培育發展科技服務業新業態。(青島日報/觀海新聞記者 耿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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