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膠東在線
2025-01-07 10:25:01
原標題:引以為戒!事關煙花爆竹,最新提醒!
來源:煙臺公安
原標題:引以為戒!事關煙花爆竹,最新提醒!
來源:煙臺公安
大家在歡度佳節的同時
一定要嚴格遵守
有關煙花爆竹燃放規定
不在禁放區內燃放煙花爆竹
全市公安機關
大力開展煙花爆竹禁燃禁放宣傳工作
嚴厲打擊涉煙花爆竹違法犯罪
不聽勸阻違規燃放,多人被處罰
2025年1月1日凌晨1時許,彭某在黃渤海新區金沙灘景區,不聽現場勸阻違規燃放鞭炮。目前,彭某因違規燃放煙花爆竹,被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當日,多人在金沙灘景區,因不聽勸阻違規燃放煙花爆竹,被公安機關行政處罰。另外,在現場還查獲兜售煙花爆竹人員,案件正在進一步查處。
網上售賣煙花爆竹,1人被拘
近日,蓬萊公安分局民警在工作中發現,有人利用網絡平臺非法銷售煙花爆竹,并成功鎖定嫌疑人王某。12月30日,民警發現王某儲存煙花爆竹窩點并將其抓獲。目前,王某被依法予以行政拘留。
非法儲存煙花爆竹,1人落網
12月31日,牟平公安分局成功搗毀轄區一非法煙花爆竹儲存窩點。現場查獲500余箱非法存儲的煙花爆竹,目前,犯罪嫌疑人張某因涉嫌非法經營罪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違規燃放煙花爆竹,當場抓獲
12月31日晚,福山公安分局天府街派出所民警在禁燃禁放煙花爆竹專項巡查中,發現某小區內一男子違規燃放煙花爆竹。目前,該男子已被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煙臺市燃放煙花爆竹管理條例》
第一條為了加強燃放煙花爆竹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的安全,減少環境污染,維護社會秩序,根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燃放煙花爆竹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本市燃放煙花爆竹管理分為禁止燃放區和一般管理區。
第四條禁止燃放區范圍內,禁止銷售、儲存、燃放煙花爆竹。
禁止燃放區為:
(一)芝罘區、福山區、萊山區、牟平區、蓬萊區、煙臺經濟技術開發區、煙臺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長島海洋生態文明綜合試驗區、昆崳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
(二)海陽市、萊陽市、棲霞市、龍口市、招遠市、萊州市的建成區。建成區的具體范圍由各市人民政府劃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五條禁止燃放區以外的區域為一般管理區。
一般管理區內,禁止在下列區域或者場所燃放煙花爆竹:
(一)文物保護單位、黨政機關、醫療機構、民政服務機構、幼兒園、中小學校;
(二)高架路、過街天橋、立交橋、隧道、地下管道、窨井、建筑施工工地;
(三)民用建筑的公共走廊、樓梯、屋頂、陽臺、窗口;
(四)車站、碼頭、飛機場、賓館、酒店、商場、集貿市場、公共文化設施、宗教活動場所;
(五)輸變電、燃氣、燃油等能源設施安全保護區內;
(六)大型倉庫、停車場;
(七)景區、林地、綠地;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區域或者場所。
有關單位可以在前款規定的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或者場所,設置警示標志,并做好防護工作。
第六條本條例由市、區(市)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公安機關是燃放煙花爆竹管理工作的主管機關,負責燃放煙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
教育、民政、生態環境、城管、應急、市場監管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燃放煙花爆竹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七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做好本轄區燃放煙花爆竹的管理工作。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賓館、酒店等單位協助做好燃放煙花爆竹的有關工作。
第八條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依法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教育。
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新聞媒體,應當做好依法燃放煙花爆竹的公益宣傳。
第九條重污染天氣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第十條重大節慶活動需舉辦焰火晚會的,主辦單位應當向區(市)公安機關提出申請,經區(市)公安機關審核批準后,在指定的時間、地點燃放。
第十一條燃放煙花爆竹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向人群、車輛、建筑物拋擲;
(二)在建筑物內、屋頂、陽臺向外拋擲;
(三)妨礙行人、車輛安全通行;
(四)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燃放煙花爆竹,應當在監護人監護下進行。
第十二條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經營,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
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經營,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
第十三條一般管理區內,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在屬地管理或者責任范圍內劃定安全燃放煙花爆竹的地點,并制定公約,組織監督實施。
第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對違法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進行勸阻,也可以向公安機關舉報。對舉報屬實的,公安機關可以給予適當獎勵。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和賓館、酒店等單位,對屬地管理或者責任范圍內違法燃放煙花爆竹的,應當及時予以勸阻;勸阻無效的,應當向公安機關舉報。
第十五條對違反本條例第四條第一款、第五條第二款、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違法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燃放,處五百元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十六條對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的,由應急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非法經營活動,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煙花爆竹和違法所得。
第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其監護人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教育、公安、民政、生態環境、城管、應急、市場監管等部門的工作人員,在燃放煙花爆竹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第十九條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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