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齊魯網
2017-09-01 18:37:09
齊魯網濟南9月1日訊(記者 王玉棟)出生醫學證明是人生第一證,是證明新生兒出生狀態、血親關系,申報國籍戶籍,取得公民身份號碼的法定醫學證明。為進一步規范和加強全省出生醫學證明管理,優化工作流程,方便群眾辦證,山東省衛生計生委與省公安廳聯合制訂了《山東省出生醫學證明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從辦證機構、申領人員、管理部門三方面入手,讓出生醫學證明的辦理流程更加明確順暢。
全國統一的出生醫學證明自1996年1月1日正式啟用至今,已經20多歲了,在省內,出生醫學證明為提高全省婦幼健康管理水平,完善出生登記制度,服務人口管理,保障公民權利發揮了重要作用。
隨著出生醫學證明的普及使用,它逐漸被社會其他領域廣泛應用,也承載了越來越多的社會功能,這對證件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近年來,國家衛生計生委、公安部對相關政策進行了多次調整,導致原來的規定散在于不同時期、不同部門的文件中,沒有形成統一、規范的標準,加大了一些非常規案例的研判和辦理難度,形成統一的管理辦法勢在必行。
簽發機構專人管理雙人雙鎖
《辦法》明確指出,具備助產技術服務資質的醫療保健機構或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指定的機構為簽發機構。
簽發機構要建立健全出生醫學證明申領、出入庫、保管、簽發、印章管理、廢證管理、檔案管理、信息管理等制度,加強宣傳工作,受理群眾咨詢,規范出具出生醫學證明,并接受上級管理機構的監督檢查。
各級管理和簽發機構要嚴格執行證件存放雙人雙鎖和專人管理制度,相關操作人員實行實名制,如需調整更換須提前逐級報告省婦幼保健院并按規定核準或核銷。空白出生醫學證明的保管要達到四點基本標準。
四點基本標準
首先是保存、簽發場所獨立房間,布局合理,領證人與簽發區域合理分開,不得從事其他業務。
其次是證件存放環境整潔,相對濕度不超過30%,溫度-5-40℃,無腐蝕性氣體,通風良好,防潮、防蟲、防鼠和防火等措施齊全。
第三是出生醫學證明應存放于專用保險柜中,存放房間應加設鐵門、內屋門鎖和防盜門窗,并安裝監控設施。
最后是當天未簽發的空白出生醫學證明必須放回保險柜,并做好當日的交接記錄。
《辦法》規定,各級管理和簽發機構要嚴格遵守出生醫學證明印章(包括專用章和補發專用章)管理使用制度。
出生醫學證明印章應該由縣(市、區)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統一監制,并及時將印模抄送至同級公安戶口登記機關和上級衛生計生部門;各市衛生計生委及時上報省衛生計生委備案。
《辦法》特別規定了章在使用過程中的規范化管理。其中,專用章用于首次簽發、換發;補發專用章用于補發。證件正頁、副頁和存根均需加蓋印章,不得蓋騎縫章或其它印章。落實專人管理,證章分開,空白出生醫學證明嚴禁蓋章。
對于出生醫學證明印章遺失、損毀或簽發機構名稱變更的,須及時報告縣(區、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申請刻制新章重新上報備案并通報同級公安部門。如果簽發機構變更名稱、撤并或取消資質的,須在15個工作日內將原印章上交所在縣(市、區)衛生計生行政部門銷毀。
在信息管理方面,《辦法》規定各級管理和簽發機構要建立完善出生醫學證明信息管理制度,按照檔案管理的要求,將出生醫學證明存根及相關資料分類歸檔,永久保存。要加強信息化建設進度,做好信息登記和報告工作。各級管理和簽發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因管理、簽發證件而掌握的公民個人消息,須予以保密、不得私自泄露;信息數據要做好安全備份。
《辦法》指出,各級管理機構要落實人員培訓制度,加強管理人員、簽發人員培訓。培訓內容包括出生醫學證明相關法律法規文件、簽發流程、證件管理、印章管理、檔案管理、真偽鑒別和系統操作使用等。各級管理機構、簽發機構和助產機構要采取適當的方式將申領出生醫學證明的條件、流程、辦證時限、注意事項等進行公開,指導群眾申領證件。
辦證申請
父母一方信息就能辦理證明
出生醫學證明是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醫學文書。它不僅對于規范出生人口登記,依法加強母嬰保健工作具有重要意義,還為戶口登記機關確認公民身份提供了科學、準確的信息,對新生兒與父母今后的生活也將產生深遠影響,此次《辦法》就對申請人做出了一系列明確的規定,讓流程更具有人性化,也更符合時代發展的要求。根據《辦法》規定,申領出生醫學證明時只能提供新生兒母親信息的,新生兒母親須出具情況說明和書面聲明,簽發機構須將情況說明、書面聲明與存根一并保存。只能提供父親信息的,新生兒父親須憑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復印件、書面聲明和具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鑒定證明,向擬落戶地縣(市、區)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及其指定機構申領出生醫學證明。簽發機構參照出生情況,并依據書面聲明和親子鑒定證明簽發證件,以上材料存檔保存。在具有簽發資質的助產機構內出生的新生兒(包括在家中或途中急產分娩后送該機構進行斷臍、胎盤、會陰撕裂等處理的),由新生兒母親及時向該機構申領出生醫學證明。申領時按規定提供相關材料。領證人不是新生兒母親本人的,還需提供新生兒母親簽字的授權委托書、領證人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和復印件。只能提供新生兒母親或父親信息的,應按第十八條規定提供相關材料。
《辦法》指出,在不具有簽發資質的助產機構內出生的新生兒,應由新生兒母親及時向新生兒出生地縣(市、區)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或其指定的機構申領出生醫學證明。申領時除按規定提供相關材料外,還應提交相關助產機構證明和記載分娩信息的材料。只能提供新生兒母親信息的或無法核實母親信息的,應按第十八條規定提供相關材料。與此同時,在具有助產資質的醫療保健機構外(以下簡稱醫療保健機構外)出生的,由本人或其監護人向擬落戶地縣(市、區)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或其指定機構申領出生醫學證明。申領時除去提供以上材料外,還需要提供:親子關系聲明,具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鑒定證明原件和復印件。如有接生人員,需提供接生人員接生情況證明,醫療保健機構外出生首次簽發登記表。
《辦法》規定,新生兒出生后原則上應在1個月以內按要求申領出生醫學證明。超過1年時間未申領的,首次申領時需向簽發機構提交產婦病歷復印件(包含首頁、分娩記錄、出院記錄)、住院費用結算憑證、逾期情況說明等,并作出個人信息真實承諾。如無法提供以上資料,須提交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鑒定證明。原助產機構撤并的,由原機構所在縣(市、區)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或其指定機構辦理出生醫學證明。
《辦法》同時對簽發做出了明確解釋,其中首次簽發是指簽發機構第一次為新生兒出具出生醫學證明。換發是指原簽發機構為因當事人或簽發機構責任導致原出生醫學證明無效的新生兒更換證件。補發是指原簽發機構所在縣(區、市)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或其指定的醫療保健機構為因遺失、被盜等情況造成出生醫學證明喪失的新生兒補辦證件。
監督管理
建立終身責任追究制度
出生醫學證明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出具的法定醫學證明文書,證明嬰兒出生狀態、血親關系以及申報國籍、戶籍取得公民身份的法定醫學證明。其包括的內容和對居民產生的影響都要求監管部門必須嚴格把關,做好監督管理工作,確保出生醫學證明的規范化和準確。
此次《辦法》明確指出,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是出生醫學證明管理機構,負責轄區內出生醫學證明管理工作。省衛生計生委負責全省出生醫學證明管理,委托省婦幼保健院承擔全省證件事務性工作。
《辦法》指出,各級衛生計生和公安部門應將出生醫學證明監督管理納入當地母嬰保健執法工作計劃,對轄區出生醫學證明的管理、簽發和使用情況進行有效的督查,定期考核評估,對發現的問題及時給予指導糾正??h級衛生計生和公安部門對轄區內簽發機構監督檢查每年不少于2次,市級衛生計生和公安部門每年不少于1次,省衛生計生委和省公安廳不定期開展全省督導檢查。
對于偽造、變造、買賣出生醫學證明和印章,買賣、泄露公民個人信息,以及買賣或使用偽造、變造的出生醫學證明的單位和個人,《辦法》規定由衛生計生委行政部門、公安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分別作出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隱瞞事實真相,提供虛假證明材料騙領出生醫學證明,導致出生醫學證明記載內容不真實的,由申領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管理或簽發機構應撤銷相應的登記,收繳、撤消已簽發的出生醫學證明,并書面通知新生兒父親和母親戶口所在地戶口登記機關。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公安部門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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