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新銳大眾
2018-01-11 09:32:01
1月10日,山東省政府辦公廳發布《關于印發山東省環境保護廳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按照省委、省政府推進簡政放權、轉變政府職能的部署要求,省編委對省環保廳“三定”規定進行了修改完善。在職能轉變方面,增加了省環保廳統一行使市、縣(市、區)環保部門的環境監察職能等五項職能,并加強跨區域、跨流域環境管理工作等五項職責。
《通知》規定,省環保廳增加的職責包括:統一行使市、縣(市、區)環保部門的環境監察職能;統一負責全省生態環境質量監測、調查評價和考核工作,實行生態環境質量省級監測、考核;會同設區的市黨委、政府對市環保局實行管理;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管理市環保局領導班子及成員;承擔省環境保護委員會日常工作;承接環境保護部下放省級環保部門的行政許可事項。
省環保廳加強的職責包括:加強跨區域、跨流域環境管理工作;強化生態保護紅線制度的執行監督,加強對環境承載能力的監測評估,嚴格執行規劃、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加強對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實施情況的監督,強化排污權交易管理;加強環境監測網絡統一規劃建設,強化對社會監測機構和運營維護機構的管理;加強環境保護事中事后監管體系建設五方面加強省環保廳的職責。
根據主要職責,省環保廳設23個職能處室。省環保廳機關行政編制192名(含以上6個區域環境監察辦公室行政編制72名和專職黨務工作人員),核定廳長職數1名、副廳長職數5名(其中1名副廳長兼任省環境監察辦公室主任),環境監察專員職數3名(副廳級),總工程師職數1名、核安全總工程師職數1名(正處級),正處級領導職數25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職數1名、省環境監察辦公室副主任職數2名、區域環境監察辦公室主任職數6名),副處級領導職數35名(含區域環境監察辦公室副主任職數12名)。
本規定由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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