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齊魯網
2018-07-25 21:55:07
齊魯網7月25日訊(記者 何則偉)山東省食藥監局今天發布今年第32期食品安全抽檢結果,唐山市豐南區第一鹽場、青島鹽海制鹽有限公司兩家企業生產的加碘日曬鹽、青島天然海鹽(未加碘)2批次產品不合格。
山東省食品藥品監管局日前組織開展了2018年第二季度食鹽監督抽檢,本次抽檢的101批次中,加碘食鹽72批次,未加碘食鹽29批次;生產環節抽樣24批次,流通環節抽樣65批次,餐飲環節抽樣12批次;涉及10家省內生產企業和37家省外生產企業。
本次食鹽抽檢依據是《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用鹽》(GB 2721-2015)、《食用鹽》(GB/T 5461-2016)、《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用鹽碘含量》(GB 26878-2011)等及產品明示標準和指標要求。檢驗項目包括氯化鈉、碘、鋇、鉛、鎘、總汞、總砷、亞鐵氰化鉀等。
存在問題
本次抽檢中,唐山市豐南區第一鹽場、青島鹽海制鹽有限公司兩家企業生產的加碘日曬鹽、青島天然海鹽(未加碘)2批次產品不合格,不合格項目為碘含量、鉛。
本次未將標簽項目納入監督抽檢的范圍,但發現部分樣品標簽標注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有關規定,問題如下:
1.產品命名不規范。產品名稱不能反映食用鹽真實屬性,未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規定的名稱標示。
2.配料的定量標識不規范。一是氯化鈉的含量標識不規范。二是部分食鹽標簽中特別強調含有一種或多種有價值的成分,但是未在配料表中標示其含量。如食鹽標簽中強調富含人體需要的鈣、鋅等微量元素,但并未在配料表中標示其含量。三是部分食鹽標簽中特別強調不含或未添加食品添加劑抗結劑,但未在配料表中標示其名稱和含量。
3.提示語標示應科學合法。國家法律法規或強制性標準對產品提示語有明確規定,應嚴格按照規定標示。例如《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用鹽》(GB2721-2015)規定,低鈉鹽的產品標簽中應清晰標示“高溫作業者、重體力勞動強度工作者、腎功能障礙者及服用降壓藥物的高血壓患者等不適宜高鉀攝入的人群應慎用”,低鈉鹽生產者應當按照標準在標簽上標示提示語。產品提示語及文字說明應當科學、合法。
監督處理
對抽檢中發現的不合格產品,企業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依法對不合格產品生產經營者進行核查處置,監督企業查找不合格原因,排查質量安全風險,采取整改措施,履行法定義務。標稱省外生產的不合格產品信息已通報相關省級食品安全監管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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