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齊魯網
2018-08-16 10:16:08
齊魯網8月16日訊(記者 何則偉)山東省工商局今天舉行新聞通報會,通報山東反壟斷執法工作有關情況,通報會上發布山東七大反壟斷典型案例,其中,青島新奧新城燃氣有限公司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被罰680多萬元。
青島新奧新城燃氣有限公司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案
2014年7月,消費者投訴青島新奧新城燃氣有限公司在經營中存在違規收費等壟斷行為。初步核查后,經原國家工商總局授權,山東省工商局于2014年9月正式立案調查。
經查,當事人為青島市城陽區城市規劃建設局授予管道燃氣特許經營權的燃氣經營企業,在城陽區行政管轄規劃區域內的管道燃氣供應服務領域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當事人供氣范圍內的工商業戶使用兩類燃氣表——智能IC卡表(以下簡稱卡表)和普通燃氣表(以下簡稱普表)。卡表用戶采取預付費方式,用氣之前需先在IC卡內充值;普表用戶與當事人簽訂的供氣協議約定采取后付費方式,用戶根據當事人抄表數量于月底前結清當月燃氣費。自2010年4月16日起,當事人通過與卡表用戶簽訂《燃氣供氣協議》、向普表用戶單方面下發《關于預收氣費款的通知》的方式,要求用戶繳納被當事人稱為“預付氣費款”的一筆款項,若用戶不繳納該筆款項,當事人即不予供氣。用戶繳納“預付氣費款”后,該筆款項一直由當事人無償占用,并不能用于日常購氣,直到用戶不再用氣時,當事人才會將上述“預付氣費款”予以返還。經查,當事人共向209家工商業戶收取“預付氣費款”898余萬元。經審計,當事人無償占用該筆“預付氣費款”期間所應產生的利息為5萬余元。在我局行政指導下,當事人開始向工商業戶退還其收取的“預付氣費款”。
山東省工商局認為,當事人強行要求工商業戶繳納“預付氣費款”的行為是無正當理由附加給工商業戶的不合理交易條件。當事人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十七條第(五)項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禁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的規定》第六條第(四)項的規定,構成了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無正當理由,在交易時附加不合理交易條件的壟斷行為。
鑒于當事人能主動消除違法行為的危害后果,依法予以從輕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山東省工商局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處罰:1、責令停止違法行為;2、沒收違法所得52308.49元;3、處以當事人2013年度管道燃氣銷售額3%的罰款6818533.7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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