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齊魯網
2019-09-27 20:33:09
齊魯網9月27日訊 9月27日下午,省人大常委會舉行新聞發布會,通報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審議的有關法規(草案)基本情況及《關于加強新時代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工作的決議(草案)》有關情況。
記者從發布會上了解到,《山東省學前教育條例》經山東省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將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該部法規是一項關于教育社會公益事業的民生領域立法,直接關系到兒童健康成長,關系到眾多家庭和幼兒教師的切身利益。
為切實解決“入園難、入園貴”問題, 條例強化了對配套幼兒園規劃、建設、驗收等環節的監督管理,加大未按規定建設配套幼兒園的處罰力度。條例在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統一銜接的基礎上,將實踐中行之有效的學前街教育管理經驗做法上升為法律規范予以固化。
把好規劃源頭,強化規劃部門監管職責
條例第十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提出居住用地規劃條件時,應當明確配套幼兒園同步規劃設計要求”,從建設項目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環節,對配套幼兒園地塊布局、用地面積等是否符合規劃要求加強監管。
第十四條明確規定,“對配套幼兒園不符合規劃條件要求的城鎮居住區建設項目,不予辦理規劃許可手續。”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整個居住區建設項目無法開工建設,也不符合預售商品房條件。
加強過程監管,夯實配套幼兒園同步建設責任
條例明確規定城鎮居住區配套幼兒園與居住區建設項目同步供地、同步規劃設計、同步建設施工、同步竣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的“五同步”原則。
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出的配套幼兒園規劃設計要求進行建設”,進一步強調建設單位建設主體責任和建設標準。
同時明確未按照規劃條件建設配套幼兒園的法律后果,即“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對居住區建設工程不予核實,建設單位不得組織竣工驗收”,進而導致居住區不能交付使用的后果。
強化結果控制,對應建未建、建而不交的情形加大處罰力度
條例第七十一條規定,“建設單位未按照規定建設配套幼兒園將城鎮居住區建設項目交付使用,或者已建但未將配套幼兒園園舍、場地、附屬配套設施全部無償移交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配套幼兒園建設工程造價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p>
同時,在第七十條中,對因監管不嚴而違法辦理規劃許可手續的監管部門設定了法律責任。條例通過追究監管部門的責任,加大對開發建設單位的處罰力度,多管齊下,規范城鎮居住區配套幼兒園依法建設交付使用,確保滿足群眾入園需求。
閃電新聞記者 葉帥 王楚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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