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魯網·閃電新聞3月31日訊 在黃河保護法即將實施之際,3月31日上午,山東省法院召開服務保障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新聞發布會。省法院黨組成員、副院長孫英通報了全省法院服務保障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工作情況,會上還發布了濟南市章丘區人民檢察院訴被告人劉某等盜掘古墓葬罪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等十起典型案例。
案例一:濟南市章丘區人民檢察院訴被告人劉某等盜掘古墓葬罪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2021年9月10日至13日晚,被告人林某甲、劉某預謀糾集被告人林乙、鄭某共同盜墓。經鑒定及考古調查,所盜掘古墓位于黃河下游龍山文化核心地帶—東平陵故城,系戰國至漢代土坑豎穴墓,具有比較重要的歷史價值、藝術價值、科學價值。挖掘的盜洞,已經出現地面塌陷,需要按照相關規定修復。經勘察設計,盜洞回填工程造價10872.35元、勘察設計費用5000元,合計15872.35元。
濟南市章丘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劉某、林某甲、鄭某、林乙盜掘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墓葬,其行為均構成盜掘古墓葬罪。分別判處四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個月不等的刑罰,并處罰金,責令四被告人連帶賠償修復費及勘察設計費15872.35元。
保護、傳承、弘揚黃河文化是黃河流域生態保護與高質量發展重大國家戰略的重要組成部分。本案盜掘的古墓葬位于濟南章丘東平陵故城,系黃河下游龍山文化核心地帶、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是黃河文化重要載體和象征。被告人盜掘古墓葬的行為嚴重破壞了珍貴的黃河歷史文化資源,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依法懲治盜掘古墓葬犯罪,是人民法院服務和保障黃河流域生態環境保護的生動實踐,具有重要的價值引領作用。
案例二:史某非法捕撈水產品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2021年,渤海伏季休漁期期間,為獲取非法利益,史某某多次組織吳某等17名船主(均另案處理)使用禁用漁具拖拽泵吸耙刺,在套兒河8號浮標附近吸捕藍蛤約506880斤。檢察機關以史某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破壞生態環境為由,對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濱州市沾化區人民法院認為,史某在禁漁區、禁漁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鑒于史某具有自首、認罪認罰、賠償損失、承擔生態修復費用等情節,對其從輕處罰。依法判處史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支付生態修復費用及賠償損失共337376元,并在省級媒體向社會公眾賠禮道歉。
本案系非法捕撈水產品引發的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套兒河屬于黃河流域重要水系,域內的藍蛤是濕地生態系統中的重要一環、是長途遷徙的候鳥大濱鷸酷愛的食物,保護好其生態環境,對促進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具有重要作用。被告人在禁漁區、禁漁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撈藍蛤,嚴重破壞了漁業資源和河底生態環境,法院在依法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同時,判令其對生態環境資源損失承擔民事侵權責任,實現了懲處犯罪與生態修復并重,促進了黃河流域生態環境保護。
案例三:邸某、魯某污染黃河生態環境案
被告人魯某與邸某合伙租賃距離黃河大壩50米的一處廠房,在未依法取得經營許可情況下,私自進行非法電鍍作業。魯某主要負責聯系業務、運輸待加工零件、收取費用等,邸某主要負責進行電鍍加工。2018年6月至2020年4月12日期間,邸某在電鍍作坊內,將金屬加工除油及電鍍清洗后產生的廢液,通過水泵、軟管排入未做任何防滲處理的滲坑內,后該廢液大量滲入地下。經檢測,該電鍍廠所排廢液為有毒物質,總鉛含量為0.9mg/L,超過山東省地方排放標準限值的3倍以上。
濟南市歷城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邸某、魯某違反國家規定,在黃河大壩附近隨意排放、傾倒、處置有毒物質,嚴重污染周圍環境,對黃河的生態環境造成損害,其行為均構成污染環境罪。依法分別判處邸某、魯某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二萬元,并禁止魯某在三年內從事與電鍍相關的職業。
黃河流域水資源的安全,事關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重大國家戰略的實施。本案中,二被告人在黃河大壩附近任意排放、傾倒、處置有毒物質,已經嚴重威脅到黃河流域的水生態安全。法院對被告人嚴格限制適用緩刑,依法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對于嚴厲懲治破壞黃河生態環境的違法行為具有積極的警示意義。
案例四:王某存、王某界等非法采礦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2019年6月至11月,被告人王某存、王某界在未取得河道采砂許可證的情況下,在黃河灘區內開挖沉淀池,利用抽砂設備抽取黃河水沉淀成砂并銷售。采砂價值共計186萬元。王某存、王某界擅自在黃河河道內采砂,構筑成的砂場影響行洪安全,危及沿黃群眾生命安全,損害了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鄆城縣法院認為,王某存、王某界未取得河道采砂許可證,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采砂,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均構成非法采礦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沒收違法所得;禁止二被告人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采砂活動;判令二被告人清除所建沉砂池,恢復河道原貌,逾期未清除或驗收不合格,則由鄆城黃河河務局強制清除,由王某存、王某界共同承擔清除費用92400元,互負連帶責任。
河砂屬于重要的礦產資源,也是河床的重要組成部分,在維持水沙平衡、生物多樣性以及堤防穩固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黃河河道內非法采砂行為嚴重危及黃河流域生態、河勢穩定、防洪安全。人民法院的裁判,有效維護了黃河河道行洪安全以及流域的自然生態環境。同時,也是踐行修復性理念,通過府院聯動機制聯合修復生態環境的具體實踐。
案例五:某醫藥化工公司、孫某、牛某污染環境案
2021年3月,被告人孫某作為被告某醫藥化工公司主要負責人,違反公司環評工藝,將公司生產產生的含危險廢物的酸性廢水交由無危廢處理資質和能力的被告人牛某處理,后該批廢水被傾倒至高青縣某采油廠注水站內,直接通過注水管道灌注地下2000余米。經統計,共計灌注廢水約200噸。
高青縣人民法院認為,某醫藥化工公司和作為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孫某,違反國家規定,非法處置危險廢物,情節嚴重;牛某非法處置危險廢物并從中牟利,情節嚴重,被告某醫藥化工公司及孫某、牛某的行為均已構成污染環境罪。依法判處某醫藥化工公司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分別判處牛某、孫某有期徒刑三年、三年三個月,同時禁止孫某三年內從事與排污或者處置危險廢物有關的職業或活動。
依法嚴厲打擊污染環境犯罪,積極適用職業禁止規定,一是通過資格的剝奪警示教育相關行業人員、預防犯罪,二是防止這些人員再次實施犯罪,體現了人民法院立足審判實踐,充分發揮審判職能在服務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中的積極作用。
案例六:付某與李某土地承包經營權租賃合同糾紛案
2020年10月16日,付某與李某簽訂《東阿縣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出租合同》,約定李某將其承包經營的22畝土地承包經營權出租給付某,付某擬建設年加工60萬噸水洗砂和30萬噸商品混凝土項目。因該項目用地為林地,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無法辦理環評手續。付某起訴要求確認雙方簽訂的合同無效,并返還土地租賃費、測繪費、環評費。
東阿縣人民法院認為,本案雙方簽訂的合同約定被告李某將案涉農用地出租給原告付某從事建設經營,因土地性質為林地,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強制性規定,不符合黃河流域生態保護與高質量發展要求,故判決合同無效,并根據雙方對造成合同無效的過錯程度,判決被告李某對原告付某主張的費用承擔60%的責任。
國家對黃河流域國土空間嚴格實行用途管制,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雖然原被告雙方簽訂的合同中稱案涉土地種類為“建設用地”,但沒有建設用地相關證據,雙方關于將農用地出租從事建設經營的約定,違反了土地管理法的效力性強制性規定。案涉土地位于沿黃重點清理的工業項目范圍,被告擬建設的水洗砂和商品混凝土項目,屬于高耗水、高污染項目。案涉合同被確認無效,有利于依法保護土地資源,有助于推動節約用水,對黃河流域生態保護與高質量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案例七:高青黃河河務局與趙某某土地承包經營權合同糾紛案
2019年,趙某某租賃高青黃河河務局的淤背區土地218.8畝,雙方約定租賃費為每年350元/畝。2022年3月1日,租賃合同到期后,趙某某欠付土地租賃費385229元。高青黃河河務局訴請趙某某返還涉案土地,清理涉案土地上的青苗及其他附屬物,支付拖欠的租賃費并賠償損失。趙某同意砍伐樹木抵頂租賃費用。
高青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趙某某雖同意用部分種植國槐抵頂租賃費,但該樹木未成材經濟價值有限,一旦砍伐將造成極大的資源浪費,也破壞生態。在法院的主持下,雙方達成了分批次分時間處理林木的方案,促成當事人達成了調解協議。
山東省提出建設沿黃九市一體的黃河下游百里綠色生態走廊,妥善處理黃河淤背區土地使用權合同糾紛事關生態走廊建設。本案化解糾紛的方案,為黃河淤背區土地合同糾紛提供了有效解決思路,為黃河流域生態長廊建設提供了幫助。同時,該案充分貫徹了《民法典》“充分發揮物的效用”這一綠色規則,避免了生態資源浪費。
案例八:某再生資源有限公司訴東平黃河河務局、山東黃河河務局東平湖管理局行政處罰及行政復議案
2021年,某再生資源有限公司在未經黃河主管部門批準的情況下,在黃河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廠房、堆放物料,妨礙行洪。東平黃河河務局作出處罰決定,責令某公司自行清除河道障礙物、恢復原貌,并處罰款5萬元。某公司不服,申請行政復議。山東黃河河務局東平湖管理局作出維持處罰決定的復議決定。某公司起訴請求撤銷處罰決定和復議決定。
東平縣人民法院認為,某公司未經河務局批準,在黃河河道范圍內建設廠房,妨礙行洪,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的規定,河務局作出的處罰決定事實清楚,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東平湖管理局所作復議決定合法正確,判決駁回某公司的訴訟請求。
本案系在黃河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建筑設施引發的行政訴訟案件。黃河河道安全關系著沿岸居民的生活和生產安全。某公司擅自在黃河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廠房、堆放物料,違反了防洪法的禁止性規定,給黃河生態及行洪造成隱患。法院判決駁回某公司請求,既是對黃河河務部門依法履行職責的支持,也有力維護了黃河生態及行洪安全。
案例九:征某訴墾利黃河河務局確認行政行為違法案
2022年2月,墾利黃河河務局發現征某未經許可私自在黃河內安裝了一臺水泵違法取水。當日墾利黃河河務局向征某發出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要求其立即停止取水行為,拆除取水設施,恢復河道原貌。征某接到通知后,未停止取水行為,也未拆除取水設施。3月,征某提起行政訴訟,要求確認墾利黃河河務局作出的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違法。
墾利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從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的規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申請取水許可證,并繳納水資源費。征某未經許可擅自在黃河中設泵取水,違反法律規定。墾利黃河河務局作出的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判決駁回了鄭某的訴訟請求。
本案系在黃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圍私自取水引發的行政訴訟案件。黃河水資源緊缺,節約集約用水是黃河重大國家發展戰略的重要組成部分,必須嚴格執行。在黃河取水,應當依法取得取水許可,非法取水會給黃河水資源帶來嚴重隱患,不僅造成寶貴的黃河水資源的浪費,還會破壞黃河流域生態環境。本案判決依法支持黃河河務部門水行政執法行為,對整治非法取用黃河水資源亂象,助力黃河水節約、集約、高效利用,保護黃河生態環境安全具有重要意義。
案例十:某銀行與某建筑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執行案
某銀行與某建筑公司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法院判決建筑公司應償還銀行借款本金4600萬元及利息。某銀行向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后,法院凍結了建筑公司銀行賬戶。經調查,該公司承建了東明縣黃河灘區群眾遷建安置房專項改造工程。賬戶被凍結后,可能會影響工程的正常建設,灘區群眾的安置工作也將受到一定影響。
菏澤中院考慮到該案涉及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的問題,研究確定了權益兼顧、妥善化解的方案。最終,雙方當事人執行和解,解除了對建筑公司賬戶的凍結。該工程已于2020年8月15日竣工,并于2021年1月5日交付使用,668戶黃河灘區居民順利入住,銀行的債權也分期得以實現。
黃河灘區遷建工作事關灘區群眾生產生活,是民生工程,寄托著灘區群眾的“安居夢”“幸福夢”“致富夢”,事關黃河安瀾,灘區群眾安居樂業,區域經濟健康協調發展,是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的內在要求。本案的妥善執結,使遷建項目正常建設,既保障了黃河灘區遷建工作順利開展,也推動了黃河流域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