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齊魯網
2017-09-26 22:54:09
齊魯網淄博9月26日訊 記者從淄博法院的官方微信“淄博法院在線”了解到,9月26日,山東省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山東省人大常委會原委員、民族僑務外事委員會原主任委員呂在模受賄、貪污、挪用公款一案,對被告人呂在模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以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以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十萬元。扣押在案的受賄所得及相關財物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1993年至2014年,被告人呂在模利用擔任煙臺市福山區區長、區委書記、煙臺市委副書記、副市長、濟寧市委副書記、市長、山東省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廳廳長、山東省商務廳廳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劉玉璞、郇心寧、濟寧置城實業有限公司、張西周、尚凡太、王春利、張彩萍等單位和個人在職務晉升、承攬項目、土地開發、協調貸款、招商引資、安排親屬工作等方面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上述單位和個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428.600931萬元。
山東省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呂在模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受賄罪;侵吞公共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構成貪污罪;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超過三個月未還,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挪用公款罪。被告人呂在模犯數罪,依法應數罪并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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