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齊魯網
2018-04-25 08:51:04
齊魯網濟南4月25日訊 為了落實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制,預防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2018年3月山東省公布的《山東省實施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制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將于5月1日起施行。
《規定》指出,本省行政區域內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實行政府領導、部門監管、單位負責、社會參與的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制。各級人民政府、政府有關部門實施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制,應當堅持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和誰主管誰負責、誰審批誰負責、誰監管誰負責的原則。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是本行政區域和本行業、領域道路交通安全的第一責任人,對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承擔全面領導責任;分管道路交通安全的負責人對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承擔重要領導責任;其他負責人對分管范圍內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承擔直接領導責任。擁有或者使用機動車輛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個體經濟組織等(以下統稱車輛所屬單位)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規章,落實道路交通安全主體責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將道路交通安全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根據《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將道路交通安全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與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同時部署、同時落實、同時考核;將道路交通安全專項規劃納入城鄉規劃并組織實施,加強道路交通安全設施建設,組織公安、交通運輸、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對道路沿線建設項目進行交通影響評價;建立以政府投入為主的農村公路籌融資機制,統籌城鄉公共交通協調發展;應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考核評價制度,加強考核結果運用;按照規定對落實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制成績突出的部門、單位和個人予以獎勵;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公安、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等負有道路交通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建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協調機制,定期分析道路交通安全形勢,研究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督促下級人民政府和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落實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制。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明確承擔道路交通安全監管工作的機構和人員,協助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等部門組織開展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和文明交通宣講、勸導活動,配合有關部門排查無牌、無證、脫檢漏檢車輛,發現上道路行駛的報廢車輛及時通報有關部門,指導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將道路交通文明列入鄉規民約,宣傳普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規章和基本知識,依法整治占用道路經營、曬糧以及機動車違法載人等行為。
將校車安全工作情況納入學校安全管理工作年終考核內容
《規定》明確細化了部門職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實施機動車查驗、登記和駕駛人考試、發證、審驗等工作;依法查處道路交通違法行為,維護道路交通秩序,會同有關部門排查道路交通安全隱患;處理道路交通事故,分析道路交通事故成因和特點,提出預防道路交通事故的意見和建議并通報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會同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等部門加強道路監控等交通安全信息系統建設,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管控能力;會同教育、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等部門加強對重點車輛和駕駛人的監管,建立大中型客車、危險品運輸車、重型中型載貨汽車、工程運輸車輛、渣土車、校車等車輛駕駛人嚴重交通違法信息、道路交通責任事故信息、客貨運駕駛人從業信息共享機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落實國家車輛生產企業準入和車輛生產管理制度;加強公告內車輛生產企業管理,組織開展生產一致性監督,對違反準入管理規定的企業督促整改。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指導學校開展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增強學生道路交通安全意識和道路交通意外傷害防范能力,督促學校將學生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情況納入學生綜合素質評定;依法加強對校車的監督管理,將校車安全工作情況納入學校安全管理工作年終考核內容;指導、督促學校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制度,明確和落實校車安全管理責任。
“有車單位”注意了!交通違法、事故多發的駕駛人須調整崗位
車輛所屬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制度,教育職工自覺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及時檢查和整改所屬車輛安全隱患,保證車輛上道路行駛時安全技術條件良好,落實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制。車輛所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的道路交通安全責任人,應當組織貫徹執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規章;建立并組織實施本單位的道路交通安全制度和操作規程;統籌安排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與本單位的生產、科研、經營等活動;對本單位所屬的公路營運載客汽車、旅游客車、危險品運輸車、半掛牽引車、重型載貨汽車、校車,組織安裝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衛星定位裝置,并保持正常運行;對本單位道路交通安全檢查中發現的隱患進行督促整改;對交通違法、事故多發的駕駛人予以調整崗位。
提供校車服務的企業和單位要建設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控平臺
道路旅客運輸企業、危險品運輸企業、擁有50輛及以上重型載貨汽車或者牽引車的運輸企業以及提供校車服務的企業和單位等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按照標準建設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控平臺,或者使用符合條件的社會化衛星定位系統監控平臺,對所屬道路運輸車輛和駕駛人運行過程進行實時監控和管理。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確保衛星定位裝置正常使用,保持車輛運行實時在線。衛星定位裝置出現故障不能保持在線的道路運輸車輛,道路運輸經營者不得安排其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
以承包、租賃或者委托等方式經營管理機動車輛的,應當在合同中明確規定各方的道路交通安全責任。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單位應當在經營管理范圍內履行道路交通安全職責。嚴禁客運車輛、危險品運輸車輛掛靠經營。
發生死亡10人以上交通事故將約談市政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與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一級人民政府簽訂道路交通安全責任書,定期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履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職責的情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定期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履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職責的情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道路交通安全隱患掛牌督辦整治機制,由相關部門按照重大安全隱患、較大安全隱患、一般安全隱患三個等級,分別提請省、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督辦整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道路交通安全責任約談機制,本行政區域內發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或者一年內發生2起一次死亡5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向省人民政府作出檢查,并接受約談。本行政區域內發生一次死亡5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或者一年內發生2起一次死亡3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向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作出檢查,并接受約談。
車輛所屬單位6個月內發生2起死亡3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并且單位或者車輛駕駛人對事故承擔全部責任或者主要責任的,車輛所屬單位所在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報經設區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后,對車輛所屬單位作出責令限期消除安全隱患的決定,并禁止未消除安全隱患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同時通報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地以及車輛所屬單位所在地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
閃電新聞記者 高亞南 濟南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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