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齊魯網
2018-05-16 15:48:05
齊魯網5月16日訊 近日,山東省政府辦公廳下發關于健全省屬國有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制度有關事項的通知。《通知》指出,發生重大資產損失的,對直接責任人和主管責任人給予降職、改任非領導職務、責令辭職、免職、解聘和禁入限制等處理,發生較大資產損失的,對直接責任人和主管責任人給予通報批評、誡勉、停職、調離工作崗位、降職、解聘等處理。
資產損失劃分標準
資產損失根據金額大小,劃分為一般資產損失、較大資產損失和重大資產損失。一般資產損失為損失對應的資產價值在50萬元(不含)以下;較大資產損失為損失對應的資產價值在50萬元(含)以上500萬元(不含)以下;重大資產損失為損失對應的資產價值在500萬元(含)以上。涉及違紀違法和犯罪行為查處的損失標準,遵照相關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發生較大資產損失的
對直接責任人和主管責任人給予通報批評停職等處理
《通知》指出,要嚴格落實責任追究處理措施。發生一般資產損失的,對直接責任人和主管責任人給予通報批評、責令書面檢查、誡勉等處理,同時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年度30%—50%的績效年薪(效益工資);對領導責任人給予通報批評、責令書面檢查等處理,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年度10%—30%的績效年薪。
發生較大資產損失的,對直接責任人和主管責任人給予通報批評、誡勉、停職、調離工作崗位、降職、解聘等處理,同時按照以下標準扣減薪酬: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年度50%—100%的績效年薪(效益工資),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年度(含)前三年50%—100%的任期激勵收入并延期支付績效年薪(效益工資);終止尚未行使的中長期激勵權益,上繳責任認定年度及前一年度的全部中長期激勵收益,五年內不得參加企業新的中長期激勵。對領導責任人給予通報批評、誡勉、停職、調離工作崗位、解聘等處理,同時按照以下標準扣減薪酬: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年度30%—70%的績效年薪,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年度(含)前三年30%—70%的任期激勵收入并延期支付績效年薪;終止尚未行使的中長期激勵權益,三年內不得參加企業新的中長期激勵。
發生重大資產損失對直接責任人給予降職等處理
發生重大資產損失的,對直接責任人和主管責任人給予降職、改任非領導職務、責令辭職、免職、解聘和禁入限制等處理,同時按照以下標準扣減薪酬: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年度100%的績效年薪(效益工資),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年度(含)前三年100%的任期激勵收入并延期支付績效年薪(效益工資);終止尚未行使的中長期激勵權益,上繳責任認定年度(含)前三年的全部中長期激勵收益,不得參加企業新的中長期激勵。對領導責任人給予調離工作崗位、降職、改任非領導職務、責令辭職、免職、解聘和禁入限制等處理,同時按照以下標準扣減薪酬: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年度70%—100%的績效年薪,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年度(含)前三年70%—100%的任期激勵收入并延期支付績效年薪;終止尚未行使的中長期激勵權益,上繳責任認定年度(含)前三年的全部中長期激勵收益,五年內不得參加企業新的中長期激勵。
應當追究紀律責任的,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和規定程序給予黨紀政務處分;涉嫌違法犯罪的,依法移送監察機關或司法機關辦理。
對資產損失頻發、金額巨大、后果嚴重、影響惡劣的,發現問題未及時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導致資產損失擴大的,瞞報、謊報資產損失的,隱匿、偽造或銷毀檔案材料的,以及阻礙、抵制調查的,應當從重處理。對及時采取措施減少、挽回損失并消除不良影響的,可以適當從輕處理。
閃電新聞記者 高亞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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