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魯網·閃電新聞7月23日訊 2018年8月,32歲的劉芳(化名)經人介紹認識了比他小6歲的男友王亮(化名),因年紀比對方大,劉芳處處遷就王亮,對他提出的要求百依百順。
雙方確定戀愛關系沒多久,王亮對劉芳說自己的奶奶生病住院急需用錢,并通過微信給劉芳發送了他在醫院排隊掛號的照片,劉芳二話不說便向王亮微信轉賬了20000元。之后,王亮又以買房子、生意周轉為由向劉芳借錢,劉芳覺得自己和王亮已經到了談婚論嫁的階段,這些錢將來都是兩個人的,便陸陸續續地通過微信向王亮轉賬。
之后,王亮一直沒提還錢的事,也沒有告訴劉芳自己奶奶的病情。直到2019年5月份的一天,劉芳突然發現王亮將她的微信拉黑,打電話也沒有人接。萬般無奈之下,劉芳持微信聊天記錄及轉賬截圖,向青島市即墨法院提起訴訟。
即墨法院受理該案后,法官對劉芳提交的微信聊天記錄進行核查,通過實名認證的手機號搜索核實王亮的身份,并將微信聊天記錄中的語音進行比對,最終確認了該微信系王亮使用,王亮也認可他與劉芳的聊天內容。
該案中,雖然劉芳沒有提供借條、欠條這類傳統證據,但結合她與王亮的聊天記錄來看,雙方在日常聊天中多次討論彼此家庭狀況、感情狀況,王亮向劉芳借款時,也明確表達了“我借幾天用用”、“下個月發工資就還你”等字眼,該聊天記錄應視為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雙方之間存在借貸合意,應認定為借貸關系。
劉芳在王亮向她表達借款的意圖后,即通過微信等方式向王亮轉賬,亦完成了交付義務。最終即墨法院采信了劉芳提交的微信聊天記錄、轉賬記錄等證據,確認王亮尚欠劉芳14萬借款及相關利息。
隨著移動互聯網的不斷發展,人們的行為方式逐漸從“線下”向“線上”轉變,交易習慣也由傳統的現金支付轉變為微信、支付寶等方式,通過社交軟件、電商平臺進行借貸、消費也越來越普遍。在此提醒大家,在網上或者使用手機發生金錢往來時,首先要確認對方的身份,并保留好聊天及轉賬記錄。對于涉及交易的重要內容切勿刪除、撤回。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決定》,如與對方發生糾紛,相關電子數據均可作為證據在訴訟中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