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齊魯網
2020-08-19 18:33:08
齊魯網·閃電新聞8月19日訊 8月17日下午,佛山順德區杏壇鎮羅水市場發生一起意外事件:12歲女孩獨自遛狗,老人被狗繩絆倒后身亡。
8月18日晚,杏壇鎮政府官微通報稱,初步判斷該事件為意外事件,善后工作正有序開展。下階段將進一步加強養犬管理工作,并強化宣傳教育。目前,警方已介入調查。
12歲女孩獨自遛狗,狗繩絆倒老人后女孩離開
8月18日中午,一段“寵物狗帶倒老人重摔落地”的短視頻在網絡熱傳。
老人站在街道拐口,一只大型犬從身后飛奔經過,狗繩拖在地上
狗繩將老人絆倒,老人面部朝地,重摔到地上
視頻中,一位老人在路上緩慢行走,行至街道拐口時突然有兩只身型偏大的寵物狗從身后飛奔過去,其中一只寵物狗的狗繩將老人絆倒,老人臉部朝下重摔在地上,鞋子也被甩飛。疑似狗主人的小女孩趕到現場后將狗帶回,并迅速離開現場。
該短視頻的微博內文提到,事發地在順德羅水市場附近。有自稱是老人親戚的網友評論“昨晚人就沒了”,并稱已經找到小女孩,狗是她從其他村民店門口解開狗繩牽出來玩的,狗主人另有他人。還有網友回復,事發當晚還看到那條狗被狗主人拉出來散步。
家住羅水市場的梁先生說,老人是羅水村村民,倒地后當場就不行了。附近村民看到后紛紛報警和打120,隨后現場被封鎖,醫生趕到后對老人進行急救,隨后被送至醫院搶救。
梁先生還告訴閃電新聞記者,這兩天街坊鄰居們都在轉發這條短視頻,“老人被狗繩絆倒”這件事已經人盡皆知。
目擊者稱聽到“砰”一聲,老人搶救無效去世
有媒體報道稱,事發17日下午5點15分左右,有村民看到兩條狗從身邊跑過,然后聽到“砰”一聲,他隨即回過身發現一老人臉朝下倒在地上,地上滿是血跡,已無動靜。
目擊者稱,狗有100多斤重,是視頻中女孩從其他村民家門口牽來玩的,而女孩和這位養狗村民并非親人關系。
今日,有媒體前往狗主人家中,但家門緊鎖,不見人和狗的身影。狗主人的鄰居梁先生說,狗主人是本地人,平時很少和人交流,他見過狗主人最多養過5條狗,目前狗主人去上班了,平時狗就鎖在門口的一棵樹前,今天他沒看到狗。
梁先生還回憶,上個月老鄉帶著孩子來玩,小孩就被他家的另一條狗咬傷了,當時老人的兒子還寫了保證書,賠償了藥費,后來就把那只傷人的狗送走了,出事后也不放心小孩出來玩。
還有媒體報道稱,事發后老人經送醫搶救無效去世,已于18日出殯。
官方通報:初步判斷為意外事件
8月18日晚,佛山市順德區杏壇鎮委鎮政府官微“水鄉杏壇”發布通報,稱初步判斷該事件為意外事件,善后工作正有序開展。
具體通報如下:
8月17日17時21分,110接到報警:順德區杏壇鎮羅水市場附近一老人受傷倒地。接報后,民警及醫護人員迅速趕到現場處置。
經調查,羅水村民羅某(女,12歲)把另一村民羅某拴養在家門口的狗只牽出來玩,途徑羅水市場時狗只掙脫約束繩,在奔跑過程中狗繩意外將本村村民麥某(女,88歲)絆倒,導致麥某受傷,經送醫院救治無效死亡。
初步判斷該事件為意外事件。目前,該事件的善后工作正有序開展。下階段,杏壇鎮相關部門及各村(居)將進一步加強養犬管理工作,并強化宣傳教育。
《佛山市養犬管理條例》規定:未成年人不得獨自遛狗
國內不少城市對未成年人獨立遛狗有相關規定。今年6月15日,聊城市人大常委會在其網站上公告《聊城市養犬管理條例》已獲批準,自今年9月1日起施行。條例的第七條攜犬外出規定中提出:將犬只裝入犬籠、犬袋或者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使用不長于一點五米的犬繩(鏈)牽領。
今年年初頒發的《佛山市養犬管理條例》中,也有類似規定:應當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牽領或者攜帶犬只。
專家解讀:涉事女孩和狗主人誰該擔責?
據官方通報,初步判斷該事件為意外事件,即主要排除了刑事犯罪,應按民事糾紛處理。然而“老人被狗繩絆倒后身亡”一事引發熱議后,12歲的遛狗女孩一時間成為輿論焦點。那么在民事責任及賠償上,到底是誰的責任,又該如何賠償?
女孩發現老人倒地后,帶著狗迅速離開現場
濟南市嘉澤法律服務所律師熊煒認為,小女孩作為直接責任人,沒有民事行為能力卻私自帶狗外出,并導致老人摔倒后搶救無效去世,因未滿16周歲,其監護人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熊煒律師分析,狗主人對狗有妥善監管職責及注意義務,“狗主人是否拴繩、是否知情女孩將狗帶走”是判斷狗主人是否承擔責任的條件。若狗主人將狗拴在自己院內,并不知情女孩將狗牽走的事實,狗主人不承擔責任。若狗主人未盡到看管義務,狗可隨意跑至公共場所,無論是否知情女孩牽走狗,都應承擔部分責任。
山東正唐律師事務所律師杜明君認為,狗主人作為飼養者或管理者,法律規定屬于無過錯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明確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狗主人如果能證明受害老人有過錯,可不用承擔責任。而據監控視頻顯示,老人在路上緩慢步行時突然被狗繩絆倒,不存在故意引誘逗狗行為。
《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三條規定:“因第三人的過錯致使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第三人請求賠償。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賠償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杜明君提出,如果受害人一方直接起訴狗的主人,后者仍然要承擔責任,但可以向第三方小女孩追償。
根據事發監控視頻顯示,體型偏大的狗是在追逐一只無人牽引的小狗時,狗繩拖地將老人絆倒。濟南市新亮律師事務所律師陳正斌認為,根據多地養犬管理規定,遛狗時需牽狗繩。本案中,小狗的主人未牽繩致使狗追逐絆倒他人,對于事故發生存在過錯,在過錯范圍內承擔責任。
同時律師陳正斌強調,如果小狗為流浪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二條“遺棄、逃逸的動物在遺棄、逃逸期間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原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的規定,由原來的飼養人、管理人承擔賠償責任。
陳正斌告訴記者,遇害者家屬可先和大狗主人、女孩及其監護人、小狗主人三方協商賠償事宜,若協商不成,可由法院根據各方過錯程度確定責任比例及賠償數額。
閃電新聞記者 張雨 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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