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魯網·閃電新聞9月18日訊 青島萊西市一對戀人分手后,男方一紙訴狀遞交法院,要求女方返還自己為她買房的購房款。法院經過審理后,認為這是男方之前作出的贈與,駁回了男方的訴訟請求。
2015年1月,萊西青年小劉和小李經同村村民介紹認識,開始了以結婚為目的的戀愛交往,兩人甜甜蜜蜜,關系逐漸升溫。為了讓愛情早日開花結果,小劉出資購買了位于本村的兩層樓房一套,供小李居住,產權登記在小李名下。
誰也沒想到,曾想愛情來得快,去得也快,2016年初,兩人感情出現裂痕,未能結婚。小劉一紙訴狀遞至法院,要求小李返還買房費用。庭審中,小李提交了一份承諾書,內容為“我和小李因感情不合分手,村里買的居民樓送給小李。”小李向法官說明,這份承諾書是小劉在分手時親筆書寫并簽字確認的。小劉雖予以否認,但在詢問其是否進行筆跡鑒定時卻當庭拒絕。
法院認為,小劉否認承諾書是他本人出具,但拒絕進行筆跡鑒定,應承擔法律上的不利后果。此外,小劉未提交證據證明購房款是小李借婚姻之名而索取的,也沒有證據證明房屋是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因此,房屋很可能是分手時對小李的贈與。鑒于購房款已支付完畢,房屋也一直登記在小李名下,小劉的贈與行為自其作出贈與的意思表示之時已履行完畢,贈與財產權利轉移后不得任意撤銷,小劉主張返還房屋購置款于法無據,法院不予支持,判決駁回訴訟請求。
法院提醒,男女雙方在戀愛期間為維持戀愛關系或增進感情,通常會發生一定的經濟往來,這當中有的是財產贈與,有的是給付彩禮,還有違反公序良俗的“婚姻買賣”。這些行為如何進行界定?
借婚姻索取財物是指一方以對方給付一定的財物作為結婚條件的索要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條第一款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因此借婚姻索取財物的行為均無效,應當予以返還。
婚約財產一般指男女雙方以結婚為目的自愿或非自愿給付一方或雙方互給的有關財物,比如聘禮和彩禮,這是幾千年來流傳下來的傳統習俗。《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因此彩禮是否應當返還,需具體參照法律規定。
而本案中房屋的購置款既不是成婚所給付的彩禮,也不是小李借婚姻之名而進行的索取,結合承諾書應當認定小劉的行為是合法的贈與,若無相反證據反駁、推翻該贈與關系,則小劉無權要求返還房屋購置款。
閃電新聞記者 張雨 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