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魯網·閃電新聞10月6日訊 近日,聊城莘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職務犯罪案件,法院公布的裁判文書顯示,莘縣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原黨委書記、主任張進考因貪污、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一審獲刑6年。
2008年8月19日,被告人張進考在購置王某1出售的聊城市新東方名人苑17號樓3單元506室住宅時,先后安排莘縣疾控中心延君華、楊某從各自負責保管的疫苗資金中共轉賬400000元至出售人王某162×××54郵政儲蓄銀行卡賬戶。其中,延君華轉賬300000元,楊某轉賬100000元,案發前未歸還。該房屋登記在張進考之子名下。
2012年6月28日,被告人張進考購置聊城奧森花園小區17號樓2單元2082室住宅時,以公務支出為由,安排莘縣疾控中心職工楊某從其負責保管的疫苗資金中,轉賬100000元至其62×××96郵政儲蓄銀行賬戶,用于購置該房產。2013年1月24日,被告人張進考以支付給疫苗經銷商孫某某疫苗款為由,安排楊某從其負責保管的疫苗資金中,轉賬220120元至張進考62×××96郵政儲蓄銀行賬戶。同年1月31日張進考向孫某某轉賬220000元,后以同一理由安排王某2從保管的疫苗成本款中向其支付220000元現金,該款被其用于個人家庭支出。2008年至2013年8月,被告人張進考在擔任莘縣疾病預防控制中心黨委書記、主任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1606384元疫苗款非法占為己有。案發后,張進考已經退繳贓款1606384元。在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方面,截止2018年12月,被告人張進考家庭銀行存款、保險、房產以及實際支出等總資產共計8052570.07元;家庭工資、房屋租金、存款利息、經營等合法收入及貪污等非法收入共計6197830.22元;張進考家庭財產、支出明顯超過收入,差額巨大,有1854739.85元不能說明來源。案發后,張進考已經退繳贓款1854739.85元。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張進考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騙取、侵吞公共財產,數額巨大,其行為構成貪污罪,應當以貪污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張進考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其家庭財產、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巨大,且不能說明來源,其行為構成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應以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實成立,被告人張進考犯數罪,應對其數罪并罰。被告人張進考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自愿認罪認罰,屬坦白,積極退繳全部贓款,認罪悔罪態度較好,可對其從輕處罰。對其辯護人關于應對被告人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予以采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規定,經合議庭評議,判決如下:一、被告人張進考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五十萬元;犯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兩年。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五十萬元。二、被告人張進考退到莘縣人民檢察院的贓款共計三百四十六萬一千一百二十三元八角五分予以沒收,由莘縣人民檢察院上繳國庫。
閃電新聞記者 尹承謙 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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