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國環境報
2023-04-12 09:18:04
原標題:加快推進地方水產養殖污染防治標準制訂
來源:中國環境報
原標題:加快推進地方水產養殖污染防治標準制訂
來源:中國環境報
◆本報記者文雯
生態環境部近日發布了《地方水產養殖業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標準制訂技術導則》(HJ 1217-2023)(以下簡稱《導則》),為全國各地相關標準的編制和水產養殖污染防治提供重要基礎支撐。
記者日前專訪了牽頭編制《導則》的項目負責人——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生態環境部環境標準研究所副所長王海燕研究員。
中國環境報:按照相關文件要求,沿海各省(區、市)應在2023年底前出臺地方海水養殖尾水排放相關標準 ,《導則》在這一背景下出臺,有何重要意義?
王海燕:水產養殖作為重要的農業面源之一,其污染防治工作受到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已成為我國更全面、更深入加強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領域,亟需相關標準予以支撐。《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意見》要求規范工廠化水產養殖尾水排污口設置,在水產養殖主產區推進養殖尾水治理。
基于水產養殖業產排污和環境影響差異較大的特點,各地適于以因地制宜出臺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標準的方式進行管控。目前,僅江蘇、湖南等個別省份制定了針對封閉式水產養殖的強制性尾水排放標準。
為推進水產養殖污染治理,生態環境部和農業農村部聯合印發《農業面源污染治理與監督指導實施方案(試行)》,提出指導各地制定水產養殖尾水排放等標準;聯合發布《關于加強海水養殖生態環境監管的意見》,要求沿海各省(區、市)按照地方水產養殖業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標準制訂技術導則要求,在2023年底前出臺地方海水養殖尾水排放相關標準。
為此,生態環境部組織制定了《導則》,用于指導和規范各地更科學、精準、規范地制訂相關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由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生態環境部環境標準研究所)、生態環境部華南環境科學研究所、國家海洋環境監測中心等相關單位聯合編制。
《導則》的發布實施是推進水產養殖業綠色發展的重要舉措,有助于因地制宜推進水產養殖水污染防治工作、健全水產養殖環境治理監管標準體系、促進產業綠色發展。
《導則》將指導和推動全國各地水產養殖業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標準的制訂出臺,支撐水生態環境質量改善。如湖南地方標準實施后,湖南省水產養殖總磷年減排量可達425噸;執行一級排放標準的水域,總氮可減排33%。又如江蘇地方標準實施后,懸浮物、高錳酸鹽指數、總磷、總氮4項污染物降幅明顯,分別可達到54.9%、 61.7%、56.6%、43.9%。
中國環境報:《導則》有哪些突出亮點需地方加強關注?
王海燕:《導則》主要有以下4個亮點:一是明確了地方水產養殖業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標準制訂應遵循生態優先、綜合施策、分類分級、適用可行的基本原則,圍繞地方水生態環境質量改善目標,明確管控對象,基于全過程污染防治的理念,推進生態養殖,提出合理可行的控制要求,減少水產養殖尾水對水生態環境質量的影響。
二是規范地方水產養殖業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標準制訂的技術程序和要求。《導則》列明了地方標準制訂應開展的技術工作,包括地方水產養殖業調查、受納水體水環境質量狀況與流域/海域環境特征污染物調查、標準分類分區分級排放控制要求設置、監測與實施監督要求確定、標準實施的環境效益與技術經濟分析、標準文本與編制說明編寫等。
三是指導地方對水產養殖污染物排放實施分類、分區、分級管控。《導則》提出地方應基于當地水環境質量改善需求,針對不同的水產養殖類型(海水養殖、淡水養殖;封閉式養殖、開放式養殖;池塘養殖、工廠化養殖;魚類養殖、貝類養殖等)分別明確管控方式,包括制訂尾水排放標準或采用污染管控措施等。
地方對封閉式水產養殖提出尾水排放限值時,宜根據環境功能目標和環境質量改善需求對受納水體進行分區。一般來說,可將環境功能目標要求較高的受納水體或水質不達標受納水體作為重點保護水域,其他受納水體作為一般水域,并對排向不同水域的水產養殖尾水規定執行不同級別的排放限值。
四是提出尾水排放控制項目和排放限值確定的指導性要求。《導則》根據水產養殖業產排污特征和對水環境的影響,將懸浮物、pH值、化學需氧量、總磷、總氮等5項指標作為尾水排放標準必選的基本控制項目,地方還可選擇將生化需氧量(BOD5)、氨氮(排入淡水環境)、無機氮和活性磷酸鹽(排入海水環境)、色臭味等感官指標,重金屬、抗生素等指標,以及地方水環境質量改善需要控制的其他指標作為尾水管控項目。
《導則》區分了直接排放、間接排放及不同級別的排放控制,規定了尾水排放限值的確定方法,地方還可規定單位產品基準排水量要求。針對采取尾水集中處理的連片池塘,應將專門處理水產養殖尾水(不含其他污水)的集中處理設施也納入地方排放標準的適用范圍,向其排放尾水的池塘則執行間接排放控制要求。
此外,地方應保障標準監管執法的可行性,為此,規定地方標準應明確限值含義、監測要求和超標判定方法等內容。
中國環境報:我國水產養殖污染防治起步較晚,《導則》在制訂過程中遇到過哪些困難?編制組是如何解決這些問題的?
王海燕:我國水產養殖產排污分析和污染防治技術信息少,特別是關于處理效果和經濟成本的數據缺乏,實際案例也較少。
在編制過程中,還需考慮如何指導地方對水產養殖污染防治實施系統謀劃、精準治污;如何規范水產養殖尾水排放標準的監測、超標統計等關鍵內容要求,以上都是制訂過程中的難點。
為解決上述問題,提高《導則》的行業針對性,編制組加強實地調研。編制組赴江蘇、浙江、廣東、海南、湖南、遼寧、天津、山東等10余個省份,調研了封閉式、開放式的淡水和海水養殖及尾水處理設施,涉及魚、蝦、蟹、育苗等各類品種,并與地方生態環境、農業部門、養殖單位及尾水治理單位專家座談,必要的開展實際測試分析。
為強化行業指導性,《導則》對水產養殖的生產過程和產排污環節予以介紹;此外,設置附錄A,列出不同養殖方式的生產過程和產排污環節;設置附錄B,列出尾水常用處理技術。
編制組基于已出臺標準的調研分析,指導地方根據排放去向(分區)、養殖類型和規模(分類),提出不同的管控要求(分級)。
排向不同水域的水產養殖尾水,可要求分別執行不同級別的排放限值。排入重點保護水域的執行相對較嚴的一級排放限值,排入一般水域的執行二級排放限值。
值得注意的是,地方可根據需要,自行確定水域分區和排放限值分級設計。對于未明確環境功能的受納水體,水產養殖尾水可參照執行排入一般水域要求的排放限值,或者僅規定污染管控措施要求。
此外,鑒于污染物排放控制標準的強制性,為加強地方標準的環境監測執法可行性,《導則》強化了標準核心要素方面的規范性要求。針對排放限值含義、排放監控點位設置和監測要求、超標判定等,對地方標準提出要求和指導。
中國環境報:與以往出臺的水產養殖方面相關規定相比,《導則》有哪些不同之處?
王海燕:從標準類別看,《導則》作為生態環境基礎標準,本身并不直接規定管控要求。《導則》的主要作用是指導地方水產養殖業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標準的制訂,明確地方標準制訂的基本原則、技術要點和制訂要求,使標準編制更規范、要求科學合理、管控精準可行。
適用范圍更全面,《導則》適用于各類水產養殖污染防治,包括封閉式水產養殖、淡水或海水養殖,以及某一特定品種的水產養殖污染防治。
從規定內容看,《導則》規定了地方標準管控項目和排放限值的確定方法,明確了應管控的基本項目和可管控的選擇項目,指導地方結合質量改善需要和技術經濟可行性,合理確定排放限值。在地方標準的管控對象、監測和超標判定等方面作出規范性要求,使強制性標準落地可行。
中國環境報:為充分發揮《導則》作用,嚴格推進水產養殖污染防治工作落地落實,下一步應重點做好哪些工作?
王海燕: 一是做好《導則》解讀宣貫工作。對地方生態環境部門、地方標準編制人員及水產養殖單位開展宣貫培訓。
二是要加快推進地方水產養殖污染防治標準的制訂工作。相關地方,特別是水產養殖主產區,應按照《導則》積極開展地方編制工作。
通過深入調研,結合各地水環境質量改善需求,統籌明確適用的水產養殖污染防治模式和舉措,標準發布后應依法備案。
三是加強水產養殖污染防治監管體系建設,強化排污口規范化管理和排放監測,及時掌握水產養殖業污染防治和尾水排放等情況。
四是加大水產養殖污染防治的投入力度,開展水產養殖業污染防治試點,推動行業污染防治技術和管理水平提升。
下一步,生態環境部環境標準研究所將聯合相關單位,進一步開展水產養殖業污染防治模式評估、污染防治技術篩選以及相關技術、設備選擇與運行維護等工作,為水產養殖污染治理提供有力技術支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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