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人民法院報
2025-02-07 08:13:02
原標題:全面提升輕微犯罪案件審理質效
來源:人民法院報
原標題:全面提升輕微犯罪案件審理質效
來源:人民法院報
□孔祥燕
輕微犯罪案件的審理不僅關乎刑事審判職能發揮,更關乎審判工作現代化建設,是國家和社會治理的重要組成部分。
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明確提出“建立輕微犯罪記錄封存制度”。這是刑事司法制度的創新改革舉措,有利于加強人權執法司法保障,彰顯法治文明,最大限度地減少社會對立面,化消極因素為積極因素,促進社會進步。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決定》對輕微犯罪的關注充分表明,如何科學看待和處理輕微犯罪具有重要現實意義,因此有必要進一步深入研究和思考輕微犯罪案件審理問題。輕微犯罪案件的審理不僅關乎刑事審判職能發揮,更關乎審判工作現代化建設,是國家和社會治理的重要組成部分。
審理輕微犯罪案件要始終秉持正確的刑事司法理念。在對輕微犯罪案件進行罪與非罪的判斷、刑罰的適用和綜合效果的衡量時,秉持正確的刑事司法理念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一是重視審查輕微犯罪案件是否具有依法出罪的充分證據。輕微犯罪案件常涉及行刑或民刑交叉領域,此時,司法人員對行為的入罪要始終保持著克制,避免帶著案件何以入罪的預設去審查,要理性、客觀、中立地審視和判斷,在案件事實與輕微犯罪規范之間進行構成要件符合性判斷,重視審查案件是否具有依法出罪的正當性依據,實現司法領域對刑法謙抑性原則的貫徹落實。二是堅持重打擊與重保障并重的思維。隨著犯罪結構的變化和犯罪治理的實際需要,以往一些重打擊思想需要相應調整。另一方面,輕微犯罪案件在適用簡易程序時,要切實審查行為人對其權利讓渡及讓渡后果是否充分知情,并確保行為人獲得有效辯護,以加強人權司法保障,確保輕微犯罪的公正處理。三是實現重“治罪”與重“治理”思維并重的思維。辦理輕微犯罪案件時,應警惕將懲罰輕微犯罪行為本身作為目的“一判了之”,審判人員要審查裁判結果是否違背公眾樸素的情感,重視案件的社會效果,考慮個案對于社會的價值和導向,真正發揮刑法定分止爭、化解矛盾的作用,對犯罪附隨后果進行預估與控制,最大程度減少社會潛在矛盾沖突,增進社會和諧。
審理輕微犯罪案件要善用法律解釋實現規范的準確適用。依法審理輕微犯罪案件需要司法人員對輕微犯罪規范的準確適用。輕微犯罪規范是立法機關對社會需求的積極回應,也為司法實踐提供了直接裁判依據。但在具體適用中,會出現罪與非罪把握不當等問題,所以輕微法益侵害行為的入罪要十分審慎,避免將社會公眾都不具有預測可能性的行為納入刑法規制。一是嚴格遵守文義解釋。現實情況中,許多輕微犯罪行為并非實害犯、自然犯,而是危險犯、法定犯。雖然將該類行為納入刑法規制,但不代表具有相關的行為表現即可入罪,法官在審判過程中仍需要對輕微法益侵害行為的“罪量”進行把握,即判斷其社會危害性是否達到刑事違法性程度。此時,要嚴格遵循文義解釋,將文本含義作為司法人員理解輕微犯罪規范的出發點,避免犯罪圈的不當擴張,保障規范適用的合法性。二是通過論理解釋輔助判斷。遵守文義解釋不代表機械適用法律文本,司法人員需基于社會生活實際,在文義解釋的框架內,結合立法目的、融貫法秩序探索規范的真正意涵。在審理輕微犯罪案件時,司法人員要緊跟新時代社會背景和發展趨勢,對規范做出準確且貼近現實的解釋,從而在成文法的穩定性和社會變遷的動態性之間找到平衡點。
審理輕微犯罪案件要通過貫徹刑事政策實現裁判的平衡。刑事政策是司法人員調整裁判結果的重要依據,貫徹刑事政策有助于實現輕微犯罪裁判結果的合理性。一是進一步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寬嚴相濟刑事政策要求辦案時應當做到該寬則寬、當嚴則嚴、寬嚴有度、罰當其罪。輕微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通常小于重罪行為,與處理重罪行為要有所區分,但并非要一律從寬或從嚴,關鍵在于嚴格依法,實現“寬”與“嚴”之間的有序平衡。二是進一步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時,要凸顯認罪認罰的有利效果,不能流于形式,更不能將其僅視為提高效率的工具,應當認識到該制度對行為人的價值。對于選擇認罪認罰的輕微犯罪行為人,要在程序上體現從寬實效,如采取不起訴或者適用非羈押性強制措施等,也要在刑罰上體現出量刑優待,增強行為人對裁判的可接受程度,減少行為人的對立情緒,推進案件由治罪向治理的轉變。
審理輕微犯罪案件要通過“情理法”的融入促進實體公正。“情理法”融入是提高輕微犯罪案件審理質效的重要手段。司法實踐中,裁判結論的得出并不是簡單的機械操作,需要司法人員進行綜合衡量和判斷,“情理法”的融入可以更為有效的實現司法公正,促進社會和諧。具體而言,一是引入常識常理常情進行判斷。常識常理常情指社會公眾的普遍認知,而非司法人員個人價值取向。司法人員對案件進行專業性分析的同時,要走進生活實際,充分了解時代變遷、社會發展和公眾理念以輔助分析案件。常識常理常情的標準并非固定不變,往往因為地域不同、風俗差異有所區別,司法人員既要結合個案情況進行價值判斷,也要兼顧個案之外的更為廣闊的社會公眾認知,以實現裁判的公正合理。二是在輕微犯罪案件裁判說理中融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輕微犯罪案件常常涉及情理,我們要在案件事實中挖掘其中蘊含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在裁判文書中明確其指向的價值觀念。此外,也要重視融入的充分性,在釋法說理的過程中,不能簡單地用某行為“違反了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等籠統說法進行解釋,要針對行為具體違反哪一項、為何如此評價進行充分說理,幫助相關人員真正理解裁判理由,發揮司法裁判在國家治理、社會治理中的規范、評價、教育、引領等功能。三是強化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參與審理輕微犯罪案件的案例指導。通過發布典型案例,為審判人員提供參考,以公正裁判引導和促進社會和諧穩定,以積極參與綜合治理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犯罪。
(作者單位: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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