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國青年報
2017-02-21 09:12:02
“幫教、監護、觀護、心理干預等社會支持體系的不健全,嚴重影響了司法機關在未成年人司法保護方面的工作效果。”在日前召開的云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上,云南省人大代表、云南省人民檢察院黨組成員、紀檢組長周和玉指出,由于現行的未成年人保護法和地方法規實施時間較早,已不能涵蓋和應對當前未成年人保護和犯罪預防中出現的種種弊端。
涉罪未成年人大多為留守、流動和失學失管青少年
周和玉提供的云南省檢察機關2014年以來提起公訴的未成年被告人相關情況,數據觸目驚心:
未成年人犯罪呈低齡化趨勢,14周歲至16周歲的占比較高;涉罪未成年人92.8%為初中及小學文化水平,而其中在校未成年人只有7.7%。他們的犯罪案件已經從“兩搶一盜”、故意傷害,發展到毒品、涉黑、涉恐、網絡犯罪等新類型案件;犯罪手段從過去的方式簡單、少有預謀、臨時起意向形式團伙化、網絡化,手段成人化、暴力化發展,一些過去只有成年人才會實施的犯罪中也出現了未成年人的身影;校園暴力的案件數在未成年人案件中超過了10%,有的地方甚至接近20%。案件類型涉及故意殺人、故意傷害、強迫賣淫、容留賣淫、強奸、搶劫、聚眾斗毆、盜竊、故意毀壞財物、綁架等。
令人揪心的是,目前,這些涉罪未成年人及未成年被害人,大多是農村留守、城鎮流動以及失學、失管未成年人。
“云南超過九成的未成年人犯罪均為失學、失管未成年人所為。”周和玉說。
昆明呈貢區人民法院的一份《未成年人犯罪審判工作情況報告》顯示,呈貢區作為昆明新區,近年來,隨著外來務工人員的增多,外地籍未成年人犯罪人數明顯多于本地籍未成年人。該院2015年涉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共34件61人,其中本地籍1人,外地籍60人。他們分別來自單親家庭、留守家庭、犯罪家庭、重組家庭,有的父母忙于打工,親子關系疏離,幾乎對孩子不聞不問。涉罪未成年人中有的還是孤兒,所使用的姓名是自己從網絡小說中找的。
一些觸法未成年人因種種原因對于自己的家庭狀況不愿說、說不清,無法提供監護人的聯系方式。呈貢區未成年人司法項目辦公室通過EMS寄送《未成年人涉罪情況告知》到他們的戶籍地,仍然聯系不到他們的監護人。
相關職能部門難以形成合力
“相關條例和規定沒有進行及時修訂,與當前未成年犯罪預防和權益保護工作中出現的新趨勢、新情況、新問題不相適應,缺乏針對性。”周和玉指出,云南省涉及未成年人保護及其犯罪預防的地方性法規,一個是1997年4月4日云南省人大頒布的《云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辦法》,另一個是2011年1月1日施行的《云南省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條例》,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這些法規已不能適應實際情況。特別是對留守、流動、失學、失管未成年人以及“校園暴力”懲治和預防的關注及相關規定很少甚至缺失,造成未成年人保護立法與現實保護需求存在一定差距。
同時,條例雖然規定了各級政府部門、司法機關、共青團、民政、婦聯、教育、人社等各方均有做好未成年人犯罪預防和權益保護方面的責任,但對各個主體的責任范圍、保護重點沒有進行細化和明確。
“目前涉及這一工作的職能部門有30余個,職能分散,協調難度大,難以形成合力。”周和玉說。
2016年,云南省人民檢察院起訴校園欺凌和暴力犯罪142人;對初犯偶犯、罪行輕微的依法從寬處理,決定附條件不起訴560人;同時,對涉罪未成年人實行案后5年跟蹤幫教、觀護教育、心理輔導、短期就業培訓,為他們回歸社會進行矯正教育。
然而,不容忽視的是,盡管檢察院不斷強化對未成年人的權益保護,但幫教、監護、觀護、心理干預等社會支持體系的不健全,嚴重影響了司法機關在未成年人司法保護方面的工作效果。
云南省人民檢察院未成年人檢察辦公室的檢察官們一直難忘17歲的流動青少年趙路易(化名)。無父母照料、流浪街頭的趙路易從網吧抱走一個電腦機箱,因賣不出去,他在準備歸還時被抓獲。經鑒定,機箱價值1900元,超過了盜竊最低起刑點,趙路易被刑事拘留并起訴。
雖然公檢法3家機構都想以不起訴來挽救趙路易,但是社會調查顯示,趙路易沒有監護人,此前因盜竊行為被行政拘留過。如不進行司法教育,對社會存在潛在的犯罪威脅。最終,趙路易被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
“如果能為趙路易提供一些生活物資和社會支撐,他就可以被免于刑事處罰。一個健全的社會支持體系對于預防青少年犯罪具有重要的作用。”一位檢察官說。
構建防治未成年人犯罪的立體網絡
“未成年人犯罪的問題不是簡單的刑事法就能解決的,更多的是社會問題。”
周和玉指出,未成年人案件要求依法快審快結,盡量縮短未成年人在訴訟中停留的時間,但在一些基層地區,因為沒有法律援助律師,案件在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無法落實強制辯護。
此外,法律要求未成年人案件要進行社會背景調查,作為案件處理的重要參考,但目前社會背景調查制度運行得并不理想。
對此,昆明市盤龍區人民檢察院的一位檢察官指出:“社會調查報告過于雷同,不能準確反映出未成年人的真實情況。”特別是流動涉案未成年人的增加,給社會背景調查帶來了諸多困難。
針對當前未成年人司法保護系統性不強的問題,周和玉向本屆大會提交建議,呼吁修改完善《云南省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條例》,建立分層次的未成年人犯罪預防及權益保護體系,針對對留守、流動、失學、失管未成年人犯罪及受侵害問題作出專門規定,對于未成年人案件中占比較大的外來非本地戶籍未成年人實現平等保護。
同時,加大對“校園暴力”案件的預防和打擊力度,細化完善“校園暴力”的發現、處置機制,明確家長、教育部門、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在防止和處理校園暴力犯罪案件中的責任與權力范圍。
此外,針對目前社區存在機構定位不明確、人員數量少、素質不高、資金來源無保障,沒有專職社會工作者來從事未成年人犯罪預防等問題,周和玉還建議“推動專業未成年人社會服務組織的培育和發展”。
“刑罰執行的社會化,就是普遍引進非政府性民間力量。”周和玉說,社區最接近未成年人生活環境,強化社區基層組織的關鍵作用,建設專業社工人才隊伍,政府購買并提供服務,構建防治未成年人犯罪的立體網絡,才能達到維護未成年人權益,減少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目的。(張文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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