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新華網
2017-11-08 15:38:11
新華社成都11月8日電(記者 吳文詡)將政府性債務風險處置納入地方政績考核范圍,屬于在任期內舉借債務形成風險事件的,在終止應急措施前,政府主要領導不得重用或提拔;屬于已經離任的政府領導責任的,應當依紀依法追究其責任。
這是日前四川印發的《四川省政府性債務風險應急處置預案》規定的。
預案提出,全省各級政府要加強日常風險管理,妥善處理政府性債務償還問題。市縣政府對其舉借的債務負有償還責任,省級不承擔市縣政府債務的償還責任。對因無力償還政府債務本息或無力承擔法定代償責任等引發風險事件的,根據劃分的債務風險等級,相應及時實行分級響應和應急處置。
此外,《預案》明確不同債務類型實施分類處置的措施。預案還規定,各級政府年度一般債務付息支出超過當年一般公共預算支出10%的,或者專項債務付息支出超過當年政府性基金預算支出10%的,債務管理領導小組或債務應急領導小組必須啟動財政重組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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