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北京青年報
2017-12-12 08:10:12
律師會見在押犯可不被監聽
適用于會見獄內又犯罪或者有漏罪的在押罪犯
資料圖:四川省眉州監獄會見中心。安源 攝
昨天,司法部印發《律師會見監獄在押罪犯規定》。《規定》明確,辯護律師會見被立案偵查、起訴、審判的在押罪犯時,不被監聽,監獄不得派警察在場。司法部有關負責人介紹,這種情況適用于律師會見獄內又犯罪或者有漏罪的在押罪犯。
據悉,原《律師會見監獄在押罪犯暫行規定》自2004年頒布實施,其中一些規定已不適應當前律師會見監獄在押罪犯工作的實際需要,如律師代理范圍較窄、律師人數限制、律師救濟措施不明確等。
并非所有情況都可不被監聽
新《規定》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辯護律師會見被立案偵查、起訴、審判的在押罪犯時,不被監聽,監獄不得派警察在場。
司法部有關負責人表示,這種情況適用于律師會見獄內又犯罪或者有漏罪的在押罪犯。之所以不被監聽,是因為犯罪嫌疑人沒有被最終確定有罪,此時監獄在押罪犯集罪犯和犯罪嫌疑人兩種身份于一身,為了保障控辯平衡,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不被監聽。
同時,律師會見在押罪犯大多數情況是代理申訴、代理處理民事事項等,這種情況不適用《刑事訴訟法》、《關于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規定》中關于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不被監聽的規定。因為在押罪犯已確定有罪,犯罪嫌疑人身份已經消失,偵查、起訴、審判的刑事訴訟程序已經結束,罪犯在監獄服刑屬于刑罰執行階段。
因此,為確保監獄、律師安全,新《規定》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律師會見在押罪犯時,監獄可以根據案件情況和工作需要決定是否派警察在場。司法部相關負責人表示,派警察在場主要考慮安全因素。
律師申請會見盡量當時安排
新《律師會見監獄在押罪犯規定》共16條。其中,新《規定》擴大了律師代理事項范圍。律師在規定情況下可以會見在押罪犯。相比此前,新《規定》增加了以下律師可以會見在押罪犯的情況:律師代理各類案件申訴、提供非訴訟法律服務、解答有關法律詢問、代寫訴訟文書和有關法律事務的其他文書。
同時,在實踐中,律師在辦理一些訴訟案件時,關鍵的證人已經在監獄服刑,能否向這個證人調查取證關系到能否查明案件事實和正確適用法律。新《規定》在這一點也新增了內容:其他案件的代理律師,需要向監獄在押罪犯調查取證的,可以會見在押罪犯。
在方便律師會見方面,新《規定》還明確了相應措施。新《規定》第三條規定,監獄應當公開律師會見預約方式,合理安排律師會見場所,方便律師會見、閱卷等事務。
司法部有關負責人介紹說,原《規定》中,沒有關于“罪犯的監護人、近親屬可委托律師”的規定,給律師會見帶來了很多麻煩。新《規定》明確提出,罪犯的監護人、近親屬可以代為委托律師。
新《規定》第八條規定,監獄收到律師提交的本規定第五條所列材料后,對于符合本規定第四條規定情形的,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能當時安排的,應當當時安排;不能當時安排的,監獄應當說明情況,在四十八小時內安排會見。”相比之前,增加了“能當時安排的,應當當時安排”。
在押罪犯可只委托一名律師
此前,原《規定》要求,律師會見一般由兩名律師參加,或由一名律師帶一名律師輔助人員參加。但《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委托一至兩人作為辯護人,《律師法》也沒有限定委托律師必須是兩人。這成為近年來律師針對會見監獄在押罪犯反映最多的問題之一。
因此新《規定》不再保留會見律師一般應由兩人參加的限制,新《規定》第九條規定:在押罪犯可以委托一至兩名律師。委托兩名律師的,兩名律師可以共同會見,也可以單獨會見。律師可以帶一名律師助理協助會見。
同時,為了保障律師行使執業權利,新《規定》第十條規定,監獄應當保障律師履行職責需要的會見時間和次數。并且新《規定》第十二條規定,律師認為監獄及其工作人員阻礙其依法行使執業權利的,除了可以向監獄或者其上一級機關投訴外,也可以向其所執業律師事務所所在地的市級司法行政機關申請維護執業權利,情況緊急的,可以向事發地的司法行政機關申請維護執業權利。
文/本報記者 高語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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