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北京晚報
2018-05-30 14:52:05
亂停共享單車或遭懲戒影響信用
違規者或被處罰20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 共享單車押金有望存放于專用賬戶
不是汽車,卻在機動車道上晃悠;不是自行車,卻在非機動車道上橫沖直撞,滿街亂竄的三輪、四輪車大家恐怕都不陌生。而今后,不光未經許可的動力裝置驅動的三輪、四輪車擬將禁止生產銷售,滑板、滑輪、平衡車等也可能不得上道路使用。這是記者從今天上午召開的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了解到的。
今后,共享單車隨意亂停亂放,將可能受到懲戒,還可能會影響個人信用。而繳納的共享單車押金也不必擔心退不回來了。共享單車押金有望存放于本市開立的資金專用賬戶,承租人申請即可及時退還押金。
■三、四輪車
動力驅動三、四輪車
應作為機動車管理
早在3月29日,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審議了《北京市非機動車管理條例(草案)》。在審議中,曾有多位常委會人員和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提出,條例草案涉及的動力驅動三輪車、四輪車從性質上屬于機動車,快遞、外賣用車絕大多數也屬于機動車,條例草案規范機動車內容已經超出非機動車管理的立法范圍。但實踐中,一方面,公眾關注度較高,對其違反交通管理反映強烈;另一方面,需要明確動力驅動三輪車、四輪車作為機動車進行管理,并明確銷售環節的執法主體。
為此,法制委員會在審議修改條例草案中,建議同時修改《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因為實施辦法的調整范圍涵蓋機動車,因此,將條例草案有關動力驅動三輪車、四輪車的內容,以及對快遞、外賣等行業使用車輛的管理辦法授權政府作出規定的內容移至實施辦法。
擅自生產銷售
或將沒收并受處罰
修改后的實施辦法明確提出,本市禁止生產、銷售未經國家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許可生產的摩托車(含輕便摩托車),動力裝置驅動的三輪車、四輪車。此外,對非機動車加裝動力裝置的,除給予罰款處罰外,還將責令拆除加裝的動力裝置并予以收繳。
擅自生產、銷售未經國家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許可生產的摩托車(含輕便摩托車),動力裝置驅動的三輪車、四輪車的,將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非法生產、銷售的摩托車(含輕便摩托車),動力裝置驅動的三輪車、四輪車,可以并處非法產品價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有營業執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沒有營業執照的,予以查封。
滑板滑輪平衡車
或不得上路使用
而快遞、外賣等行業使用車輛的管理辦法由市商務、郵政、交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等行政部門根據行業發展特點和發展需求研究擬定,報市政府批準。
同時,修改后的實施辦法還新增了“滑板、滑輪、平衡車等器械、工具,不得上道路使用”的規定。
另外,修改后的實施辦法指出,成年人駕駛自行車、電動自行車可以在固定座椅內載一名兒童,但不得載12周歲以上的人員;未成年人駕駛自行車、電動自行車不得載人。不得搭乘人力貨運三輪車、輕便摩托車;不得違反規定搭乘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
■共享單車
亂停放共享單車
將有懲戒措施
《北京市非機動車管理條例(草案)》二審稿中明確提出,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經營企業應當將自行車動態總量、重點投放區域動態總量、承租人信用懲戒信息,以及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信息接入本市互聯網租賃自行車行業監管和服務平臺;協助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實確定違法行為人,并告知其及時接受處罰。
運用現代信息技術手段規范承租人依法停放車輛;客戶端應當顯示承租人安全提示、自行車允許停放、禁止停放區域,以及有關懲戒措施。
建立投訴處理機制,及時受理、處理承租人違法駕駛、停放等行為的社會投訴舉報。建立承租人信用管理制度,將承租人違法信息納入信用管理,并采取必要的信用管理措施。
嚴禁占用道路、公園、公共建筑、公共場所等違法停放損壞閑置的互聯網租賃自行車。
押金將存于專用賬戶
便于退還
二審稿中明確提出,要建立健全押金、預付金管理制度,將押金存放在本市開立的資金專用賬戶;承租人申請退還押金時,應當及時退還。
交通行政管理部門要建立互聯網租賃自行車行業監管和服務平臺,對企業的經營活動實行動態管理;制定互聯網租賃自行車技術與服務規范,委托第三方對自行車質量進行檢測、對服務質量進行考核;建立對企業的信用獎勵和懲戒機制;設置、協調允許停放車輛區域;根據重點停放區域設施資源,確定重點區域飽和情況下的停放總量。
亂停放或最高
處罰企業3萬元
在法律責任中,還特別增加了對個人違法停放共享單車行為的處理措施。
比如,非機動車駕駛人應當將非機動車停放在非機動車停車設施內;沒有設置非機動車停車設施的,車輛停放不得影響道路通行和市容環境秩序。禁止在人行道、未明確為停車區域的車行道等區域停放非機動車。違規的,將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警告或者20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違法行為人拒不繳納罰款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車輛。違法行為人不在現場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車輛,并公告違法行為人在15日內接受處理。
互聯網租賃自行車停放影響行人和車輛正常通行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告知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經營企業及時采取措施規范停放;情節嚴重,且不及時采取措施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立即實施代履行,將違法停放的自行車搬離現場,并對經營企業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經營企業違法
擬限制車輛投放
二審稿中還增加了對企業的違法行為要限制投放的法律責任。其中,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經營企業如果違法,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可以約談企業相關負責人;拒不改正的,可以限制車輛投放,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電動自行車
未納入產品目錄
禁止銷售上牌
在本次進行審議的二審稿中明確提出,“本市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實行產品銷售目錄制度。產品目錄應當載明生產企業、品牌、型號、定型技術參數等項目,定期更新并向社會公布。”“電動自行車的生產者、銷售者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委托的相關行業協會申請納入產品目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納入產品目錄。未納入產品目錄的電動自行車,不得在本市銷售和登記上牌。”
為了便于引導市民購買、使用合標的電動自行車,二審稿還特別提出,電動自行車的銷售者應當將現行有效的產品目錄和登記上牌的法律法規規定等有關信息在銷售場所顯著位置公示。
電動自行車的銷售者應當向購買人承諾其銷售的電動自行車符合國家標準;因不符合國家標準不能辦理登記的,消費者可以依照國家規定、當事人約定退貨,或者要求銷售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
非機動車道設置
具體限速標志
不少市民恐怕都見到過電動自行車在非機動車道上橫沖直撞、險象環生的情景。有的委員提出,目前,在非機動車道沒有對電動自行車的限速標志,有些電動自行車駕駛人在非機動車道行駛速度過快,存在安全隱患,建議根據路況,在道路交通擁堵路段設置具體限速標志,提示和控制電動自行車駕駛人不得超過限制行駛速度。
于是,在二審稿中新增了這樣的表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道路交通情況,在非機動車道設置電動自行車的限速標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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