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新華網
2018-07-13 15:36:07
新華社廣州7月13日電(記者李雄鷹)我國《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那么,職工在提前上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傷害,是否應該認定為工傷呢?日前,廣東汕尾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了這樣一起案件。
夏某某原系深圳市某公司的職工,被公司安排至汕尾市某醫院從事保潔工作,上午的工作時間為6:00-11:00。為完成工作任務,夏某某平時都是上午5時到達醫院,其同事對此也予以證實。
2016年10月10日4時44分,夏某某騎自行車上班被車輛撞傷,當地交警部門認為夏某某不承擔此次交通事故責任。后夏某某向汕尾市城區人社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該局認定夏某某所受事故傷害為工傷。但夏某某所在的深圳市某公司認為夏某某違反公司規章制度,提前上班,不應認定為工傷,于是向汕尾市海豐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工傷認定決定。海豐縣人民法院經審理,判決駁回深圳市某公司的訴訟請求。深圳市某公司不服上訴至汕尾市中級人民法院。
汕尾中院經審理認為,夏某某在其上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的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
法官表示,工傷認定一般傾斜保護勞動者的合法利益,職工提前上班,是為了用人單位的利益,與其職務有內在聯系,屬于履行職務的行為。提前上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一般應認定為工傷。但職工因早退途中發生交通事故,一般不認定為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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