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新華社
2018-08-30 15:48:08
8月27日晚,江蘇省昆山市震川路發生一起持刀砍人案件,引起社會廣泛關注。
事發時,寶馬車內一男子與一名騎電動車男子因交通問題發生口角,繼而升級為持刀傷害,拿出刀先動手的一方,卻被騎電動車的另一方奪刀殺死。
昆山警方此前曾向媒體表示,寶馬車內砍人男子事發后因搶救無效死亡。
另據昆山市檢察院29日介紹,目前,該案正在進一步偵查中,犯罪嫌疑人已被控制。
按照昆山市公安局官方微博“@昆山公安”目前發布的警情通報:兩名傷者分別是劉某某(男,36歲)和于某某(男,41歲)。當晚,雙方在震川路、順帆路路口因行車問題引發口角導致沖突。沖突中雙方受傷,劉某某經搶救無效死亡,于某某沒有生命危險。
昆山市公安局宣傳科工作人員29日晚向記者表示:案件受關注程度非常高,目前檢察機關及公安機關正在一同對案件進行審查調查,一些細節還不便對外透露,最新進展將在合適的時機對外界公布。
刑法專家:
構成特殊防衛
無需負刑事責任
電動車車主的行為是“正當防衛”,還是“防衛過當”引發熱議,甚至有律師分析認為其行為涉嫌“故意傷害”。在法律上,如何界定防衛過當與正當防衛?正當防衛的要件是什么?
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教授阮齊林接受中國之聲記者采訪時分析,《刑法》第20條規定了正當防衛制度,正當防衛制度針對的是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實施的自衛行為:
從法律層面上講,正當防衛制度就是針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實施的自衛行為,沒有超過合理限度的就是正當防衛,由此而給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主要是人身傷害的,不負刑事責任。
如果超出必要性,造成重大損害的,是防衛過當,應當負刑事責任 。
阮齊林表示,對于正當防衛的認定,有兩個基本核心點。
一個就是防衛的前提,是針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如果不存在不法侵害,當然就不存在防衛。
第二個防衛的限度,要求是沒有超過合理限度造成重大的損害。這是限度性、合法性的條件。
針對昆山砍人案件,阮齊林認為,首先存在防衛的前提。
紋身男和幾個人對電動車車主進行毆打,這個是看得見的,屬于不法侵害,繼而又拿刀砍他,也屬于不法侵害。白衣男子對這樣的行為進行反擊,來保護自身的安全,具備防衛的前提。
但是,防衛的前提有一個很微妙的時間條件。
當白衣男子拿刀在手的時候,能不能認為不法侵害已經結束?防衛的必要性已經消失?如果是這樣的話,那就認為它后面的行為不具有防衛的意義。就我看來,這個案件中間,防衛的時機應該說還是合適的,它是存在的。
阮齊林表示,刑法第20條第3款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也就是特殊防衛或無過當防衛。
從目前披露的信息來看,阮齊林認為構成了特殊防衛,他具體分析說:
第一點,他確實還是一個緊急密切的過程。
第二點,致命傷是后來追砍形成的,還是當時奪刀的時候行成的,不清楚。
第三點,作為防衛的人處在憤怒驚恐之中,非常緊張,每一刀都不一樣,這個分寸確實很難拿捏。
第四點,面對攻擊性特別強的情況,他擔心反撲,所以反擊比較嚴厲。這樣的做法它還是有一定的合理性。
這樣一個復雜的案件,確實也是個見仁見智的問題。
律師:
關鍵細節查明才能認定正當防衛
輿論不應干預司法
全國律師協會刑事業務委員會委員、北京紫華律師事務所主任錢列陽在接受中國之聲記者采訪時表示,對案件關鍵細節的查明,對行為認定至關重要。
錢列陽說:“正當防衛從立法的角度來講,就是要提倡公民跟犯罪做斗爭,大膽地來保護自己合法生命財產的安全。死者是主動挑釁拿刀,所以具有全部的違法性。從技術層面,是正當防衛還是防衛過當,立法的本意是說正當防衛不能超過必要的限度,這個限度指的是制止不法侵害。”
錢列陽同時強調:
當他奪刀以后,開始砍死者,然后死者跑他又追著去砍,這個過程中,要理解(是否)到了必要的限度,可能還是要看細節。
砍了多少刀?砍的順序是什么?致命的這一刀是在什么情況下砍的?然后這個跑的線路(是什么)?
我覺得,還是要嚴格依照法律,不能夠用社會輿論來左右司法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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