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北京青年報
2018-10-31 15:09:10
梁某系某學校的事業編制教師,雙方簽訂的聘用合同書及補充條款約定,合同未到期又不符合解除合同條件,單方解除合同的應承擔違約責任;外省市按人才引進的受聘人員申請調離,追繳人才引進費20萬元。梁某系非京籍畢業生,學校已為其辦理北京市戶口,梁某工作一年后離職,學校主張違約金及人才引進費,近日,通州法院審結該起人事爭議案件,判決梁某支付學校違約金11萬元、人才引進費20萬元。
2015年8月,剛剛大學畢業的梁某順利的來到某學校做物理老師。當同屆還苦于創業、找工作的時候,梁某已經拿到了事業編制,且學校也很快為其辦理了北京市戶口,穩定的工作羨煞旁人。入職后梁某與學校簽訂了聘用合同,約定雙方聘用關系期限自2015年8月1日至2022年7月31日。但夢想與現實的差距,讓剛工作一年的梁某作出一個決定:離職,另行就業。2016年暑期結束后,梁某就再未出勤。后學校向北京市通州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梁某支付聘用合同中的違約金(違約賠償金11萬元,人才引進費20萬元)。仲裁委支持了學校的請求,梁某不服仲裁結果,向通州法院提起訴訟。
庭審中,梁某主張其系應屆畢業生,不同于一般從外省市引進的特級和骨干教師等人才引進,不屬于條款約定的人才引進人員且聘用合同約定的11萬元違約金過高,遠遠高于在校收入。學校一方則主張,合同已明確約定違約金為11萬元(即5萬元+未履行合同年限6年*1萬元)。
近日,通州法院審結此案。法院認為,結合已查明的情況,可以認定雙方關于違約金的約定明確、具體,原告應明知違約應承擔的相應后果,雙方簽訂的聘用合同補充條款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屬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恪守。因此,判決梁某支付學校違約金11萬元、人才引進費2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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