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正義網
2018-10-18 10:41:10
來京找工作,張林(化名)借住在朋友的出租屋。留宿期間,張林不慎從樓上墜落身亡。事后,以未能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為由,張林父母將留宿人及出租房屋的物業公司告上法庭,并提出36萬余元的賠償請求。16日,該案在北京市朝陽區法院依法開庭審理。
借住朋友家 酒后從出租屋窗口墜亡
2017年8月19日,20歲的張林來到北京找工作,借住在朋友易某的家里。當晚,張林不慎從樓上墜落,經醫治無效死亡。經鑒定,張林系高墜致顱腦損傷而死亡。
“半個月前張林與我取得聯系,說想要來北京找工作,我就說先住在我這里,等安頓下來再找地方。”易某在一份筆錄中這樣提到。
回憶張林墜樓當晚的情況,富某(易某女友)表示,當晚自己下班回家后,發現張林和易某正在喝酒玩游戲,沒過多久,兩人就收拾餐桌準備休息。因為是復式樓,樓梯很陡,擔心張林在二樓不方便,所以就安排他在客廳休息。“當晚10點左右,易某醒來起身去廁所吐酒,因為有聲響我就醒了。”富某說,當時張林突然開窗戶,應該是要開窗嘔吐,窗戶也沒有護欄,他重心不穩就掉了下去。
張林父母認為,易某、富某以及出租房屋的北京雅竹園物業管理公司,未能盡到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導致了張林死亡的嚴重后果。因此,張林父母起訴要求他們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誤工費、交通費、住宿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36萬余元。
庭審中,張林父母的代理律師表示,易某和富某在張林作客期間,未向其提出存在的安全隱患,存在一定過失。對于物業公司而言,沒有按強制性規定安裝防護欄,因此也要承擔責任。
對此,富某表示,張林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當晚也是正常飲酒,張林是睡了一段時間后,突然開窗撞破紗窗墜樓,主要原因是窗戶設計不合理(窗戶底部距離地面30厘米左右)、沒欄桿,自己和易某已經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窗戶和紗窗能起到一定的保護作用,張林不可能是失足墜落,應該是其自傷造成的損害,且出于消防安全的考慮,也不可能完全封死窗戶。”同時,物業公司認為,房屋租賃合同約定最多只能居住兩人,張林不是租客,與物業公司不是合同關系,風險應由其自行承擔。不過,易某和物業公司均表示,愿意給死者家屬一定補償。
本案未當庭宣判。
好意留宿出意外 留宿人是否該擔責
日常生活中,留宿現象非常普遍。受訪專家認為,留宿屬于日常的情誼行為,允許他人在家中留宿出現意外時,并不應當意味著要承擔義務。只有在留宿過程中符合侵權行為的一般或者特殊構成要件時,才應當承擔責任。
借宿人意外身亡的,留宿人是否該擔責?對此,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鄭俊果表示,應區別不同情況,留宿人沒盡到合理義務的,要承擔過失責任。西南政法大學教授張力進一步表示,如果借宿人主觀上也有過錯的,應按雙方的過錯比例承擔相應的責任。
出租屋留宿他人出意外后,承租人與房主往往會就責任問題產生爭議。“這種情況仍適用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進行判斷,關鍵要看誰對侵權行為的產生具有主觀上的過錯。”張力分析說,房主沒有及時修繕房屋,借宿人因此受到人身傷害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如果承租人沒有過錯的,不需要對借宿人承擔責任。鄭俊果認為,承租人是否承擔責任,要根據具體情況判斷,房主原則上不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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