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法制網
2019-09-06 13:55:09
【70年法治回眸——我們的自信在這里·訴訟法篇】
“程序是法治和恣意而治的分水嶺。” 這樣一句經典的法諺深刻地詮釋了訴訟法的內核,即程序正義。回首70年,我們的自信也正在這里集中體現。第二期,我們就從訴訟法中的“天選之子”——刑事訴訟法的誕生和完善過程,來感受一下吧。
文字實錄:
把時間拉回到1979年,彼時的中國開啟了改革開放的歷史征程,社會主義法制建設也隨之走進新的發展時期,第一部刑事訴訟法猶如“天選之子”也在這時應運而生。
這部開創性的法律,在當時卻顯得有些落寞,雖然它對基本原則、基本制度以及程序等等都做了規定,也為刑事訴訟的進行提供了法律根據,但更多時僅僅被看成是保障刑法實施的工具,不受重視。
不過,好在落寞終歸是短暫的,“天選之子”迎來了第一次修正。
“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不得確定有罪。”、“疑罪從無原則”、“律師提前參加訴訟”等等一些“重磅”內容加入其中,法律條文也從原來的164條增加到225條。
就是從那之后,你再也聽不到“罪犯”、“犯罪分子”之類的稱呼,取而代之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從那之后,被告人再也不是只能在法庭審理時才可以委托律師,偵查時就可以委托其提供法律援助;
從那之后,庭審不再是“法官審、檢察官看、律師只是翻翻卷”,取而代之的是律師為當事人發聲,控辯雙方紛紛舉證和辯論……
為了堅持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并重,進一步加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訴訟權利”,2012年刑事訴訟法迎來了第二次修正。明確增加“尊重和保障人權”的規定、 改革完善辯護制度、確立非法證據排除規則……這一系列內容的加入,都指向一個方向——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并重。
就是從那以后,你再也看不到被告人戴戒具、著“號服”,取而代之的是,一身便裝出庭;
從那之后,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訴訟權利”不僅僅只是一句口號,而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當時間的腳步走進新時代,刑事訴訟法也加快了自己前行的步伐。
值班律師制度,讓身陷囹圄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猶如見到了沙漠中的綠洲,滄海中的小船;
刑事辯護全覆蓋,讓沒有律師辯護的時代一去不復返;從此以后在開庭過程中發出朗朗辯護聲的專業法律工作者將出現在每個人的面前。
完善司法責任制,讓法官檢察官成為真正的辦案主體,同時又以落實責任來促使其謹慎行使權力,從而實現司法公正……
與此同時,在2018年,刑事訴訟法又迎來了它的第三次修正,這一次新加入的成員叫做“認罪認罰從寬制度”。
它的出現,使得傳統中控辯雙方的對抗、對立,走向了合作、協作,犯罪嫌疑人的自愿供述,也防止了冤假錯案的發生、提升了刑事訴訟的效率。
誠如陳衛東教授所說:“回首40年,中國的刑事訴訟法走過一條漫長的路,但我們發現這樣一條路,它有著一個既定的、不變的方向——朝著進一步保障當事人的人格、尊嚴;保障當事人的訴權這樣一種方向發展。”
從刑事訴訟法的誕生與成長歷程,我們也不難看到,每一起刑事案件中都是公權力和公民個人權利發生了最直接的對話。而它的每一次修改,都在努力讓強勢的公權力得以在陽光下運行,都在極力使公權力和公民個人權利逐步趨于平衡,因為它的使命不僅是懲罰犯罪分子,也要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也正是因為它的努力,公權力在程序正義的框架下得到良性運轉,讓公平、正義以我們看得見的方式得到彰顯;
也正是因為它的努力,最大程度得防止了冤假錯案的發生,努力讓每一起案件經得起法律和事實的檢驗;
也正是因為它的努力,我們的人身、財產、民主等權利不會遭到肆意踐踏……
讓壞人不逃脫,讓好人不受傷,它做到了,而且比我們想象中的還要好……
刑事訴訟法的發展只是訴訟法體系的一個縮影,行政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它們都在維護程序正義的路上不懈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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