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廣州日報
2019-10-11 10:25:10
東莞女嬰被蘋果砸傷案第二次開庭
開發商及物業公司均成被告
昨日上午,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對備受社會關注的東莞市塘廈鎮某小區高空掉蘋果砸傷三月大女嬰一案進行第二次開庭審理。除了肇事女孩及其監護人,小區開發商、物業服務公司也成了該案的共同被告,被女嬰父母要求承擔補充賠償責任,賠償各項費用共計544萬余元。法庭未當庭宣判。
文/廣州日報全媒體記者劉滿元 通訊員鐘紫薇
小區樓上掉蘋果 女嬰被砸至重傷
2018年3月9日下午4點半左右,三個月大的女嬰凡凡由姥姥抱著在小區樓下散步,后趴在姥姥肩上睡著了。之后,姥姥想帶凡凡回家,不料剛走到樓下入戶大門處時,高空掉下一個蘋果,正好砸中了凡凡的頭部。凡凡頓時臉色發白,后陷入了昏迷,被送往醫院搶救。
之后,東莞市塘廈公安分局成立專案組,對涉事單元住戶進行了調查走訪并提取DNA,最終確定肇事者為該棟24層住戶11歲女孩小星(化名),事發時其獨自一人在家。
經法醫鑒定,凡凡所受損傷為重傷二級,分別評定為二級、十級傷殘,終身需大部分護理依賴。事發后,凡凡經歷了多次手術才脫離險情,共計住院153天。
2019年1月30日,凡凡的父母訴至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向小星及其監護人索賠544萬余元。4月18日,在該案開庭過程中,原被告主張事發小區的入戶大門處設計存在缺陷和安全隱患,申請追加小區開發商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基于此,法院宣布待追加了新的當事人后再另定時間開庭。
后經原告申請,法院同意追加該小區開發商及物業服務公司為該案共同被告。
肇事方稱該事件非高空拋物而是墜物
昨天上午,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對該案進行第二次開庭審理。庭審時,被告小星及其監護人的代理律師首先代小星及其監護人向凡凡及其父母誠懇道歉,希望凡凡能早日康復。
被告小星的代理律師表示,該案并非高空拋物,而是一起高空墜物事件。事發時,小星是在家中看到一個被寵物狗咬過的蘋果,遂拾起將其投入陽臺上喂食寵物狗的盤中,不料蘋果落至陽臺臺階上,并經過陽臺臺階與護欄間的空隙墜落到樓下,砸中正好經過此處的凡凡,此乃無心之失,不同于高空拋物傾向故意的放任行為。
她認為,墜落和拋落的結果不一樣,墜落是直接落體,這也就牽涉到小區單元公共出入口的安全防護措施的問題。案涉樓棟沒有入戶門頭,而同小區的其他單元則有2米長度的入戶門頭,開發商未嚴格按照國家規定采取防止物體墜落傷人的安全措施,單元出入口上方的設計、施工存在安全缺陷。物業公司未盡到相應的管理義務、未維護好小區的公共秩序和履行職責,故開發商和物業公司也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對于賠償金額問題,代理律師提出司法鑒定意見書在凡凡受傷后僅半年做出,鑒定時機未到,鑒定意見亦不夠準確客觀,并表示原告主張的各項賠償費用部分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
之后,代理律師再次在庭上致歉,表示此次蘋果事件對于凡凡來說確實屬于飛來橫禍,但也希望不要因此毀了兩個家庭。
開發商、物業公司均稱無過錯不需賠償
被告該小區開發商一方也對凡凡及其家人的遭遇表示同情和理解,但其代理律師表示,案涉樓棟在工程設計、施工及竣工驗收等方面均符合法律規定及國家強制性標準,不存在原告所主張的防護措施缺陷。同一個小區的建筑物可能受不同因素影響導致防護措施的設計不同,并提交了現場圖片證明案涉樓棟主出入口處往上部分存在與主樓體相比更為突出的建筑部分,相對24樓突出1.3米多,有采取安全保護設施。
開發商一方認為,該案侵權行為的發生屬于偶然性事件,受諸多因素的影響,與案涉樓棟不存在重要且直接的因果關系,原告要求開發商承擔責任沒有任何依據,請法院駁回原告對其的訴請。
該小區的物業服務公司也在庭上表示對此事深感痛惜。本著人道救濟的原則,該公司事發后在園區內發起了募捐活動,并籌集到款項6萬多元交給了凡凡家屬,希望能為凡凡的醫療救助和日后生活出一分力。但作為物業服務公司,他們就高空拋物的危害已在園區做了充分的警示宣傳及教育,履行了相應的職責,不存在疏于管理的情形,對于建筑物專有部分,他們無法進行管控,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庭審結束后,法官宣布該案將擇日宣判。
受傷女嬰會笑了
另據受傷女嬰父親余先生在庭審結束后接受采訪時說,目前,他女兒凡凡會笑,也能正常吃飯,但因兩條腿發育的情況不一樣,至今還不會走路,且聽力和視力也有較大影響。除住院的時間外,凡凡每天仍要前往深圳兒童醫院進行康復治療,治療費用每天需要1000多元。為了給女兒治療,他還特意在靠近深圳的地方租了一間房子,由母親和小姨兩人負責照顧,自己則忙于工作賺錢,以維持女兒治療所需要的費用。
如何預防高空拋物的發生?
廣東明楷律師事務所宋安平律師認為,要預防高空拋物的危險事件發生,首先要強化高空拋物的危害的宣傳教育工作:物業管理公司可以在建筑物公共區域明確提示禁止高空拋物、展示相關案例;建筑物小區業主委員會可以定時組織居民舉辦高空拋物危害等相關法治講座;監護人和學校應當對孩子和學生加強高空拋物方面的教育工作;業主要有法制觀念,高空拋物一旦產生嚴重后果,有可能要負法律責任。
其次是強化對高空拋物的監管。在不侵犯居民隱私的前提下,可以采取對建筑物立面監控覆蓋,這樣一方面可以起到震懾作用;另一方面一旦出現問題也能及時取證,不至于讓無辜者代替肇事者賠償。
再者,當高空拋物事故發生后,相關部門應當把主要精力集中在破案上,窮盡手段找到肇事者,比如通過DNA技術偵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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