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北京青年報
2019-10-14 07:30:10
懸在城市上空的“痛”
啤酒瓶、滅火器、蘋果、菜刀……這些日常生活中常見的物品,卻總是出其不意地從高空降落,一不小心就砸傷了人、砸壞了車。這些東西雖然看似微小,但一旦從高處落下卻能產生非常嚴重的后果。有媒體和研究機構做過實驗和測算:一塊西瓜皮從25樓掉下,能使人當場斃命;一枚50克的雞蛋從25樓拋下,也能致人當場死亡……
這些從天而降的“災難”不再是某個城市的特征,而是在全國各地不斷“上演”,并逐漸成為一個嚴重的社會問題,網友稱它為懸在城市上空的“痛”。可是,面對出其不意又如此危險的高空現象,我們的“頭頂安全”到底該如何守護?
情侶吵架扔酒瓶被刑拘
北京一個月5起高空拋物案
今年以來,連續發生的多起高空拋物墜物案件,引起社會各方面關注。7月25日以來,北京警方先后查處了5起高空拋物案件,刑事拘留2人,行政處罰1人,批評教育3人。
7月26日,北京市朝陽區某小區內一對家住12層樓的情侶在家里發生爭吵后,因情緒激動向樓下拋撒酒瓶等物品。目前,這對情侶因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朝陽分局依法刑事拘留。
7月29日,朝陽區某小區內一位24歲的張女士由于下雨不愿下樓扔垃圾,便將餐盒、塑料杯等垃圾從9樓窗戶直接扔下。張女士因擾亂公共場所秩序被朝陽分局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此外,辦案民警經工作后發現,高空拋物的行為中還存在另一種情形,便是未成年人頑皮好奇所為。7月25日,豐臺一小區的7歲男孩在自家陽臺上玩耍時,將家用的工具拋至樓下。7月26日,房山區某小區一名4歲男童因為好奇,將放置在陽臺護欄間隙的磚塊從樓上推下。但由于這兩名孩童還未達到法定責任年齡,也沒有造成人員傷亡以及財產損失等后果,最后警方依法責成其監護人嚴加看管。
無知的孩童,素質低下的成年人,看似無心的舉動,卻讓我們不寒而栗!從裁判文書網披露的相關案件來看,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總共分兩大類:一類是“高空拋物”,即人為性地從高空拋擲物體的情節;另一類則是非人為性的“高空墜物”。8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吳兆祥在中國法學會組織召開的高空拋物墜物法治工作座談會上介紹了一組數據:2016年至2018年,全國法院審結的高空拋物墜物民事案件為1200多件;受理的刑事案件為31件,其中有50%的高空拋物墜物案件造成被害人死亡。
但值得我們注意的是,9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舉辦第21期案例大講壇,并針對近年來人民法院審理的高空拋物墜物民事、刑事和行政典型案例進行了專題研討。據相關媒體報道稱,最高人民法院已經起草了關于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相關指導意見,并將適時對外發布。
高空拋物頻發生
逼走多家保潔公司
今年3月份,曾有媒體報道過北京一小區的高空拋物現象:一位網友在網上發布的一段視頻顯示,朝陽區大屯里小區一位老人從7樓窗戶將一盆臟水潑下,然后若無其事地關上窗。網友稱,這棟樓每天都會有高空拋物、垃圾亂扔的現象,已經嚴重威脅到小區居民的人身安全和環境衛生。
媒體報道后,小區物業經過反復辨認和逐一排查,最終找到了視頻中潑臟水的老人。這位老人今年60多歲了,他稱自己也是第一次潑水,被教育后已經意識到錯誤,以后都不會再犯。
但是,這并不是一個人認錯改正就可以解決的問題!看著垃圾漫天飛的小區,業主們又無奈又鬧心。去年才搬到大屯里小區的張女士說道,搬到小區的時間雖然不算很長,但經常能聽到父母抱怨小區高空拋物的問題。老人家不僅在下樓遛彎時會遇到危險,就連在家睡覺也不能安生,半夜經常會有垃圾突然掉落砸到護欄上,“咚”的一聲嚇人一跳。張女士還說,她父親身體本來就不好,今年年前還因為半夜受到驚嚇住了院。
之前的新聞報道中還提到過,小區的103棟與105棟兩棟樓中間會經常有垃圾從樓上扔下。兩棟樓中間的草坪裸露著大片的土地,地上經常散落著廢紙片、碎玻璃、大片廚余垃圾和動物糞便,整片區域都彌漫著一股異味,負責打掃這片區域的保潔員每天都要清理兩三次。
從天而降的垃圾、往樓下潑水的老人……這些問題讓小區物業的工作人員也束手無策。負責這個小區的物業經理說,住在這里的業主和租戶素質參差不齊,以前一位80多歲的大爺不僅拖欠物業費,還屢次站在陽臺上拉開窗戶向外小便。也正是因為亂扔垃圾的現象一直沒有得到解決,負責小區保潔工作的公司都已經換了三家。
在大屯里小區高空拋物問題被媒體報道后,大屯街道工委、大屯街道辦事處等部門成立專班緊急對相關問題進行改正。現在整個大屯里社區的面貌已經煥然一新,周邊還安裝了多組監控,原本兩棟樓之間的草坪由于高空拋物產生的遍地垃圾早已不見。
墻皮脫落砸壞車
兩家公司被判賠
除了最近發生的幾起“高空拋物”事件,北京市朝陽區東壩附近的首開暢頤園小區也曾發生過墻皮脫落,導致停放在樓下的多輛汽車、摩托車和電動自行車被砸。
高空拋物墜物事件頻繁發生,以前是否也發生過這樣的情況呢?記者通過在北京法院審判信息網官方網站檢索關鍵詞發現,共有33起案件涉及“高空墜物”這一現象。其中,由于樓體外墻墻皮脫落、樓外裝飾物不慎掉落等原因造成人員受傷或者財產損失的案件有5起,有3起案件最終法院判定由建筑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承擔侵權責任并賠償。
2018年8月,許先生停放在北京市朝陽區光熙門北里27號樓下的車輛被該樓體外墻脫落的墻皮砸中,汽車的后擋風玻璃被砸碎,車頂和后車蓋也都被砸中,部分往里面凹陷。
許先生稱,汽車在當天晚上被樓上掉落的墻皮砸到,第二天在知道車輛被砸后第一時間就與負責小區物業的北京首都機場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簡稱機場物業公司)和管理小區停車位的北京為民順達停車管理服務有限公司(簡稱順達停車公司)進行協商,但這兩家公司互相推諉,誰都不愿主動承擔責任。所以他才將兩家公司起訴到法院,要求他們賠償車輛維修費10290元。
機場物業公司在法庭上辯稱,27號樓早在2015年就出現過墻皮脫落現象,他們公司也在樓外貼了警示。2016年公司向順達停車公司發函說明了27號樓的情況,并且每年都向產權單位報送維修計劃,但一直都沒有進行修繕。27號樓一共22層,有一部分墻皮的脫落部位在外墻的陽臺底下,需要專業人士才能進行維修,他們并不具備維修能力,所以公司只能對這棟樓進行小修,但并不能完全解決墻皮脫落的情況。
順達停車公司則在法院開庭的時候辯稱,他們只是小區的停車管理公司。如果是人為事故,他們愿意全額賠償,但是許先生的車輛被砸屬于意外情況。但因為公司收取了許先生的停車費,所以愿意承擔他車輛維修費的一半。
法院審理認為,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27號樓從2015年開始出現樓外墻皮脫落現場,而且這么多年來一直沒有得到解決,機場物業公司作為27號樓的管理方,對這棟樓的墻體負有維修責任,所以機場物業公司應該對涉案車輛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順達停車公司作為停車管理方,在明知道27號樓下停車位存在隱患的情況下,仍舊安排許先生的車輛停放,所以對損失的發生也存在過錯,應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最終判決機場物業公司和順達停車場各自承擔50%的責任,雙方各自賠償許先生5145元。
連續3年高空墜物
高檔小區物業稱沒錢大修
其實早在4年前,就有媒體報道過北京一高檔小區因樓體外墻脫落砸傷人的事故。這件事發生在占地300余畝、擁有4萬平方米歐式水景園林的高檔小區珠江羅馬嘉園。由于樓體破損、樓外的裝飾物脫落,連續多年不斷發生高空墜物,這讓小區的住戶們頭上和心里都懸著一塊石頭。
2015年12月,坐落在北京朝陽北路,毗鄰京廣中心、國貿的高檔小區珠江羅馬嘉園46號樓20層的兩節護欄由于銹蝕被大風刮落,一位住在這棟樓的60多歲老人正巧經過,不幸被砸身亡。當時在事發現場的住戶張先生說,小區自從建成后就一直沒見過物業人員修繕樓體,事發前小區的不少樓就已經出現墻皮褪色、脫落。
自從老人被砸身亡后,物業就開始對小區進行了“整改工作”,很多樓頂的裝飾品都被拆除了,裝飾層里的鋼筋橫七豎八地支棱在外面,銹跡斑斑。距離老人被砸身亡的事故已經過去三年多了,現在小區的東區北側一片9層樓房的窗沿多有破損和殘缺部分,樓頂的邊邊角角出現很多缺口。很多裝飾層由于長時間有雨水滲出,原本米白的裝飾物已經被泡出了一層黑綠色,周圍也出現了一道道裂縫,樓體周圍綠地和路邊也能見到幾塊從樓上脫落下來的石塊。
小區的物業經理說,這一片樓房是2003年建成的大戶型樣板樓,開發商的保修期早就過了,早些年收的公共維修基金并不多,按照現在的價格來算,根本不夠維修。原本是計劃再向樓內住戶征集部分維修款,但最后不了了之。所以,為了保證住戶的安全,物業只能以成本最低的方式進行“排險”,哪有破損、危險,就先拆哪。但經理自己也承認這個方法治標不治本,很多拆除后留下的縫隙漏水造成了更大的安全隱患。
【律師點評】
新型“城市病”亟待有效醫治
隨著人口密度的逐年遞增,城市高樓林立,高空拋物墜物成為新的“城市病”并不斷加劇。通過檢索中國裁判文書網發現,從2013開始,每年有數百起與高空拋物墜物有關的法律糾紛,而且呈現逐年速增的態勢。
“高空拋物”問題廣義上包含高空拋物和高空墜物兩種情形,且多數是人為性事件,一般拋物人在主觀上屬于故意實施拋物行為。常見的情形有三類,一是素質較低的“邋遢族”,習慣性往樓下扔各種生活垃圾;二是疏于管教的“熊孩子”,由于監護人的管教不力,導致孩子隨意往樓下扔物品;三是心懷僥幸的“傷人族”,這類人群心存歹意,往樓下扔釘子、棍子、刀具等危險物品意圖傷人。這些情形下,拋物人或其監護人主觀上都存在過錯,借著高樓的隱蔽性,試圖逃避責任。而高空墜物是非人為性的,多數情況下是由于物業疏于管理或管理不善造成的。如常見的現象有建筑物上的懸掛物墜落,墻面、墻皮的掉落等。
高空拋物墜物之所以成為受法律約束的行為,在于其具有極大的社會危害性。從法律上來說,高空拋物會造成人身傷亡和重大財物損失的嚴重后果,是一種可能涉及犯罪和追究刑事責任的違法行為。
我國《侵權責任法》第87條對高空拋物的責任承擔作了相關規定,即“從建筑物拋擲物品或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傷的,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可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由可能加害的建筑使用人給予補償。此外,共同侵權情況下,即加害人為二人或二人以上的情況,加害人除應承擔一般高空拋(墜)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責任外,還應承擔共同侵權所負的連帶責任”。這個條款也被戲稱為“高空拋物‘連坐條款’”。對受害人來說,這無疑是最大程度給予其維權保障,但對于其他業主來說卻是無端替別人“背鍋”。
近期,上述“高空拋物‘連坐條款’”迎來首次修改。8月22日,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三審的民法典侵權責任編草案中明確提出,高空拋物墜物損害發生后,有關機關應當依法調查,查清責任人。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才適用“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這樣的規定強調職能機關的主管責任,確定了高空拋物共同賠償的“前置調查程序”,要求在有關機關(主要為公安機關)調查后仍查不到拋物人時,才到共同補償環節。
此外,由于高空拋物行為針對不特定的對象,在損害事實發生前,受害人無法確定,因此,其侵害的利益是社會公共安全,屬于刑法調整的范圍。在“高空拋物”造成受害人重傷或者死亡等嚴重后果的情況下,拋物人有可能承擔刑事責任。我國刑法規定,高空拋物墜物造成他人人身傷害或重大財產損失的,將可能構成過失致人重傷罪、過失致人死亡罪、故意殺人罪或者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罪名,構成以上犯罪的,依法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如果情節輕微,尚不構成刑事犯罪的,則可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建筑法、安全生產法等法律規定追究拋物人的行政責任。同時,在追究拋物人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時,并不能免除其民事責任,拋物人應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對受害者而言,追責只是一種事后解決措施,只有完善的法律規定才能幫助受害人及時有效地借助法律尋求保障。但更重要的是如何從源頭上減少高空拋物墜物事件的發生:
其一,加強素質教育。鼓勵和支持社區開展關于安全防范、環境保護和違紀處罰方面的活動,強化業主的責任意識和安全意識。
其二,強調物業管理責任。物業應加強對社區的管理和規范,增加社區管理人員,定期巡檢排查,放置警示標識,發現問題及時修復,有效避免不必要的隱患。同時,完善社區公共監控系統。
其三,增強法律威懾。完善立法,由明確法律法規對“高空拋物墜物”進行規范,禁止任何相關危險行為,提倡高空拋物墜物入刑。
總的來說,高空拋物墜物這一新型“城市病”亟待有效醫治。它不僅需要法律手段來懲處,更需要社會中的你我他共同作出努力,保護好我們頭頂的安全。
本版文/王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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