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山西晚報
2020-05-16 09:20:05
原標題: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山西省禁止公共場所隨地吐痰的規定》
6月1日起,公共場所隨地吐痰要罰款
在室外公共場所隨地吐痰,處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罰款;在室內公共場所隨地吐痰,處二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罰款;在公共交通工具、電梯轎廂等公共密閉空間內隨地吐痰,處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今年6月1日起,山西隨地吐痰要罰款了!5月15日,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山西省禁止公共場所隨地吐痰的規定》,治理公共場所隨地吐痰陋習,預防和控制傳染性疾病的傳播,提高公民公共衛生意識和文明素養,營造健康衛生的公共環境,保障公民身體健康。該法規是全國首部專門聚焦治理公共場所隨地吐痰問題的省級地方性法規。
公共場所隨地吐痰治理情況將納入評價體系進行考核評估
隨地吐痰陋習,看似小事,實屬大事。該《規定》對我省行政區域內公共場所隨地吐痰行為進行教育、引導、監督和管理。
各級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應當指導、協調、督促、檢查公共衛生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組織開展公共衛生文明行為的宣傳、教育、引導,將公共場所隨地吐痰治理情況納入文明城市、文明村鎮、文明單位、文明校園、文明家庭等群眾性精神文明創建體系并進行考核評估。
各級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應當組織開展全民健康知識的宣傳教育,將公共場所隨地吐痰治理情況納入衛生城鎮創建和健康城鎮建設評價體系并進行考核評估。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將負責對公共場所隨地吐痰行為進行依法查處。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按照《山西省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條例》的規定,在本責任區內設置禁止公共場所隨地吐痰明顯標識,勸阻隨地吐痰行為,及時清除痰漬,并建立健全本單位禁止公共場所隨地吐痰的規章制度,對所屬工作人員在本單位公共場所隨地吐痰的行為進行處理。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設立公益宣傳監督崗位,聘用具有良好公共衛生習慣、履行崗位職責所需工作能力和身體條件的低收入家庭成員,協助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開展公共場所隨地吐痰的宣傳監督工作,并根據公益崗位人員的工作實績給予一定的獎勵或者補貼。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可以依法與居(村)民委員會、公共場所的經營單位或者管理單位簽訂共建共治協議。簽訂協議的組織或者單位配合治理其責任區內公共場所隨地吐痰行為。
同時,《規定》稱,每年四月的第二周為全省治理公共場所隨地吐痰宣傳周。
在這些場所隨地吐痰將被罰款
禁止隨地吐痰的公共場所是指,我省行政區域內的景區(點)和城市規劃區內人員相對集中的下列活動場所,即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科技館、美術館、展覽館、青(少)年活動中心、體育場(館)、影劇院等文體活動場所;各類醫療衛生、教育教學工作場所;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辦公、生產場所;書店、超市、商場、商店、農貿市場、酒店、飯館、賓館等經營場所;歌舞廳、咖啡廳、酒吧、網吧等休閑娛樂場所;道路、機場、車站、碼頭、停車場、高速公路服務區等;廣場、公園和居民小區、零散住宅群、城中村的公共活動場所;公共交通工具、電梯轎廂等公共密閉空間;其他公共活動場所。
公民應當養成良好的公共衛生習慣,抵制公共場所隨地吐痰陋習,維護公共場所環境衛生。公民在公共場所咳嗽、打噴嚏時應當遮掩口鼻,吐痰時應當用紙巾包裹痰液并放入垃圾箱內。禁止直接將痰液吐于公共場所的地面、墻壁、綠化帶等。患有呼吸道傳染性疾病的公民在公共場所應當佩戴口罩,防止傳播疾病。
在公共場所隨地吐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或者其依法委托的單位責令清除痰漬,并可以予以警告;拒不清除的,可以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在室外公共場所隨地吐痰的,處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罰款;在室內公共場所隨地吐痰的,處二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罰款;在公共交通工具、電梯轎廂等公共密閉空間內隨地吐痰的,處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違反《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規定》稱,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公共場所隨地吐痰行政處罰記錄制度,依法將違法行為納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統,并可以公開曝光。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應當按照《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的規定,文明、規范執法。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阻礙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有權勸阻公共場所隨地吐痰行為,并可以通過撥打舉報電話、向舉報平臺發送照片、視頻等方式進行舉報。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應當設立舉報電話,建立舉報平臺,受理舉報。查實舉報情況的,可以給予舉報人一定的獎勵,并保護其身份信息安全。(記者 薛建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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