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經濟日報微信公號
2020-05-31 19:26:05
國家稅務總局29日發布公告明確,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可延緩繳納所得稅。此舉為進一步鼓勵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復工復產,緩解其經營資金壓力,更大力度幫助企業渡難關。
公告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5月1日至公告發布前,納稅人已經繳納符合公告規定緩繳稅款的,可申請退還,一并至2021年首個申報期內繳納。
在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延緩繳納方面,公告明確:
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業在2020年剩余申報期按規定辦理預繳申報后,可以暫緩繳納當期的企業所得稅,延遲至2021年首個申報期內一并繳納。在預繳申報時,小型微利企業通過填寫預繳納稅申報表相關行次,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延緩繳納政策。
公告所稱小型微利企業是指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型微利企業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規定條件的企業。
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負責人表示,為減輕納稅人辦稅負擔,便利納稅人操作,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延緩繳納政策采用“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的辦理方式。企業根據經營情況以及相關稅收規定自行判斷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的條件,并自主選擇是否享受延緩繳納政策。符合條件且選擇享受延緩繳納政策的小型微利企業,自行計算延緩繳納稅額,并通過填報企業所得稅預繳納稅申報表享受延緩繳納政策。
在個體工商戶所得稅延緩繳納方面:
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個體工商戶在2020年剩余申報期按規定辦理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納稅申報后,可以暫緩繳納當期的個人所得稅,延遲至2021年首個申報期內一并繳納。其中,個體工商戶實行簡易申報的,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暫不扣劃個人所得稅,延遲至2021年首個申報期內一并劃繳。
“如納稅人因買房、買車、積分落戶等特殊需要,也可根據自身情況選擇不享受延緩繳納稅款。”稅務總局有關負責人表示。
另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今天聯合發布公告明確,延長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稅費政策,執行至2020年12月31日,以支持疫情防控、企業紓困和復工復產。
根據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捐贈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免征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的公告》規定的稅費優惠政策,執行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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