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河北新聞網
2020-09-19 08:56:09
據中國銀保監會《關于實施車險綜合改革的指導意見》,車險綜合改革9月19日在全國正式落地實施。
根據市場實際風險情況,此次車險綜合改革重新測算了商車險行業純風險保費,并將商車險產品設定附加費用率上限由35%下調為25%,預期賠付率由65%提高到75%。
《指導意見》實施后會對消費者產生哪些影響?
預計改革實施后,《指導意見》短期內對于消費者可以做到“三個基本”,即“價格基本上只降不升,保障基本上只增不減,服務基本上只優不差”。屆時,消費者將真真切切感受到以下改革紅利。
一是交強險責任限額大幅提升 。有責總責任限額從12.2萬元提高到20萬元,其中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從11萬元提高到18萬元,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從1萬元提高到1.8萬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維持0.2萬元不變;無責任賠償限額按照相同比例進行調整,其中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從1.1萬元提高到1.8萬元,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從1000元提高到1800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維持100元不變。
四是商車險價格更加科學合理 。保險業根據市場實際風險情況,重新測算了商車險行業純風險保費,同時,商車險產品設定附加費用率的上限由35%下調為25%,預期賠付率由65%提高到75%,車險產品費率與風險水平更加匹配。
五是車險產品市場化水平更高 。逐步放開自主定價系數浮動范圍,第一步將自主定價系數范圍確定為[0.65-1.35],第二步適時完全放開自主定價系數的范圍。
六是無賠款優待系數進一步優化 。改革實施后,商車險無賠款優待系數將考慮賠付記錄的范圍由前1年擴大到前3年,對于偶然賠付消費者的費率上調幅度將降低。 交強險責任限額和費率浮動系數調整
根據銀保監會發布的《關于調整交強險責任限額和費率浮動系數的公告》,提升交強險保障水平。
新責任限額方案內容,明確了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8萬元,醫療費用賠償限額1.8萬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0.2萬元。被保險人無責任時,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8萬元,醫療費用賠償限額1800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100元。相比原來責任限額,除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維持不變外,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和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均有較大提高。
新費率浮動系數方案內容,明確了全國各地區的費率浮動系數方案由原來1類細分為5類,浮動比率中的上限保持30%不變,下浮由原來最低的-30%擴大到-50%,提高對未發生賠付消費者的費率優惠幅度。通過引入5類費率浮動系數,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交強險賠付率在各地之間差異較大的問題,提高了部分地區較低水平的交強險賠付率。
完善車險精算制度
建立費率回溯和產品糾偏機制
同時,為完善車險精算制度,防范非理性競爭行為,推動車險高質量發展,銀保監會近日發布了《示范型商車險精算規定》(以下簡稱《精算規定》)。
車險綜合改革在前端價格放開的情況下,需要有比較嚴格的精算制度作為保障。《精算規定》主要從兩個方面著手:一是建立費率回溯和產品糾偏機制,解決公司車險產品費率備案及后續執行過程中的不規范問題;二是明確保費不足準備金的評估標準,通過要求公司將虧損及時反映在財務報表和償付能力指標中,倒逼公司理性經營。
《精算規定》分為7個部分:一是適用范圍,明確適用于使用行業示范條款的商車險產品。二是保費構成,明確了保費厘定基本原則、保費計算公式及所使用的行業基準、附加費用率的標準等。三是費率回溯和產品糾偏,規定保險公司應建立費率回溯和產品糾偏機制,動態監測、分析費率精算假設與公司實際經營情況的偏離度,及時對商車險費率進行調整。四是保費不足準備金的評估,明確了保費充足性測試的計算公式和保費不足準備金的評估標準。五是總精算師的職責,要求總精算師應定期對定價假設合理性進行評估,若定價假設與實際經營結果發生重大偏差或保險公司出現定價不足等方面重大風險,總精算師應及時向監管機構報告。六是監管措施,為嚴肅車險市場紀律,明確監管部門可采取責令保險公司停止使用產品等監管措施。七是附則,明確文件廢止等事項。
《精算規定》自發文之日起實施。下一步,銀保監會將指導各銀保監局、財產保險公司和相關單位做好《精算規定》的貫徹落實,防范化解車險經營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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