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國紀檢監察報
2020-12-16 06:29:12
作為廉政語境下的一類腐敗行為,利益輸送是指公職人員利用職權將公共利益轉換成私人利益的活動過程,其實質是公權力的私有化使用。對該類腐敗行為進行類型化梳理分析,有助于準確界定和區分相關違紀和職務違法犯罪行為,從而更好指導監督執紀執法實踐。具體而言,根據利益輸送方式的不同,可以將利益輸送行為分為以下幾種類型。
貪污侵占型。該種利益輸送行為是指公職人員利用職權將本人可支配和控制的公共利益直接轉移給自己。實踐中,該種利益輸送行為具有多樣性,有的甚至披上了合法化的外衣。例如,以購買辦公用品、參加會議培訓、公務接待等名義虛列或多列經費開支的行為,雖然表面上看似具有合法性,但實質是借機套取公共資金私分或據為己有的不正當行為;再如,在國有企業破產清算或改制過程中,國有企業管理人員利用職權隱匿企業資產,進行“體外運作”,趁機侵吞占有的行為,也是該種利益輸送行為的表現形式。從定性上看,根據情節的嚴重程度,在違紀層面可能構成本人侵占公私財物、占用公物等違反廉潔紀律的行為;職務違法層面可能構成利用職權或者職務影響為本人謀取私利,違反規定從事或參與營利性活動、兼任職務、領取報酬等職務違法行為;犯罪層面可能構成貪污罪、職務侵占罪、私分國有資產罪等犯罪行為。
為親友謀利型。該種利益輸送行為是指公職人員利用職權將本人可支配和控制的公共利益轉移給自己的近親屬、情婦(夫)及其他特定關系人。從行為結構看,該行為是一種單向利益輸送活動,利益輸出方是公職人員,利益輸入方是與公職人員關系密切的一般公民個體,且輸出方通常并不要求輸入方給予回報。實踐中,該種利益輸送行為具有較強的隱蔽性,不易被發現和查處。此類行為比較典型的包括:國有企業管理人員的特定關系人在本企業的關聯企業投資入股;公職人員利用職權將國有資產委托、租賃、承包給特定關系人經營,以明顯高于市場的價格向其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采購產品,或者以明顯低于市場的價格銷售產品等。從定性上看,根據情節的嚴重程度,違紀層面可能構成利用職權為親屬、特定關系人在工程招投標、公共財政支出等方面謀利等違反廉潔紀律的行為;職務違法層面可能構成利用職權或職務影響為他人謀取私利,縱容默許特定關系人利用本人職權或職務影響謀取私利等職務違法行為;犯罪層面可能構成為親友非法牟利罪、濫用職權罪等犯罪行為。
權錢交易型。該種利益輸送行為是指公職人員利用職權向請托人輸送公共利益,作為回報,請托人以現金、干股、房產等形式向公職人員或其特定關系人輸送私人利益。從行為結構看,該行為是一種雙向型利益輸送活動,公職人員用公共利益換取私利,請托人用私利換取公共利益,交易雙方各取所需。從定性上看,根據情節的嚴重程度,違紀層面可能構成利用職權為他人謀取利益,本人的親屬、特定關系人收受財物等違反廉潔紀律的行為;職務違法層面可能構成賄賂、向公職人員贈送可能影響公正行使公權力的禮品禮金等職務違法行為;犯罪層面可能構成受賄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行賄罪等犯罪行為。
權權交易型。該種利益輸送行為是指公職人員利用職權相互為對方及對方的特定關系人謀取利益。從行為結構看,該行為是一種雙向“官官勾結”型利益輸送活動,公職人員均未利用本人的職權直接獲取利益,而是通過其他公職人員的職權間接獲取利益。實踐中,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利用手中經營管理職權,相互為對方及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關系人從事營利性活動提供便利條件,就屬于此種利益輸送行為。從定性上看,違紀層面可能構成相互利用職權為對方及其親屬、特定關系人謀取利益搞權權交易等違反廉潔紀律的行為;職務違法層面可能構成濫用職權等職務違法行為;犯罪層面,如果該種利益輸送行為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可能涉嫌濫用職權罪。
(冷大偉 作者單位:山東省青島市紀委監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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