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廣州日報
2021-01-15 05:43:01
原標題:購車用于家庭 車貸屬共同債務
來源:廣州日報
夫妻共同債務如何認定?看看民法典怎么說
購車用于家庭 車貸屬共同債務
民法典學堂
同樣借款數百萬用于生產經營,為何A案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B案卻沒有認定?夫妻一方沒有在借款合同上簽字,是否就完全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的債務,另一方在何等條件下需要共同償還?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是現實生活中備受關注的問題,廣州中院日前公布案例,詳解夫妻共同債務。
文/廣州日報全媒體記者魏麗娜 通訊員謝君源
民法典 法條鏈接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案例一:
沒簽字但參與還款 視為共同債務
小林與小彭是夫妻。2016年6月至12月期間,馮某出借50萬元給小林,其中,有5萬元借款劃至小彭的支付寶賬戶并備注“借出五萬”。而后夫妻二人共還款合計6萬元,其中5萬元是通過小彭的賬戶轉賬。2018年7月,小彭通過微信向馮某表示會和小林商量并盡快還款。之后,馮某起訴主張小林、小彭共同償還借款。小彭說自己對借款不知情也沒有使用借款,所以不同意還錢。
法院經審理認為,雖然小彭未在借款合同上簽字,但其支付寶賬戶收取的5萬元清楚備注為借款,而且小彭曾參與還款,也曾通過微信承諾還款。馮某提供的證據足以證實小彭對借款知情,涉案債務是基于夫妻二人共同意思表示,該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法官說法:夫妻一方事后可對共同債務進行確認
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形式包括夫妻雙方在借款合同、借據等債權憑證上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通過電話、短信、微信、郵件等形式對夫妻共同債務進行確認。債權人應當對債務是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所負承擔舉證責任。
案例二:
借200萬用于公司經營 不屬共同債務
包工頭小李長期掛靠甲公司承接建設工程。某日,小李向甲公司借款200萬元,并書面承諾借款用于解決工人工資和施工材料,隨后甲公司將借款支付至小李指定的第三方供應商,但此后小李未依約還款。甲公司向法院起訴,認為小李的妻子小馮作為家庭成員分享了借款及工程項目產生的利益,涉案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要求小李和小馮夫妻共同償還借款。
法院經審理認為,借款金額200萬元明顯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借款承諾書載明用途為工程建設,而且甲公司直接將借款向小李指定的供應商支付,故涉案債務并非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同時小馮有穩定的工作和收入,在甲公司不能提供證據證實小馮與小李有共同經營行為、涉案債務基于小馮與小李共同意思表示而產生的情況下,該債務應認定為小李的個人債務。
法官說法:可要求實行“共債共簽”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前述規定旨在平衡保護債權人和未舉債夫妻一方的利益。債權人在與夫妻雙方發生債權債務關系時可要求實行“共債共簽”,充分保障自身權益。
案例三:
購車用于家庭日常出行 車貸屬共同債務
小夏與小全于2008年登記結婚。2017年12月,小夏向銀行抵押貸款10萬元用于購車,小夏未能按照約定還款,銀行遂訴至法院,要求小夏和小全夫妻共同承擔還款義務。小夏與小全經法院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
法院經審理認為,銀行提供了小夏在簽訂借款合同時出示的結婚證復印件,而小夏、小全沒有到庭應訴也沒有提供證據,法院根據現有證據認定涉案債務發生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且購置汽車用于日常出行屬于家庭生活的正常開支范圍,在小夏、小全沒有提供相反證據情況下,該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法官說法:是否為日常生活支出需綜合判斷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債務是否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需根據舉債目的以及支出的必要性和適當性進行綜合判斷。為維持家庭的日常必要消費,且與債務人的家庭生活水準相適應的債務,可認定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
另外,逃避不是解決問題的辦法,無正當理由拒不參加訴訟,放棄訴訟權利,將可能承擔敗訴的后果。
案例四:
500萬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產經營
小尹向某甲借款500萬元。小尹未能按期還款,某甲向法院起訴,要求小尹及其妻子小李共同償還借款。現有的證據證實,小尹向某甲借款系用于其經營的一間家具廠的日常業務,小李實際參與了家具廠的經營行為,并分享經營收益,夫妻兩人在此期間還購置了多套房產及車輛。相關微信聊天記錄和通話錄音證明,小李對借款知情并曾經表示過愿意用夫妻共同財產償還債務。
法院經審理認為,借款金額500萬元顯然超出家庭日常生活的需要,某甲要求小李和小尹共同償還債務,應當舉證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本案證據足以證明該債務系用于夫妻共同生產經營,小李對此債務也知情,涉案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法官說法:是否屬共同生產經營需綜合認定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因共同生產經營所負的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債權人應當對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產經營承擔舉證責任。
現實中,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產經營的情形較為復雜,主要包括債務為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或投資所負,或者債務為夫妻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或投資所負,但夫妻雙方共享收益,以及其他可以認定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產經營的情形。判斷生產經營活動是否屬于夫妻共同生產經營,需要根據經營活動的性質以及夫妻雙方在其中的地位作用等綜合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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