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消費日報網
2021-04-30 15:05:04
原標題:國潮音樂節再陷羅生門 真“跳票”還是真“頂包”?
來源:消費日報網
消費日報網訊(記者 王洋)一面是消費者吐槽購票平臺“跳票”,另一面卻是活動主辦方發聲明表示“不存在通過購票平臺購買演出門票出現下單日期和實際購票日期不符合的情形”。2021國潮音樂嘉年華(上海站)還未開幕,卻已經提前上演了一場羅生門。
擺擂臺 消費者與平臺、主辦方各執一詞
“我原本買的5月4日的票,但系統卻顯示我買的是5月1號的。”在黑貓投訴平臺上,有不少消費者稱在大麥、貓眼、秀動、票星球四家票務平臺購買2021國潮音樂嘉年華(上海站)門票遭遇“跳票”。
而與上述投訴形成矛盾的是來自該音樂節的官方聲明。
記者從國潮音樂節官方微博看到,針對“跳票”一事該賬號在聲明中稱“據目前核實,門票銷售頁面顯示信息、用戶購票行為、用戶交易數據均無異常;不存在通過售票平臺購買演出門票出現下單日期和實際購票日期不符合的情形。故此請勿傳播‘跳票’等不實信息。”同時更附上了大麥、貓眼、秀動及票星球四家票務平臺蓋章的系統自查結果說明函件。
更值得注意的是,這已經不是國潮音樂嘉年華第一次陷入“跳票”風波了。在2020年10月國潮音樂嘉年華舉辦前夕,也曾有消費者稱貓眼、大麥、票星球三家平臺均出現系統“跳票”。
每逢國潮音樂嘉年華舉辦前夕,多家購票平臺便集體出現系統BUG導致大規模“跳票”?“怎么會如此巧合?”“國潮音樂節門票通過多家售票平臺發售,各平臺分屬不同公司,系統也是獨立開發的,在同一天、同一個項目上發生同一個漏洞,這樣的概率非常非常低。”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業內人士對此事評價道。
催生“攻略” 退票遭拒用“跳票”頂包?
同時,國潮音樂節官方微博的聲明指出:部分樂迷反映存在使用同一身份信息在多家售票平臺購買同一場次門票或成功購買門票后稱“信息誤填、錯填”。相關購票規則已在各購票平臺上提前公示,上述情形不符合退換政策。我司或票務銷售公司也沒有法定或約定的退票義務。
由于演出票務并不適用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的7天無理退換貨條款,且各購票平臺在購票重要提示中也標明“不提供退換票品服務”。所以多數演出項目都不支持退換票服務。
“在此情況下,一些有退票訴求的消費者便另辟蹊徑,選擇用‘跳票’為理由申請退貨,在一些互聯網社交平臺上甚至還出現了支招的‘攻略’。”一位行業資深人士向記者透露道。
在某平臺上,一位po主便分享了他本人的退票經歷。記者看到,該用戶在購票后決定不去,向購票平臺申請退票遭拒,于是通過有關部門向平臺施壓,并宣稱自己遭遇跳票。“回顧從4月15日發現自己票出錯到想退票,馬上找客服協調未果,就12345投訴然后在微博上最早發聲,到4月20日大家積聚起來的最后成果,終于壓得主辦方微博出聲明同意退款退票。”
此外,在一個名為“手滑買錯演唱會日期怎么退票”的帖子下,也會有答主獻策:“你不是著急手滑買錯票啦,你是被某某網跳票了。我明明想買3號,付完錢跳出來是2號,仔細想想!兄弟。”
“反觀此次國潮嘉年華‘跳票’風波,很難不讓人聯想到‘跳票’有為退票頂包的嫌疑。”上述行業資深人士表示。此外,記者看到,雖然最終主辦方表示,考慮到樂迷購票體驗,符合上述情形的樂迷可以限時收取手續費退票,但仍有部分用戶表示主辦方應無理由退票,對主辦方和各平臺收取退票手續費的做法也不予接受。
為何演出退票難 到底難在哪兒?
記者了解到,在各大投訴平臺上,有關“演出票不能退”的投訴量常年居高不下。不禁讓人疑問,為何演出退票難,究竟難在哪兒?
有業內人士認為,主辦方不是不愿退,而是不敢退,長期以來,每逢熱門演出,都有人盡其所能囤積大量演出票后以便高價賣出,而對于沒能脫手的票,又在臨近演出時千方百計退票,給主辦方和觀眾帶來損失。即使在要求實名制的情況下,這部分人也會以“兼職招聘”等名義募集社會人員甚至部分涉世未深的學生利用其身份信息來囤票。
法學會理事、中央電視臺特約評論員劉銘律師在接受記者采訪時告訴記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經營者采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費者定作的;(二)鮮活易腐的;(三)在線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計算機軟件等數字化商品;(四)交付的報紙、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據商品性質并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不宜退貨的商品,不適用無理由退貨。“消費者雖然通過網絡方式訂購門票,但其在下單時,對于門票的重要信息,如演出名稱、時間、地點等內容在訂單界面有明確說明,不會因為購買在先、收取門票在后而影響消費者對演出信息的認知,進而影響其是否購買門票的判斷。而且,在購票平臺的產品界面上明示票品不支持退換。因此消費者因自身原因單方面解除合同,應承擔解除合同后的法律后果。”
通過采訪記者也了解到,具體項目的票務能否退改,話語權掌握在主辦方手中,而購票平臺扮演的是執行角色。在一些涉及演出退票糾紛的公開判決書中記者也看到,法院認為一場演出從前期宣傳、門票銷售至演出正式舉行,具有一定的周期,伴隨演出時間的臨近,門票售出后如果被退票,留給再次出手該票的時間會越來越短,因此,不同于一般商品,演出門票具有較強的時效性,售票單位對于退票行為進行必要和適當的限制,亦是督促人們理性選擇,有利于維護市場秩序,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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