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新華網
2021-08-24 14:32:08
原標題:構建中國特色監察官制度——兩部門有關負責人詳解《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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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北京8月24日電 題:構建中國特色監察官制度——兩部門有關負責人詳解《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官法》
新華社記者孫少龍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官法》20日經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表決通過,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主任鄒開紅、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國家法室主任童衛東詳細解讀了這部法律。
問:為什么要制定監察官法?有哪些重要意義?
鄒開紅:制定監察官法是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一項重要任務,是落實憲法和監察法規定的重要舉措。這是繼監察法、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之后,又一部關于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立法。
監察官法的制定實施,是堅持和加強黨對監察工作領導的必然要求;是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重要舉措;是促進監察官依法履行職責的重要保障;是建設高素質專業化監察官隊伍的現實需要。
問:監察官法作為規范監察官管理和監督的專門法,對促進監察官依法履行職責、正確行使國家監察權作出哪些制度安排?
童衛東:監察官法堅持責任法定位,著重規范和促進監察官履職盡責。一是在總則部分對監察官履職提出原則要求。強調監察官應當忠誠堅定、擔當盡責、清正廉潔,做嚴格自律、作風優良、拒腐防變的表率等。
二是對監察官的法定職責作出明確規定。從監察官的角度,將監察法規定的監察機關職責予以細化具體化,同時強調監察官在職權范圍內對所辦理的監察事項負責,確保監察機關的各項職責落實落地。
三是對監察官應當履行的義務作出針對性規定。立足紀委監委合署辦公的實際,將“嚴格執行中國共產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重大決策部署”等明確為監察官的法定義務。義務也是責任,通過這種方式進一步強化對監察官的履職要求,實現權力、責任、義務、擔當相統一。
四是明確責任追究制度。列明應當追究責任的具體情形,明確對濫用職權、失職失責造成嚴重后果的,終身追責問責。
問:打造高素質專業化監察官隊伍是監察官法的重要立法目的,監察官法在內容上是如何具體貫徹的?
鄒開紅:一是高標準設置監察官條件。在任職條件和選用標準上,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為先,突出政治標準;在能力素養上,要求熟悉法律、法規、政策,具備相應專業知識和能力,具備高等學校本科及以上學歷;在選用方式上,拓寬選拔人才渠道;在任職限制上,設定更嚴底線,如規定曾經受到黨紀、政務重處分的不得擔任監察官。
二是嚴格對監察官的考核。要求按照全面、客觀、公正標準,采取平時考核、專項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結合的方式,重點考核政治素質、工作實績和廉潔自律情況。
三是注重發揮教育培訓基礎作用。監察官法著眼形勢任務需要,立足打基礎、利長遠,規定了職前培訓制度,并要求對監察官進行政治、理論和業務培訓,明確培訓機構,突出培訓重點,落實培訓責任。
四是鼓勵加強監察學科建設。加強監察學科建設,能夠推動高校研究資源與監察工作實際相結合,開展更加系統務實的研究,強化理論提升和規律總結,更好指導監察實踐,提升監察工作質量水平。
問:監察官法規定了監察官等級制度,有什么考慮?
鄒開紅:第一,監察官等級的性質。設置監察官等級,并不是要對監察官實行單獨職務序列管理,紀檢監察干部依然沿用現有干部管理序列。監察官等級是增加的職業稱號,目的是加強監察官隊伍的正規化、專業化,增強監察官的使命感、責任感、榮譽感。監察官制度意味著責任擔當,等級越高、要求越高、責任越大,規范設置監察官等級為壓實監察官責任、規范對監察官的管理提供了有力抓手。
第二,監察官等級的確定和晉升。監察官法第二十七條明確了監察官等級確定的依據,包括職務職級、德才表現、業務水平、工作實績和工作年限等五個方面,實行按期晉升和擇優選升相結合的方式,并對提前選升作出規定。制度設計將資源向基層傾斜,為基層監察官拓展成長空間。
同時,考慮到監察官等級的確定和晉升工作專業性較強,參考其他等級銜級制度的通行做法,在監察官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監察官的等級設置、確定和晉升的具體辦法,由國家另行規定。
問:監察官法將強化對監察官的監督作為重中之重,在防止“燈下黑”、提高自身免疫力方面作了哪些規定?
童衛東:一是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管理和監督。在對監察官的所有監督中,第一位的是黨組織的監督。監察官必須自覺接受黨的領導、管理和監督,按照規定請示報告重大事項,確保工作的正確方向。
二是在總則中強調監察官應當嚴格自我約束、接受各方面監督。把加強對監察官的管理和監督明確為重要立法目的,要求監察官嚴格自我約束,做嚴格自律、作風優良、拒腐防變的表率,自覺接受組織監督和民主監督、社會監督、群眾監督。
三是在義務、條件和選用、任免、考核等各章中,將自覺接受監督作為監察官法定義務,嚴格任職條件和選用標準,明確依法免職的具體情形,規定實行地域回避、任職回避,強化對監察官的考核等等,鮮明體現強化監督的理念。
四是專章規定“監察官的監督和懲戒”。這是監察官法的一個特點,強調監察機關應當規范工作流程,加強內部監督制約機制建設,依法處理對監察官的檢舉、控告,及時調查處理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執法部門等移送的監察官違紀違法履行職責的問題線索,充分發揮特約監察員監督作用;規定了打聽案情、過問案件、說情干預登記備案和工作回避、保密、離任回避、規范親屬從業等監督措施;規定了監察官違紀違法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從法律上構筑起對監察官的監督制約體系,促進監察官提高自身免疫力,習慣在受監督約束的環境中工作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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