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國經濟網
2022-02-07 14:37:02
原標題:HM違法被罰 生產不合格兒童連身裙
來源:中國經濟網
中國經濟網北京2月7日訊 近日,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行政處罰決定書(滬市監總處〔2022〕322021000455號)。海恩斯莫里斯(上海)商業有限公司存在生產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產品的違法行為,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決定沒收海恩斯莫里斯(上海)商業有限公司違法所得0.058萬元,罰款12.427萬元,責令停止違法行為。
2021年4月1日,重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在海恩斯莫里斯(上海)商業有限公司重慶第四分公司門店內對待銷售的服裝產品進行抽樣。經上海華測品標檢測技術有限公司檢驗,當事人生產的貨號為CN11227927和CN11223408兩款兒童連身裙的繩帶要求項目均不符合GB31701-2015《嬰幼兒及兒童紡織產品安全技術規范》的規定,被判定為不合格產品。重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將上述情況通報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本案于2021年11月3日經批準立案。本案未采取行政強制措施。
現查明,當事人自2020年8月至2021年3月,以提供設計方案并委托工廠代工生產的方式,生產用于銷售的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的上述兩款兒童連身裙共計1088件(貨號CN11227927:221件,貨號CN11223408:867件),其中已實際銷售共計217件(貨號CN11227927:110件,貨號 CN11223408:107件),銷毀共計871件(貨號CN11227927:111件,貨號CN11223408:760件),無庫存。上述產品貨值金額共計53777.97元,違法所得580.06元。
當事人生產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的兒童連身裙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第(一)項的規定。經綜合考量涉案產品風險性、違法行為持續情況、危害程度及危害后果等因素,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生產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的兒童連身裙,并決定處罰如下:1.處違法生產產品貨值金額2.3倍的罰款:123689.33元;2.沒收違法所得:580.06元。罰沒款共計:124269.39元。
海恩斯莫里斯(上海)商業有限公司即HM公司,Hennes&MauritzAB的簡稱,由Erling Persson于1947年在瑞典創立,主要經營銷售服裝和化妝品。目前,HM的發展驚人,擁有超過3000家專賣店,足跡遍布28個國家。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生產者應當對其生產的產品質量負責。產品質量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有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應當符合該標準;
(二)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但是,對產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說明的除外;
(三)符合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注明采用的產品標準,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產品,下同)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以下為原文:
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滬市監總處〔2022〕322021000455號
當事人:海恩斯莫里斯(上海)商業有限公司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10000794519276H
住所:上海市黃浦區淮海中路645-659號B1-4F
法定代表人:ADAM GUSTAV KARLSSON
2021年4月1日,重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在海恩斯莫里斯(上海)商業有限公司重慶第四分公司門店內對待銷售的服裝產品進行抽樣。經上海華測品標檢測技術有限公司檢驗,當事人生產的貨號為CN11227927和CN11223408兩款兒童連身裙的繩帶要求項目均不符合GB31701-2015《嬰幼兒及兒童紡織產品安全技術規范》的規定,被判定為不合格產品。重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將上述情況通報我局。本案于2021年11月3日經批準立案。本案未采取行政強制措施。
現查明,當事人自2020年8月至2021年3月,以提供設計方案并委托工廠代工生產的方式,生產用于銷售的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的上述兩款兒童連身裙共計1088件(貨號CN11227927:221件,貨號CN11223408:867件),其中已實際銷售共計217件(貨號CN11227927:110件,貨號 CN11223408:107件),銷毀共計871件(貨號CN11227927:111件,貨號CN11223408:760件),無庫存。上述產品貨值金額共計53777.97元,違法所得580.06元。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詢問筆錄、進銷單據、整改報告等。
2022年01月11日,我局向當事人送達了滬市監總聽告〔2022〕322021000455號《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將我局擬作出行政處罰的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依法告知,并告知了當事人自收到該告知書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有權進行陳述、申辯,并可要求聽證。當事人在收到上述《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之日起的五個工作日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要求聽證。
當事人生產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的兒童連身裙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第(一)項的規定。經綜合考量涉案產品風險性、違法行為持續情況、危害程度及危害后果等因素,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生產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的兒童連身裙,并決定處罰如下:
1.處違法生產產品貨值金額2.3倍的罰款:123689.33元;
2.沒收違法所得:580.06元。
罰沒款共計:124269.39元。
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請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攜帶本決定書,將罰沒款 壹拾貳萬肆仟貳佰陸拾玖元叁角玖分(數額大寫)交至本市工商銀行或者建設銀行的具體代收機構(銀行輸入碼:3221000455)。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可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當事人對以上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或上海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逾期不申請復議或者不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我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印 章)
2022年01月19日
想爆料?請登錄《陽光連線》( https://minsheng.iqilu.com/)、撥打新聞熱線0531-66661234或96678,或登錄齊魯網官方微博(@齊魯網)提供新聞線索。齊魯網廣告熱線0531-81695052,誠邀合作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