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廣西新聞網
2019-05-16 16:52:05
廣西新聞網貴港5月16日訊(通訊員 梁兆喜 黃卓鑫)貴港一女子陸某研為賺取巨額“開票費”,通過其控制的數家公司,讓他人為自己虛開或為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達3683份,虛開稅款累計71170347.75元(以下幣種均為人民幣),造成了國家稅款的大量流失。近日,貴港市港北區人民法院一審審結了該案,依法認定被告人陸某研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
經審理查明:2014年至2015年,被告人陸某研通過其控制的貴港市永旺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永旺公司)、廣西旺鑫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旺鑫公司)、廣西貴港市順林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順林公司)、廣西中潤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潤公司)、貴港市泰安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泰安公司)、廣西震輝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震輝公司)、廣西振洪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振洪公司),在沒有貨物購銷或運輸業務往來的情況下,虛構煤炭購銷業務,廢紙、再生紙、化工產品等貨物購銷業務,水泥、水泥熟料等貨物購銷業務和水泥熟料運輸業務,通過支付一定比例的“開票費”,讓他人為其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合計1549份,稅額合計人民幣36078341.97元;通過收取一定比例的“開票費”,向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2134份,稅額合計35092005.78元,他人已全部申報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35092005.78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陸某研違反國家稅收征管和發票管理規定,讓他人為自己虛開或為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虛開的稅款達二百五十萬元以上,屬數額巨大,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陸某研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綜上,根據被告人陸某研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及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一、三款、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之規定,法院依法作出上訴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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