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魯網·閃電新聞12月26日訊 近期,某客戶通過各級投訴渠道多次對臨商銀行保稅區支行發起投訴,訴求人表示其因經營資金周轉困難,為獲取網上貸款,將U盾借給他人轉移資金,以此包裝流水獲取網上貸款資質,因存在前述行為其在臨商銀行開立的對公結算賬戶已于近期被公安機關凍結,其本人亦被下達行政處罰通知。訴求人表示其企業賬戶被凍結已無法正常使用,企業面臨倒閉風險,其本人屬于疏忽大意的過失犯錯,主觀責任較小。現訴求人要求銀行重新為其開立用于日常經營需要的對公賬戶。
臨商銀行保稅區支行接訴后立即對訴求人反映的業務進行核實。工作人員首先電話詢問訴求人了解其業務需求,經溝通得知,訴求人希望我行在其對公賬戶因涉案被公安機關凍結的情況下,為其重新開立一般對公賬戶用于日常經營需要。工作人員通過調取訴求人首次開立對公結算賬戶時簽訂的風險告知書,告知書中明確提示開立賬戶必須為其本人使用,嚴禁出現出租、出借、替他人刷單刷流水等違法行為,并明確相關懲戒措施,風險告知書由企業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證明對風險告知書中的內容全部知悉并認同。我行工作人員按照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進一步加強支付結算管理防范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有關事項的通知》(銀發【2019】85號)規定,告知訴求人賬戶一旦出現涉案,銀行將在5年內暫停其銀行賬戶非柜面業務、支付賬戶所有業務,并不得為其新開立賬戶。工作人員再次為訴求人詳細講解了賬戶使用須知和賬戶安全使用注意事項,告知訴求人出租出借銀行賬戶刷單等違法行為的危害性與懲戒措施。訴求人對我行的處理工作表示理解但對未予重新開戶的處理結果不滿意,仍持續對我行發起訴求。臨商銀行保稅區支行后續再次聯系訴求人上門核實其企業經營情況,根據訴求人表述其公司主要為貿易經營,但工作人員上門核實確認該公司營業執照注冊地址與實際經營地址不一致,無實際經營場所,無其他辦公人員,無法提供運營發貨單等單據,據訴求人稱企業僅以銀行賬戶流水做會計賬務。工作人員綜合上門核實情況、調查企業運轉情況及與訴求人溝通情形判定該企業不符合重新開戶要求。在當前反電信詐騙形勢依舊嚴峻的情況下,如銀行隨意為存有涉案賬戶的客戶重新開立賬戶,易導致不法分子無法得到應有的懲戒,客戶資金蒙受不明損失的風險將顯著提升。最終在訴求人多次重復發起投訴的情況下,臨商銀行保稅區支行不畏訴求人多次惡意發起投訴舉報的威脅,仍拒絕為訴求人重新開戶,嚴控業務風險,堅守業務合規底線,守護群眾合法利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電信網絡詐騙法》第三章第十五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非銀行支付機構為客戶開立銀行賬戶、支付賬戶及提供支付結算服務,和與客戶業務關系存續期間,應當建立客戶盡職調查制度,依法識別受益所有人,采取相應風險管理措施,防范銀行賬戶、支付賬戶等被用于電信網絡詐騙活動。”《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進一步加強支付結算管理防范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有關事項的通知》(銀發【2019】85號)第二條“加強賬戶實名制管理”第(九)款規定:“加大買賣銀行賬戶和支付賬戶、冒名開戶懲戒力度。自2019年4月1日起,銀行和支付機構對經設區的市級以上公安機關認定的出租、出借、出售、購買銀行賬戶(含銀行卡)或者支付賬戶的單位和個人及相關組織者、假冒他人身份或虛構代理關系開立銀行賬戶或者支付賬戶的單位和個人, 5年內暫停其銀行賬戶非柜面業務、支付賬戶所有業務,并不得為其新開立賬戶。”《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加強開戶管理及可疑交易報告后續控制措施的通知》(銀發〔2017〕117號)規定:“一、加強開戶管理,有效防范非法開立、買賣銀行賬戶及支付賬戶行為。(一)切實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杜絕假名、冒名開戶。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應遵循“了解你的客戶”的原則,認真落實賬戶管理及客戶身份識別相關制度規定,區別客戶風險程度,有選擇地采取聯網核查身份證件、人員問詢、客戶回訪、實地查訪、公用事業賬單(如電費、水費等繳費憑證)驗證、網絡信息查驗等查驗方式,識別、核對客戶及其代理人真實身份,杜絕不法分子使用假名或冒用他人身份開立賬戶。”
案例啟示:金融機構應加強反電信網絡詐騙法等法律法規的宣傳。通過舉辦金融知識“五進入”教育宣傳活動,結合廳堂宣傳等方式,充分向客戶宣傳并解讀反電信網絡詐騙法,并結合詐騙案例和新型詐騙手法向社會公眾普及反詐知識,提高全民反詐意識。金融機構應依法履行賬戶管理義務。金融機構在為客戶辦理賬戶開立業務期間應充分履行風險提示義務,向客戶充分告知使用賬戶須知,全面履行開戶風險告知手續,切實做好提醒義務,為客戶的“錢袋子”保駕護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