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新銳大眾
2019-03-14 17:41:03
近日,山東省生態環境廳、省財政廳聯合出臺《山東省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暫行規定》,鼓勵公眾積極參與環境保護監督管理,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將根據舉報的內容、性質、協查程度和環境違法行為的危害情況,對舉報人給予500元、1000元、2000元獎勵。
《規定》明確,舉報下列環境違法行為的給予500元獎勵:工業項目日均超標排放污染物的,或者被取締后擅自恢復生產的;已被責令限產、停產治理,未完成治理任務或者未經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驗收通過,擅自恢復生產的;新、改、擴建項目未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擅自開工建設的和違反“三同時”制度擅自生產的;擅自停運、拆除、閑置或者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的;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擅自排污的;納入“散亂污”和燃煤小鍋爐關停取締清單又死灰復燃的;未按要求開展污染物排放檢測和信息公開的;非法轉移傾倒處置固體廢物的;土壤污染責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權人未按照規定進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風險評估、風險管控或者實施修復,進行后期管理的;從事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和土壤污染風險評估、風險管控效果評估、修復效果評估活動的單位出具虛假調查報告、風險評估報告、風險管控效果評估報告、修復效果評估報告的;其他偷排超標污染物等環境違法行為的。
舉報下列環境違法行為的給予1000元獎勵:設置利用暗管、滲坑、滲井等偷排或者違法處置工業污水廢液的;不正常使用自動監控設備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以及接受委托監測數據造假等逃避監管的;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違法排放污染物,對水環境安全構成威脅的;私自將危險廢物送交無資質的單位貯存、處置或者擅自非法處置的;放射源丟失、被盜或者失控的;未按法律法規要求公開新生產車輛和非道路移動機械出廠環保達標信息的;違規生產、銷售達不到國家或者省公告規定的機動車或者非道路移動機械的;工地、廠區使用冒黑煙的非道路移動機械的;生態保護紅線區域內對生態環境侵占的;工礦企業在運營及拆除過程中不履行土壤污染防治義務的;違法將重金屬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含量超標的工業固體廢物、生活垃圾或者污染土壤用于土地復墾的。
舉報下列環境違法行為的給予2000元獎勵:違法傾倒危險廢物或者非法排放含重金屬、持久性有機污染物超過排放標準三倍以上,造成嚴重環境和人身危害的;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自然保護區核心區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化學品或者放射性廢物等有毒有害物質的;排污單位拒不執行空氣重污染應急預警期間停產、限產決定或者應急減排措施執行期間偷開偷排的;未經批準擅自處置或者丟棄放射源、放射性廢物廢液的;生態保護紅線區域內對生態環境規?;茐牡?違法向農用地排放重金屬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含量超標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礦、礦渣等污染物的;及時舉報嚴重環境違法行為,有效避免了環境重大污染事故發生的其他情形。
對同一環境違法行為,獎勵首位舉報人(以生態環境部門受理登記時間為準);被舉報方有多項環境違法行為的,按獎金最高項進行獎勵(聯合舉報的獎金自行協商分配)。環境違法行為被查處且已結案,被舉報人再次涉嫌違法的,可以繼續舉報,再次獲得獎勵。
舉報時應提供被舉報單位的準確名稱、詳細地址、違法事實以及反映排污情況的圖片、影像等證據。同時提供本人的真實姓名、身份證件號碼、聯系方式等個人信息(多人聯合舉報分別提供個人信息)。舉報方式包括信函和個人送達,地址為:濟南市經十路3377號,省生態環境廳信訪輿情受理中心,郵編250101。
《規定》強調,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受理舉報后,應按相關規定程序和期限調查處理,并對舉報人相關信息予以保密,無正當理由不予及時辦理或者向被舉報人通風報信或者泄露舉報人信息的,一經查實,依紀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舉報人接到通知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攜帶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到查處違法行為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領取獎金。該規定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5月31日。
(新銳大眾 記者 周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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