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魯網·閃電新聞12月7日訊 為推動重點區域空氣質量持續改善,生態環境部監督幫扶組在山東省淄博、濱州2市開展檢查。針對反饋問題,當地生態環境部門立案查處165起,擬罰款金額2861.6萬元;公安機關對27家涉嫌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等違法排污企業立案調查。
為有效震懾生態環境違法犯罪行為,充分發揮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導作用,6起典型案例被公開,涵蓋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未確保自動監測設備正常運行,未對有機溶劑儲罐進行日常維護且未及時對泄漏的物料收集處理,通過不正常運行污染防治設施、私設旁路排污等多類違法行為。
典型案例1:山東漢林鈣業有限公司通過不正常運行污染防治設施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案
2021年10月21日,執法人員對山東漢林鈣業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時檢查,該企業正常生產,廢氣脫硫處理設施氫氧化鈣攪拌罐已長時間未運行,脫硫池pH檢測呈弱酸性。經進一步勘察,發現該企業庫房內僅存放幾包氫氧化鈉,長時間未使用;脫硫控制室雜亂無章且布滿灰塵,脫硫監控畫面無任何參數。
該企業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條第二款的規定,淄博市生態環境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三項的規定,參照《山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責令其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擬處罰款35.31萬元。根據《行政主管部門移送行政拘留環境違法案件暫行辦法》的規定,擬在下達處罰決定后將該案件移送公安機關。
典型案例2:山東金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案
2021年10月18日,執法人員對山東金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現場檢查時發現,在2020年11月至2021年5月期間,該企業為確保自動監測數據達標,采取在5號爐窯自動監測探頭附近設置氨水噴射裝置噴灑氨水的方式,干擾二氧化硫自動監測數值。該企業6號爐窯在2021年4月至6月期間,脫硫系統未按要求正常投入吸收劑,而是通過噴灑氨水的方式降低二氧化硫濃度,形成不穩定的亞硫酸銨氣溶膠隨煙氣直接排入外環境。
該企業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條第二款的規定,淄博市生態環境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三項的規定,參照《山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責令其立即改正違法行為,處罰款74.6875萬元。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其行為涉嫌環境污染犯罪。淄博市生態環境局根據《環境保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辦法》的規定,將案件線索移交公安機關處理。目前,案件正在偵辦中。
典型案例3:山東旭佳化工有限公司通過不正常運行污染防治設施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案
2021年10月22日,執法人員對山東旭佳化工有限公司現場檢查時發現,該企業未報經當地生態環境部門批準,以調試設備為由擅自停運RTO焚燒爐。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含VOCs廢氣未經RTO焚燒爐焚燒處理,全部通過應急泄放管路直排外環境,監測人員現場采用FID檢測儀檢測排放廢氣VOCs濃度為1439ppm。
該企業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條第二款的規定,淄博市生態環境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三項的規定,參照《山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責令其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處罰款43.75萬元。根據《行政主管部門移送行政拘留環境違法案件暫行辦法》的規定,擬將該案件移交公安機關。
典型案例4:山東傳洋集團有限公司通過私設旁路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案
2021年10月24日,執法人員對山東傳洋集團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該企業煤氣發生爐系統中有2個酚氰廢水儲箱,通過蒸汽加熱將酚氰廢水蒸發。經進一步勘察發現,蒸發廢氣可通過煤氣發生爐的一處放散旁路直排到大氣中。執法人員現場打開旁路閥門后,可以看到有明顯煙氣排出。經詢問,企業相關負責人對其在夜間進行偷排的違法事實供認不諱。
該企業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條第二款的規定,濱州市生態環境局鄒平分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三項的規定,參照《山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責令其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處罰款66.25萬元。根據《行政主管部門移送行政拘留環境違法案件暫行辦法》的規定,擬將該案件移交公安機關。
典型案例5:山東中海石墨有限公司未確保自動監測設備正常運行案
2021年10月25日,執法人員對山東中海石墨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該企業原位濕度儀顯示濕度為5.5%,而數采儀濕度顯示為8.01%。執法人員現場將濕度儀從煙囪拔出后,發現濕度儀顯示空氣濕度可以達到0.9%,而數采儀濕度顯示在7%-8%。經查,該企業未按操作規程運行維護自動監測設備,導致濕度儀設備穩定性不夠,中間傳輸設備模擬量轉換數字量精度低,經過二次轉換造成數據偏差。
該企業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濱州市生態環境局濱城分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條第三項的規定,參照《山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責令其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處罰款12.125萬元。濱州市生態環境局濱城分局根據《山東省企業環境信用評價辦法》的規定,對該企業記2分,依法依規實施聯合懲戒。
典型案例6:山東陸源化工有限公司儲罐泄漏案
2021年10月26日,執法人員對山東陸源化工有限公司現場檢查時發現,該企業石腦油儲罐為內浮頂罐,現場氣味較大。監測人員現場采用FID檢測儀抽測其中一儲罐發現外逸濃度超過9萬ppm,泄漏嚴重。經查,該企業石腦油儲罐液位較高,罐頂安裝有呼吸閥,且呼吸閥處于打開狀態。該儲罐投入使用11年來,企業對其只進行一次罐頂呼吸閥清理,未采取其他維護措施。近6個月內,也只有一次目測檢查記錄。
該企業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濱州市生態環境局沾化分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三項的規定,參照《山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責令其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處罰款8.75萬元。濱州市生態環境局沾化分局根據《山東省企業環境信用評價辦法》的規定,對該企業記2分,依法依規實施聯合懲戒。
閃電新聞記者 孔然 耿琰 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