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膠東在線
2017-02-07 16:58:02
膠東在線2月7日訊 近日,本地網民通過“網上問法”提問:我姥姥有一套房改房,就我媽一個子女,我媽是我姥姥60多年前領養的,姥姥年紀大了有點老年癡呆,我媽媽一直照顧她,鄰居都說讓我媽早點在姥姥生前辦理過戶,但姥姥這邊肯定行不通,因為姥姥對這方面比較敏感,媽媽不想惹老人生氣。我姥姥還有兄弟姐妹都在,我想咨詢一下假如我姥姥不在了這種情況怎么辦。
問法律師給予以下解答:
單民強律師:你好,如果你母親與老人之間存在法律上的養子女關系,那么你母親有權利繼承老人的遺產,當然也有義務贍養老人,從你說的這種情況來看,應該已經形成事實上的養子女關系,但是關于事實撫養關系這方面,還需要相關證據來進一步證實。另外關于老人的兄弟姐妹,他們不屬于第一順位法定繼承人,在你母親有繼承權的情況下,他們不具有繼承老人遺產的權利。
趙慶翔律師:您好,建議搜集您姥姥與母親形成法律上收養關系的證據。若認定形成收養關系,則即使您姥姥去世,則您母親也是合法的第一順序繼承人。
張旭波律師:如果你姥姥不在了,你姥姥沒有以遺囑或遺贈的方式處分房產的情況下,你母親做為第一順序繼承人有權繼承遺產。
相關法律知識:
《婚姻法》和《繼承法》的相關規定,明確了養子女與婚生子女享有平等的權利和義務。
如果養子女的養父母死亡,對養父母生前的合法個人所有的財產,享有與養父母的婚生子女同樣的權利,均屬于第一順序繼承人。
養祖父母與養孫子女的關系,應視為養父母的養子女關系,享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的權利。
養子女與婚生子女、養子女與養子女之間,是兄弟姐妹關系,互為第二順序繼承人。
如果養子女對養父母盡了贍養義務,同時對生父母扶養較多,養子女可依《繼承法》第十條的規定享有繼承養父母的合法個人財產,同時還可依《繼承法》第十條“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
相關法律規定:
1、《婚姻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國家保護合法的收養關系。養父母和養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
2、《繼承法》第十條規定:第一順序繼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該條還規定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的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事實收養關系應該如何認定:
所謂事實收養,是指未辦理一定的法律手續,而具有收養的實質內容所形成的收養關系,事實收養時一個復雜的社會問題,大量存在于現實生活當中?!妒震B法》不承認事實收養為合法有效的收養。但是,在收養法頒布事實之前,也就是1992年4月1日前發生的事實收養,只要符合一定的條件,可以形成收養關系。具體來講,事實收養應當符合以下幾個條件:
(一)當事人之間以父母相待。具體可以表現為養子女改隨養父母的姓氏,相互之間以父母子女相稱;養父母對養子女履行撫養、教育義務;有戶口簿認識檔案等材料。
(二)長期共同生活。共同生活是父母子女之間最基本的相處形式,只有這樣才能實現父母子女之間的主要權利義務。如果養父母由于工作、生活等特殊原因將養子女寄養至他人處,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綜合考慮,也可能成立事實收養。
(三)實際履行了父母子女間的權利義務。表現為父母對子女的撫養、照顧、保護、教育、子女對父母的贍養、扶助;相互之間的繼承等。
(四)親友、群眾或有關單位的認可。以為收養屬于私人事故,涉及家庭內部關系,外人一般不太知曉。但與當事人關系密切的親戚朋友或收養人所在單位對此一般會比較的了解,可以起到見證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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