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濟南日報
2017-02-18 08:13:02
機動車駕駛人停車,在哪些情況下發生交通事故將承擔相應的事故責任和民事賠償責任,并被交警部門依法處罰?
車輛只有在駕駛運動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才要承擔事故責任?錯!日前,記者從市交警支隊了解到,今年以來,全市因違法停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21起,造成1人死亡、15人受傷。這21起事故違法停車的當事人全部承擔了事故相應的責任,違停當事人也依法受到處罰。
2016年10月5日3時57分,唐某某駕駛京AL3402號重型倉柵式貨車,在歷城區機場路遙墻胡家村處,撞上違法停在路邊的楊某駕駛的魯HSV257號重型自卸貨車。事故造成唐某某死亡、兩車受損。楊某違法停車,妨礙其他車輛通行,負此次事故的次要責任。
民警介紹,交通事故責任的認定,是根據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違法停車是一種交通違法行為,對事故的發生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因此,對因機動車違法停車發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一律認定違法停車當事人應負交通事故責任。
1.除依法施劃的停車泊位外,機動車在人行道上停放,不在規定地點停放,影響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的;
2.在道路上臨時停車的,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的;
3.在設有禁停標志、標線的路段,在機動車道與非機動車道、人行道之間設有隔離設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橫道、施工地段,機動車停車的;
4.交叉路口、鐵路道口、急彎路、寬度不足4米的窄路、橋梁、陡坡、隧道以及距離上述地點50米以內的路段,機動車停車的;
5.公交站、急救站、加油站、消火栓或者消防隊(站)門前以及距離上述地點30米以內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設施以外的機動車停車的;
6.機動車路邊停車未緊靠道路右側,影響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的;
7.城市公交車在站點以外的路段停車上下乘客,影響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的;
8.在道路上發生故障無法移動時,未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未在來車方向規定距離外放置反光三角架或其他警告標志的;
9.機動車不當停車,駕駛人和乘客開關車門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的;
10.發生輕微財產損失的道路交通事故,不按快處程序處理,未及時撤離現場,與其他車輛發生再次碰撞的。
原標題:違停導致事故要擔責 今年以來因違停引發事故已達21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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