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青島晚報
2017-03-14 08:21:03
昨日,青島市工商局會同市商務局召開全市主要電商企業集中約談會,共同學習將于3月15日正式實施的《網絡購買商品七日無理由退貨暫行辦法》。市工商局12315指揮中心統計顯示,涉及“七日無理由退貨”投訴居前的商品包括:手機、數碼產品、家用電器和電腦配件等。
“商品完好”有了判定標準
近年來,“七日內無理由退貨”制度受到社會廣泛關注。據介紹,針對過去曾經發生的經營者以 “包裝不完好”為由,拒絕為消費者退貨的案例,《辦法》做出相關規定:消費者退回的商品應當完好。消費者基于查驗需要而打開的商品包裝,或者為確認商品的品質、功能而進行合理的調試不影響商品的完好。據了解,《辦法》規定的消費者退回的商品應當完好中“完好”的標準是:商品能夠保持原有品質、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標標識齊全的,即視為商品完好。這條規定使得那些想以打開包裝為由拒不執行無理由退貨的經營者再也不能推卸責任了。
經營者侵權成本“上升”
對于不適用七天無理由退貨的商品交易,須經消費者確認。 《辦法》中第七條明確規定了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規定商品性質,經過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后可以不適用七天無理由退貨的規定,主要包括:一、拆封后易影響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比如貼身內衣等。拆封后易導致商品品質發生改變的商品,如具有保鮮、保質要求的食品等。二、一經激活或者試用后價值貶損較大的商品。三、銷售時已明示的臨近保質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在消費前,經營者已經明確告知了相關信息的產品。
據介紹,《辦法》施行后,經營者侵權成本“上升”。據了解,《辦法》對退貨程序及相關退款方式進行了明確約定,同時對于網絡商品銷售者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規定,擅自擴大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的商品范圍的,按照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八)項規定予以處罰,即網絡經營者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七日無理由退貨的將受到最高50萬元的處罰。約談會要求,作為電商平臺企業要重視消費維權工作,暢通投訴渠道,建立和完善首問和先行賠償制度,提供快速解決消費糾紛的“綠色通道”。 記者 王偉 通訊員 門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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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不完好的認定標準
《辦法》第九條規定“對超出查驗和確認商品品質、功能需要而使用商品,導致商品價值貶損較大的,視為商品不完好。具體判定標準如下:
(一)食品(含保健食品)、化妝品、醫療器械、計生用品:必要的一次性密封包裝被損壞;
(二)電子電器類:進行未經授權的維修、改動,破壞、涂改強制性產品認證標志、指示標貼、機器序列號等,有難以恢復原狀的外觀類使用痕跡,或者產生激活、授權信息、不合理的個人使用數據留存等數據類使用痕跡;
(三)服裝、鞋帽、箱包、玩具、家紡、家居類:商標標識被摘、標識被剪,商品受污、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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