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山東商報
2017-05-23 09:10:05
濟南市民焦先生最近遇到一件麻煩事,因為去年賣了一套房,沒想今年成了被告。原來因為原買主在限購中失去了購房資格,他將房子賣給別人,新政出臺后,原買主又有購房資格了,以焦先生私自解除合同為由起訴了他。在采訪中,記者了解到,省城一家律師事務所從去年出臺限購政策以來,已經(jīng)受理了上百例二手房買賣糾紛。而這些糾紛大致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房價上漲太快,賣家反悔,另一種就是因為限購之后,買方失去了購房資格,但是又不愿意解除合同,導致的糾紛。
買方未按時交首付又失去購房資格 房主將房賣給他人
去年10月,焦先生將位于高新區(qū)的一套房子掛在房產(chǎn)中介,過了沒幾天,就有一位年輕人小吳看好了這套房子,兩人在中介簽訂了購房合同。在簽訂合同當天,小吳交給焦先生5萬元定金,合同上規(guī)定30日之內(nèi),小吳應將首付款50萬元交給焦先生并且雙方完成過戶手續(xù)。
然而一個月的時間過去,小吳杳無音信,中介方面也沒有聯(lián)系交易雙方,焦先生以為小吳不想要這套房子了。“因為合同上規(guī)定如果他到期沒有交首付,沒有履行合同就視作違約,定金不予退還。”
焦先生以為這樣就算是小吳違約解除合同了。又過了一個月,2016年12月26日濟南市限購令升級,因為小吳是外地人,且社保連續(xù)繳納不足兩年,在這次限購升級中,小吳失去了購房資格。“限購出臺后,他聯(lián)系過我?guī)状危艺f既然你不能買了,那我就把房子賣給別人了。”焦先生說,小吳并不同意他將房子賣給別人,稱自己再想想辦法。
今年3月份,又有一名購房者看好了焦先生的房子,雙方很快簽訂合同并且完成了過戶手續(xù)。沒成想,5月18日,濟南市再次出臺政策,規(guī)定本科及以上學歷只要連續(xù)繳納半年以上社保就可以享受三成首付購房,按照這個規(guī)定,小吳是可以購房的。新規(guī)出臺后,小吳就以焦先生私自解除合同,一房多賣為由將焦先生告上了法庭。
針對焦先生的案例,律師稱他很有可能敗訴,將會面臨賠償。焦先生不明白,明明是對方先違約,怎么自己就成了被告了呢?
因限購一直沒能網(wǎng)簽 如今房價飆漲 房主不想賣了
2016年4月,小林從青島調(diào)到濟南來工作。為了安家,小林賣掉了在青島的房子,在濟南購買了一套二手房。期間因連續(xù)遭遇三次限購,失去購房資格,還被告上法庭。“我買的是次新房,當時買房的時候還沒有房產(chǎn)證,當時房主承諾說2016年7月能下證,到時過戶。”小林說,她覺得房子各方面都不錯,就通過中介跟房主簽訂了買賣合同。2016年5月,小林按照合同交給房東三分之一的房款,隨后便辦理完了交接手續(xù),將房子簡單裝修了一下,小林就搬進去住了。
兩個月后,濟南房價開始飛漲,當初小林90萬元購買的這套房子,在2016年7月份時,已經(jīng)漲到120萬元。眼看著房子一天一個價,房東后悔了,雖然已經(jīng)取得了不動產(chǎn)登記證,卻一直拖著,不同意網(wǎng)簽。
然而2016年下半年濟南連續(xù)出臺兩次限購,導致小林失去了購房資格。“我的社保資格還不夠兩年,戶口也沒有遷來濟南,沒有辦法網(wǎng)簽過戶。”小林說,房主看小林沒法過戶,就說要與小林解除合同,可是小林已經(jīng)搬進去住了,而且很喜歡這個房子,就與房主商議說想辦法落戶。今年4月份,小林將戶口落到單位集體戶上了,可沒想到限購政策再次升級,因為有過貸款記錄,小林需要付60%首付。“我手里目前沒有這么多錢,就與房主商議能不能再給我點時間去籌下房款,這下房主不愿意了,以我之前沒有購房資格導致不能按照合同規(guī)定日期網(wǎng)簽為由,直接將我起訴了。”
在小林的案子中,同樣是對方先違約,賣方并未按照當初約定在期限內(nèi)與小林辦理過戶手續(xù)。
但是通過咨詢后,小林得到的律師答復同樣是自己敗訴的可能性較大。“因為當初我們合同上并沒有寫明規(guī)定過戶的時間,一切都是口頭約定。”小林說,雖然自己已經(jīng)付了大部分房款,但是由于自己后來失去了購房資格,使得合同無法繼續(xù)履行,房主因此上訴,“我手里沒有證據(jù),而相反的房主手中的證據(jù)較多。”
小林說,她后來落了單位的集體戶,可以買房了,但是因為現(xiàn)在房價與她一年之前購買時的價格已經(jīng)差距很大,房主不愿意再繼續(xù)履行合同將房子賣給她了,就是堅決要解除合同。
律師說法 守約方想終止合同應書面告知違約方
上海錦天城(濟南)律師事務所律師凌彬彬解釋說,從上述兩個例子中,可以看出無論是焦先生還是小林,都是最初買賣合同沒有簽訂明確,手中證據(jù)不足。
“焦先生的例子中,雖然確實是對方先違約了,從法律上來說,這個合同到期了對方?jīng)]有履行,焦先生有權(quán)終止合同,但是他應當書面告知對方。”凌彬彬說,這個告知中應當包括對方需履行違約責任還有合同解除協(xié)議,“有的違約一方可能還不愿意終止合同,這個也不要緊,只要將這個書面告知快遞給對方就算是合同終止了。”
對于小林的例子,凌律師稱,法院在審理過程中,會依據(jù)證據(jù)判斷主要是誰的責任,但是法院審理的原則都是要維護交易的安全和秩序,因此在小林已經(jīng)落戶可以購房的情況下,應該還是會盡量保證合同繼續(xù)履行。
合同中應明確每個交易時間節(jié)點 盡量提高違約成本約束雙方
凌彬彬律師稱,自從去年出臺限購政策以來,確實發(fā)生了很多因為二手房買賣糾紛而打官司的案例。“到目前為止經(jīng)我手的案子就有四五例,我們律師事務所有四十多名律師,上百例應該是有了。”凌彬彬說,這些糾紛大致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房價上漲太快,賣家反悔,另一種就是因為限購之后,買方失去了購房資格,但是又不愿意解除合同,導致的糾紛。
“不管是買方還是賣方,違約方的賠償主要分為三種情況。”凌彬彬說,最主要的賠償方式就是按照合同約定,合同上怎么約定違約責任怎么履行,假如合同沒有約定就按照法律規(guī)定,違約方賠付給守約方造成的實際損失,“還有一種情況,就是約定中的違約責任太高或者太低,法庭或者仲裁委會介入調(diào)整。”
對于近來頻發(fā)的二手房交易買賣糾紛,凌彬彬建議,買賣雙方在購房之前一定要簽訂好合同,將房屋價格、支付時間、支付方式、什么時間解押、貸款、過戶,包括戶口的遷移,這些時間節(jié)點都應在合同中明確,“我們沒辦法防范對方是否守約,履行不履行合同,但是要在合同中的違約責任盡可能約定高一些,這樣一方面是以防萬一出現(xiàn)糾紛爭得法院支持,另一方面,高額度的違約金會讓想違約的一方在毀約時慎重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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