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青島晚報
2017-05-28 17:05:05
原標題:讓孩子遠離校園意外傷害
幼兒園、學校、托管班,是孩子們學習和生活的地方,但由于種種原因,人們不想發生的意外會在這里發生。在“六一”兒童節到來前夕,本報采訪了三起典型的校園意外傷害案,以案釋法,提醒家長、學生和學校繃緊安全這根弦,讓孩子遠離校園意外傷害。山東誠功律師事務所律師張楊提醒,校園意外傷害事故在校園內時有發生,根本原因是學生作為未成年人人身安全意識差。其次,學校管理存在薄弱環節。再次,家庭安全教育不到位。一旦發生了學生意外傷害事故,盡量協商處理,原則上不影響學校教學工作、學生學習以及同學間的友好相處。同時,可以利用“學生意外傷害險”來減少受傷學生的損失。確需訴訟的,可以向侵害方依法主張傷殘費、醫療費等費用,若學校存在管理上的過錯,也應承擔相應責任。
案例1
為奪得游戲勝利將同學推倒致傷
在學校里,學生之間做游戲既能拉近同學間的關系,也能放松身心。不過,若是做一些存在傷害風險的“危險游戲”,則可能會帶來麻煩。張某和于某是即墨某小學同學,在做“闖三關”游戲時,于某為獲勝將張某推倒導致受傷,賠償了一萬多元。法官和律師提醒,不要做一些“危險游戲”,學校應盡到教育、管理職責。
案情
體育課上 游戲導致受傷
原告張某訴稱,一次上體育課時,于某在學校內將他推倒導致受傷。經鑒定,張某所受傷害構成十級傷殘,要求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各項經濟損失5萬余元。
于某辯稱,事件是發生在體育課期間,當時同學們在做“闖三關”的游戲。張某用一只腳跳著來攻擊自己,于是自己順勢往一邊躲閃,由于沒有撞到自己,張某自己閃倒在地。事情發生后,于某的媽媽當天就帶著張某去即墨市華山中心衛生院拍片檢查,當時檢查的結果是沒有什么大礙,因此不能排除張某是在后期發生其他意外時導致了骨折。兩人所在的小學辯稱,首先事情既然發生了,學校也不會推脫責任,愿意根據法律規定承擔應承擔的責任。另外,事發是2014年1月3日,事隔多天后張某又去了城陽某醫院,因此,對于張某當天體育課受傷的傷情與張某最終受傷的程度是否一致存在疑問。除此之外,學校認為張某沒有遵守體育課的要求,自己本身存在過錯。
審理
只為求勝 不想傷害同學
即墨法院認為,課堂教學是教師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最基本的形式,學校教師是實施課堂教學的組織者、管理者,具有主導作用。學校在組織學生進行體育活動時,應根據學生的智力水平、認知能力開展適宜身心發展、健康成長的游戲活動。張某受傷的事實表明,“闖三關”游戲存在容易造成學生身體失去平衡導致摔傷的風險。本案中,體育教師在組織學生進行必要活動后讓學生自由活動,并離開教學現場,使學生處于無組織的松散狀態,致使學生在游戲活動中受傷。被告學校作為教育機構,在組織、教育教學活動中,未能充分履行教育、管理職責,負有一定過錯,依法應承擔過錯責任。
三名證人雖然對于事發過程的陳述各執一詞,但均證實于某將張某推倒的事實,所以法院對被告于某將張某推倒的事實予以確認。于某在游戲活動中將原告推倒,其本意是為爭取游戲勝利,主觀上并無將原告致傷的故意,但其用手推張某的行為致使其損害事實的發生,所以,于某應承擔侵權責任。因為于某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其對他人造成的損害應由其監護人承擔賠償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有關規定,判決被告賠償原告各項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14272.35元。同時,所在小學賠償原告人民幣33302.14元。
案例2
學生課間打鬧受傷學校承擔連帶責任
原告華某和被告王某是某中學同班同學,兩人平時關系不錯。在課間休息嬉鬧時,華某跌倒受傷,因多次協商不成,華某父母將王某訴至法院要求賠償損失。經審理,王某及所在學校均承擔了相應的責任。
華某辯稱,他在課間被王某絆倒,導致右脛骨骨折。后來多次與王某協商未成,同時認為學校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應承擔相應責任。要求被告賠償各類經濟損失共計16.8萬元。王某辯稱,華某身體損傷是自己造成的;學校辯稱,原告身體損傷發生于學生課間活動中,學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由法院確認。經審理查明,華某與王某是同學,兩人日常關系較好。課間,兩人在教室門外嬉鬧時,華某跌倒受傷。當日,華某經即墨市中醫醫院診斷為:右脛腓骨骨折,住院治療12天,支付醫療費兩萬余元。即墨法院根據原告申請,依法委托青島萬方醫學司法鑒定所對其傷殘等級、后續治療費進行鑒定,經鑒定為九級傷殘、后續治療費為8000元。
法院認為,原告華某和被告王某的監護人在日常生活中有義務對其子女進行應有的安全、紀律教育,培養未成年人良好的行為習慣,加強自身安全保護意識。所以導致本案后果的發生,是原告和被告王某的監護人未有效履行法定監護職責及其雙方的過失行為所致,為此原告和被告王某均負有過錯責任。但因被告王某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應由其監護人承擔賠償義務。被告某中學作為教育機構,在日常教育、教學活動中,在加強學生的安全、紀律教育方面做了一定的工作,并且在原告身體損傷后也履行了救助和告知義務,但從雙方在校期間發生的侵權糾紛中不難看出,學校在規范學生的行為上,仍存有教育、管理上的疏忽與不足,所以依法應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和賠償義務。法院判決王某賠償7萬余元,學校賠償1.6萬元。
案例3
托輔班里摔傷門牙三方都要承擔責任
原告宮某與被告楊某是小學生,都在被告張某經營的英語俱樂部學習。一天,兩人在教室里嬉鬧過程中,宮某先拽住楊某的衣袖,后來楊某雙手抓住宮某的小臂轉圈將其摔倒在地,導致宮某的前門牙受傷。這期間,老師在教室內外接聽電話,注意力不在學生身上,放任學生們的嬉鬧行為。事發后,宮某被送至醫院治療,后經鑒定損傷程度為十級傷殘。
萊西法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根據當事人提供的視頻資料可以確認被告楊某將原告摔傷。關于責任承擔問題,法院認為,楊某作為小學學生,具有一定的安全常識,應當知道與同學玩耍時注意分寸,但其在該事件中未盡到應有的注意義務,強行將原告摔傷,存在過錯,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張某經營的托輔班對學生負有教育、管理、保護職責,但由于該托輔班老師疏于管理,致孩子摔傷。托輔班與未成年人關系本質上是一種委托教育關系,適用過錯責任,不是基于民法和血緣關系形成的父母與子女間的監護關系。而原告在托輔班學習期間不遵守紀律,并與同學嬉鬧,致自己受傷,也存在過錯,以承擔20%的責任為宜。萊西法院判決楊某和張某賠償原告各類費用共6.8萬元。(記者 梁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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