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錢江晚報
2017-07-26 23:25:07
11年前他綁架并
拋尸錢塘江
今日判決后
他撲通一聲
朝母親跪下了
11年前,他將一人綁架并拋尸錢塘江,然后遠遠地逃到了新疆。
十年后,他還是被警方找到。
今天浙江嘉興市中級法院對一起綁架致死案的最后一名嫌犯進行了宣判,聽完“無期徒刑”的判決后,案犯轉過身,對著旁聽席上11年未曾謀面的母親,“撲通”一聲跪倒在地。
失聯的哥哥和錢塘江邊的尸體
2006年3月16日,海寧警方接到報警,有人說自己哥哥在3月14日晚上9點左右駕駛面包車接了3個小青年去平湖,第二天凌晨就失去了聯系。
這邊警方剛掛掉失蹤報警的電話,又一個電話打進來,周王廟鎮荊山村一村民在錢塘江邊沙灘上發現一具尸體。
前一名報警人一辨認,這具尸體正是他失蹤的哥哥。
經法醫學鑒定,被害人系遭他人捂壓、堵塞嘴巴,壓迫頸部致機械性窒息死亡。
警方迅速行動,偵破了這一起團伙綁架致人死亡案件。
發現尸體的地方
11年前的那一晚,被害面包車司機遭遇了什么
案發前,被害人在海寧市火車站附近從事面包車載客服務。
2006年3月12日左右,被告人李某與沈某共謀綁架被害人向其家人勒索財物。
3月14日晚,沈某通知李某以租車為名將被害人騙至平湖市,又聯系了朱某、施某幫忙。
晚上9點左右,李某與施某、朱某取得聯系,3人在海寧市乘上被害人駕駛的面包車駛往平湖市。途中,沈某通過電話要求朱某聽從李某指揮。
到達平湖后,李某讓被害人原地等候,他和朱某、施某與事先已等在此的沈某會合并再次進行預謀。之后,李某先行回避。
晚上11點左右,為控制人質,沈某借口沒有帶證件,向被害人借用身份證到旅館開房。返回后,沈某、施某、朱某強行將被害人拖入面包車內,對其拳打腳踢并捆綁。李某返回后,又去捆綁被害人雙手,因遭反抗而未成。
被害人被控制俯趴約半個小時后死亡。4人從其身上搜得手機一部及現金200元。
第二日凌晨,4人駕車到海寧市丁橋鎮附近的海塘口,將尸體拋進錢塘江。李某和沈某駕車到紹興將手機銷贓,之后又聯系張某哲、張某振,在安徽將面包車以7000元的價格賣給張某振。
犯案10年后警方在新疆找到了他
2006年10月13日,嘉興市中院對此案的5名案犯進行了一審判決,主犯被以綁架罪盜竊罪判死刑,其余幾人被判有期徒刑15年,2014年,收購贓物的兩人被判有期徒刑7個月和緩刑。
唯有李某成了漏網之魚潛逃在外,被列為網上逃犯。
事隔10年之后,也就是2016年9月23日,李某在新疆被警方找到。
今年5月3日,嘉興市中院再次開庭審理此案。
李某翻供稱:他理解的沈某所稱的搞點錢就是采取恐嚇手段讓被害人拿錢,且其只負責將人約出來,沒有對被害人實施捆綁等行為。
辯護人提出:根據尸體檢驗結論,同案人員的行為是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直接原因,李某未對被害人實施任何暴力傷害行為;李某在共同犯罪中處于從屬地位,起輔助或者次要作用,應認定為從犯;李某與沈某預謀綁架被害人,沈某自行對被害人實施的故意傷害行為系超出共同犯意的實行過限,李某不應對此負責;李某系初犯且具有自首情節。
最后法院認定,李某的辯解與查明的事實不符,也與其前供相悖。
李某在返回面包車上后對同案犯的行為未加制止,且還參與對被害人的暴力控制,故同案犯的行為并未超出事先預謀的共同故意范圍,李某亦應對被害人死亡結果承擔責任。
李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較大,依法不應認定為從犯。
李某不具有投案的主動性,依法不構成自首。
他撲通一聲跪倒,旁聽席上的媽媽掩面慟哭
今天,嘉興市中院一審判決:
被告人李某犯綁架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并處罰金1萬元,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責令李某退賠盜竊所得現金200元、手機變價款1500元,與同案犯互負連帶退賠責任。
李某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經濟損失174259.3元,扣除已支付的21000元,尚需賠償153259.3元,并對賠償總額322070.1元負連帶賠償責任。
判決后,李某的家人問他,見到老母親有什么想說的。
李某撲通一聲跪倒在地。
旁聽席上的媽媽掩面慟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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