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齊魯壹點
2017-08-19 15:35:08
青州一企業老板劉某為擴大經營以自己的房產抵押向銀行貸款,貸款無法償還后,其抵押的房產被拍賣。買家馬某拍得房產并辦理了過戶手續后,劉某以該房產為自己的唯一住房為由,拒不搬出。19日,記者從青州法院了解到,法院認為,根據法律及相關司法解釋,此執行案中,該房產并不涉及金錢債權,而僅僅是產權交付,遂對該房產進行了強制執行。
2010年,劉某創立了一家獨資經營的食品公司,經過兩年的經營,公司發展成為擁有職工上百人、年利潤數百萬元的龍頭企業,在當地頗有名氣。自2013年開始,劉某為擴大經營而多方籌資,銀行貸款是其渠道之一。然而,籌資越多,也就意味著背負的債務越多,經營的風險和隱患越大。
2014年夏,劉某以個人名義向銀行借款60萬元,借期一年,還款方式為一次性還本、按月還息,借款合同約定,借款人未按月償還利息,即構成違約。劉某以其名下一套房產作為借款抵押,并辦理了抵押登記。劉某提供抵押的房產位于城郊,面積200多平米,是一套商住一體的樓房。就是這套樓房,引起了一場曠日持久的風波。
剛開始,劉某還按月支付利息,后來便不了了之,而在借款到期后,本金也是分文未還。于是,銀行起訴了劉某,要求其還本付息。也是從這一年開始,李某的厄運開始了,除了銀行,還有民間借貸的放貸戶、小額貸款公司,這些債主紛紛找上門來。2015年初,法院對劉某金融借款糾紛案作出判決:一、劉某歸還銀行借款本息60萬余元,二、銀行對劉某所抵押的房產折價或拍賣、變賣的價格享有優先受償權。后因劉某未履行判決所確定的還款義務,經由銀行申請,本案進入強制執行程序,而執行的對象便是劉某所抵押的那套房產。
當年秋季,法院委托拍賣公司對劉某的房產進行拍賣,最終馬某以66萬元的價格競得,法院隨后裁定,將被執行人劉某的上述房產歸買受人馬某所有,馬某可持本裁定到相關機構辦理產權過戶登記手續。但是,馬某想要實際獲得該套房產,卻并不容易。
競得房產后,馬某辦理了房產過戶手續,成為該套房產的房主,而實際上,他卻只是名義上的房主,馬某多次與其交涉,但劉某夫婦并不理睬法院的裁判結果,仍鳩占鵲巢,賴著不走。在不知情的人看來,房還是原來的房,人還是原來的人,一切還是原來的樣子。
馬某不甘讓拍得的房子成為空中樓閣,于2016年7月訴至法院,要求劉某夫婦立即騰房搬離,而劉某夫婦辯稱,涉案房產系其家庭的唯一住房,馬某不能取得該套房產的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馬某經拍賣競拍程序買到涉案房產,并辦理了房屋所有權證,已合法取得房屋產權,劉某夫婦知悉后,應騰空房屋并立即搬走,劉某夫婦提出涉案房產系其唯一住房因而馬某不能取得房產的主張,既未提交證據,也無法律依據,因而不予支持。2017年1月,法院判決,劉某夫婦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騰空所占房產并交付馬某。
判決生效后,劉某夫婦拒不履行騰房義務,仍長期霸占所有權已轉歸馬某的房產,法院隨即發布了執行通知和執行公告,但兩人仍無動于衷。在今年夏季開展的“百日執行攻堅”專項行動中,法院把騰房倒地作為執行的重點板塊,執行法官多次上門釋法,要求劉某夫婦騰房,并講明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但劉某夫婦依舊我行我素,執行法官向兩人送達了限期遷出的最后通牒。看到法院執行的決心和力度,劉某夫婦終于服軟,將房屋騰空并將房屋鑰匙交付馬某。
法院辦案人員告訴記者,在強制騰房類案件中,經常遇到被執行人以被執行房屋系唯一住房為由而拒絕遷出的情形。但是,并非被執行人僅有一套房屋,就一律停止執行。
對于的房屋,不管是不是一套房,只要設定了抵押,就表明對這個房產可能被執行有充分的風險預料。在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親屬作出必要的安置,留出一定的寬限期以后,人民法院可以執行。
此外,如果執行就是要將被申請執行人居住的房屋交付給申請執行人,人民法院必須按照執行依據所確定的內容執行。考慮到被執行人需要另外租房子,可能要有一個周轉期,所以給予3個月的寬限期。如果3個月的寬限期過了,還是拒不搬出,人民法院只有強制其遷出。
案外話
如今,涉及房產的執行案件日益增多,強制騰房倒地是其中的強制執行措施之一,這類案件往往涉案價值大,強制執行難度也大,成為阻礙強制執行的重災區。本案便是一起騰房倒地的強制執行案件。
房產包括土地使用權以及地上房屋等建筑物的所有權,是法定可以強制執行的標的,《民事訴訟法》規定,強制遷出房屋或者強制退出土地,由院長簽發公告,責令被執行人在指定期間履行。被執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執行員強制執行。強制遷出房屋被搬出的財物,由法院派人運至指定處所,交給被執行人。被執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給他的成年家屬。因拒絕接收而造成的損失,由被執行人承擔。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唯一住房,可以豁免執行;如果被執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超過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范圍,人民法院可以執行。
對于如何把握超過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所必需的范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條明確,對于金錢債權的執行(即執行是為了還錢),被執行人以被執行標的系其及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房屋提出異議的,如果存在以下三種情形的,不應支持:一是對被執行人有扶養義務的人名下有其它能夠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二是執行依據生效后,被執行人為逃避債務轉讓其名下其它房屋的。三是申請執行人同意為被執行人及所扶養家屬按照當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從該房屋的變價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或者提供居住房屋的。
而針對非金錢債權的執行,執行依據本身就是交付居住的房屋(執行就是為了將被執行人居住的房屋交付給申請執行人),人民法院必須按照執行依據所確定的內容執行。這是沒有什么商量的,不受“只有一套房”的限制。
齊魯晚報·齊魯壹點記者 張焜 通訊員 安兆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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