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華網山東
2017-10-11 16:20:10
10月09日上午11時30分許,在惠民縣大于路口執勤點,惠民縣石廟鎮駕駛員時某某駕駛魯M3****小型轎車由西向南行駛被惠民縣公安局執勤交警攔下例行檢查,要求時某某下車出示駕駛證、行駛證后,時某某只交出證件而拒不下車,態度惡劣,當交警去警車核實時某某的證件和車輛信息時,時某某情緒激動,開始下車搶奪證件,并且對交警出言辱罵,拳打腳踢,當時惠民交警四中隊副中隊長正在車內開罰單,見此情形急忙上前勸阻并出示警察證,但時某某把其出示警察證的胳膊打到一邊,并拳打了執勤交警?,F場執勤交警將時某某控制后隨即撥打110,將其移交惠民縣公安局城關派出所進一步處理。
目前,因涉嫌妨礙執行公務,惠民縣公安局對違法行為人時某某做出刑事拘留的處罰,案件正在進一步處理中。
惠民公安交警提示:妨礙執行公務罪是指以暴力等手法妨礙執法機關和執法人的正常工作。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妨害公務罪的對象是國家工作人員,這包括各級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軍隊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解釋,事業單位人員受委托執行行政執法職務時,受到暴力侵犯,也以妨害公務罪追究刑事責任。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民警等國家工作人員執行公務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如果當事人所采取的暴力造成民警等國家工作人員傷殘的,還可以以故意傷害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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