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齊魯壹點
2018-01-02 11:08:01
原標題:泰安:網約車新政出臺,明年2月1日起施行
截圖
28日,泰安市政府官方網站公布《泰安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泰安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公開《泰安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實施辦法自2018 年2 月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月31日。
實施辦法規定,泰安市網約車運價實行市場調節價,必要時可實行政府指導價。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合理確定網約車運價,實行明碼標價,并向乘客提供相應的發票。《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有效期,自機動車行駛證初次登記注冊之日起不超過8年,網約車行駛里程達到60萬千米時強制報廢。行駛里程未達到60萬千米但使用年限達到8年時,退出網約車運營。
從事網約車經營的車輛,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取得本市機動車牌照的7 座及以下乘用車;車輛使用性質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自然吸氣式車型排量不小于1580 毫升,渦輪增壓式車型排量不小于1380 毫升,軸距達到2650 毫米以上;新能源車輛軸距達到2600 毫米以上、純電驅動狀態下續航里程不低于200 公里;車輛實際購置價格(不含車輛購置稅)在12 萬元以上;車輛具備車身電子穩定控制系統,配備安全氣囊,前、后座配備安全帶;符合本市實施的最新機動車排放標準,且車輛初次登記注冊日期至申請網約車經營時未滿3 年;安裝應急報警裝置和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車載衛星定位裝置,車載衛星定位裝置應符合《道路運輸車輛衛星定位系統車載終端技術要求》(JT/T794)及其他有關規定。
申請網約車車輛許可的,應當向市、縣(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交以下材料: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申請表;車輛所有人與網約車平臺公司簽訂的入網營運協議;車輛所有人為企業法人的,需提交機動車登記證、行駛證、法人登記證明、近1 年內無較大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的證明材料及復印件;車輛所有人為個人的,需提交機動車登記證、行駛證、身份證件、《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及復印件;委托他人辦理的,還需提供相應委托書以及受托人的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車輛購置發票、購置稅完稅證明原件及復印件;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報告及合格證明;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駕駛員,應當符合以下條件:具有本市戶籍或本市居住證;不超過法定退休年齡,身體健康;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取得相應準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并具有3 年以上駕駛經歷;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暴力犯罪記錄,無吸毒和酒后駕駛記錄,最近連續3 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滿12 分記錄;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駕駛員,應當提交以下材料:《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申請表》;申請人身份證、戶口簿(居住證)、駕駛證、學歷證明及復印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辦法》強調:本市鼓勵和規范私人小客車合乘行為。私人小客車合乘,也稱為拼車、順風車,是由合乘服務提供者事先發布出行信息,出行線路相同的人選擇乘坐合乘服務提供者的小客車、分攤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費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合乘屬于合乘各方自愿民事行為,合乘服務分攤費用由合乘服務提供者和合乘人按照人數適當分攤。合乘服務分攤費用僅限于出行過程中的能耗成本和發生的路橋通行費用。合乘每日每車接單次數不超過4 次。
2018年2月1日前已經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網約車服務,車輛符合要求且申請時距初次注冊登記取得《機動車行駛證》之日起未滿3年的本市七座及以下乘用車,可在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申請辦理《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
(齊魯晚報齊魯壹點記者 張澤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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