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青島新聞網
2018-01-26 16:13:01
2018年青島首批終生禁駕名單
青島新聞網1月26日訊(記者 任俊峰 通訊員 欒心龍)1月26日,青島市公安交警部門公布了今年首批終生禁駕人員名單,8人上榜。這8名駕駛員中駕齡最長的達26年,最短的僅有2年,除1人因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并構成犯罪被依法判刑并終生禁駕外,剩余7人因交通肇事逃逸構成犯罪被依法判刑并終生禁駕。
據了解,終生禁駕是一項嚴厲的行政處罰,意味著駕駛人“終生不得重新考取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能駕駛機動車”。目前全國已經實現了交管信息聯網,一經處罰后,駕駛人信息將錄入全國機動車駕駛員管理系統,被鎖定為終生禁駕的駕駛人無論在省內還是省外都無法再考取駕駛證。
駕駛人被處以終生禁駕處罰主要有兩種情形:一是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構成犯罪的,二是飲酒后或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若被終生禁駕后仍開車上路,駕駛員一旦被查處,將按照“無證駕駛”給予罰款和行政拘留15日以內的處罰。
案例:
酒后駕車撞倒兩個孩子逃逸
2016年7月3日15時45分許,孫某某(男,40歲,持B2駕駛證)飲酒后駕駛魯BR851A號小型普通客車沿通濟街道辦事處孫家莊村南北街由北向南行駛至該村249號處駛入路西側,將在路西側的宋某某(男,11歲)和姜某某(男,7歲)撞倒,造成宋某某和姜某某受傷,后宋某某經醫院搶救無效于7月4日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孫某某棄車現場逃逸。逃逸后的孫某某因迫于強大的壓力于第二天的上午10時許到即墨交警大隊肇事處理科投案自首。
孫某某酒后駕車肇事逃逸,承擔事故全部責任,構成交通肇事罪,被即墨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被青島市交通警察支隊依法做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
肇事逃逸致死 朋友勸其自首
2016年5月24日19時20分許,蔡某某駕駛冀B8066C號重型自卸貨車沿昆侖山路由南向北行駛至事故地點處,適遇張某某駕駛無號牌二輪摩托車在前方順行,兩車相撞并碾軋,致車輛損壞,張某某當場死亡,蔡某某棄車逃逸,后蔡某某在其朋友陪同下于當晚投案自首。
經調查,蔡某某駕駛不符合安全技術標準要求的機動車違反裝載規定行駛、未確保安全且肇事后逃逸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條(駕駛人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前,應當對機動車的安全技術性能進行認真檢查;不得駕駛安全設施不全或者機件不符合技術標準等具有安全隱患的機動車)、第二十二條第一款(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第四十八條第一款(機動車載物應當符合核定的載質量,嚴禁超載;載物的長、寬、高不得違反裝載要求,不得遺灑、飄散載運物)、第七十條第一款(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員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人、過往行人應當予以協助)之規定。
蔡某某駕駛不符合安全技術標準要求的機動車違反裝載規定行駛、未確保安全的行為是造成事故發生的根本原因,且肇事后逃逸,系一方過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及九十二條、《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認定:蔡某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被黃島區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被青島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作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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